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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2012-06-15/safe/2012/0615/5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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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清理已经收取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下一步的退还工作做准 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必须做到逐笔逐户,清理范围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以外汇局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包括以境内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由外汇局监管的保证金账户。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理报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证金涉及的企业家数; (二)总金额,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三)存放情况,包括户名、存放银行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具体规定后正式办理。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2-11-12/safe/2002/1112/5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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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交易费用专用外汇账户增加收支范围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活期结算专户的收入范围增加“外国投资者于资本市场转让所持企业股份所缴纳的经手费、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税费”。 二、相关外汇资金的使用参照原B股交易费用管理原则办理。 此复。 2012年7月27日 2012-08-02/safe/2012/0802/5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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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2010-06-08/safe/2010/0608/5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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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2-09-05/safe/2012/0905/5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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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1-11-30/safe/2011/1130/5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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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为便利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对境内机构外汇收入保留现汇政策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2005年2月,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延长了超限额结汇期限,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背景资料:近几年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情况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制度,是结售汇体制的基础,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对中资企业,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以及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等,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结汇。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1997年9月,为了适应我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管理,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这次账户改革规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和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其净资产大于或等于其注册资本的30%的,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这次改革规定企业可以全额保留外汇收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外汇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同时规定,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开立2-3个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按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核定初始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允许外汇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对捐赠、援助和国际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其收入的100%核定限额;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同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招标中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并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进行了提高,由目前按照上年度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100%核定。 《通知》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账户上的政策,解决了现行政策中此类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因结汇、购汇产生的手续费、汇率差价等成本,满足企业对外汇的需求,极大地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外汇储备持续较多增加,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进一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 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 《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的实际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的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标准分档次进行核定,即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按需核限”。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 (二)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平衡及支出大于收入的,即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 (三)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地区总限额,全国按统一的标准核定账户限额。为增强外汇账户政策管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使全国的企业享有同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企业外汇收支;二是降低成本,简化手续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增加全国政策的透明性和一致性,使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均能享有平等的待遇,真正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 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 《通知》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调整是继2004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后的又一重大政策举措。此次政策调整基本上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从而在外汇管理方面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5-08-02/safe/2005/0802/4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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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顺差。其中,经常项目实现顺差686.59亿美元,同比增长50%;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106.60亿美元,同比增长110%;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外汇储备增长2066.81亿美元,外汇储备增幅为历史最高水平。 一、经常项目顺差规模快速增长 货物项下顺差规模较2003年上升。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4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589.82亿美元,同比增长32%,其中出口5933.93亿美元,进口5344.1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5%和36%。 2004年我国进出口高速增长得益于全球经济复苏和国内经济快速发展。2004年,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均出现复苏,市场需求增长。同时,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基本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改善了出口企业资金状况。在国际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积极影响等因素作用下,我国外贸出口增长较快。进口方面,我国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进口需求稳步增长,全年进口增速基本与出口增速持平:2004年初,受国内投资、关税下调、配额扩大以及国际能源和非能源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的刺激,我国进口持续快速增长。下半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力开始显现,进口需求有所回落,进口结构有所调整。 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以及人员、经济往来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规模逐年扩大。2004年我国服务项下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624.34亿美元和721.3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和30%。服务项下逆差呈现扩大趋势,达到96.99亿美元,同比增长13%。 从具体构成看,运输是服务项目逆差的主要因素。2004年我国运输项下收入120.67亿美元,支出245.44亿美元,逆差124.76亿美元,同比扩大21.5亿美元。国际旅游收支和其它商业服务为顺差,其中,国际旅游收入257.39亿美元,同比上升83.33亿美元。国际旅游支出191.49亿美元,同比上升39.62亿美元。国际旅游顺差65.90亿美元,同比上升43.71亿美元。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我国国际旅游收入呈恢复性增长。2003年,受非典型肺炎影响,我国国际旅游收入较2002年下降30亿美元,降幅达14.6%。与2002年比较,2004年我国国际旅游收入多增53.54亿美元,支出多增37.51亿美元。 此外,我国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项下逆差较大。2004年,我国保险服务逆差57.43亿美元,同比上升35%;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逆差42.60亿美元,同比上升24%;咨询逆差15.81亿美元,同比上升1%。项目逆差扩大表明,随着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各项承诺的落实,我国服务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 收益项下逆差规模有所下降。2004年,我国收益项下收入205.44亿美元,同比增长28%。支出240.67亿美元,同比增长1%。2004年,我国持有的对外资产收益增长较快。同时,随着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收益项下利润汇出有所增长,但收益再投资规模较小。收益项下收入大增和支出缓慢增长使2004年我国收益项下逆差35.23亿美元,逆差同比下降43.16亿美元。 经常转移项下流入增长较快。2004年,经常转移顺差规模达到228.98亿美元,同比增长30%,大大高于往年水平。其中,经常转移收入243.26亿美元,支出14.28亿美元。我国居民个人来自境外的侨汇收入增长,是经常转移呈现大幅顺差的主要原因。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规模大幅上升 2004年资本与金融项目实现顺差1106.60亿美元,较上年同期527.26亿美元的顺差规模增长110%。该项下的主要特点是: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有所增长。2004年,我国实际吸引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新增606.30亿美元,同比增长13%。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撤资清算等资金流出56.94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49.36亿美元,同比增长17%。 随着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逐步到位,以及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潜力,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规模保持稳步增长。从产业结构看,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吸引的外商投资金额持续增加。从资金来源国和地区看,香港、日本、韩国等新增对华直接投资额占新增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总额的75%以上。 证券投资项下顺差大幅上升。2004年,我国证券投资项下呈现196.90亿美元顺差,同比增长72%。其中,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金净回流64.86亿美元,吸收境外证券投资资金132.03亿美元。 2004年,我国境内机构减持境外有价证券资产使该项实现资金净回流64.86亿美元,比2003年净回流多增35.03亿美元。其中,境内金融机构是减持我国境外证券资产的主体,反映了近两年我国金融机构调整境内外资产匹配,优化境外投资资产的情况。 2004年,我国证券投资负债净流入132.03亿美元,主要与我国企业境外筹资和外资来华进行证券投资的步伐加快有关。2004年,我国境外股本融资净流入109.23亿美元,占比83%,同比多增31.94亿美元;对外债券融资净流入22.80亿美元,占比17%,同比多增15.66亿美元。从股本融资主体看,境内企业境外新股发行净筹资84.83亿美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净流入18.82亿美元,其它股本融资净流入5.58亿美元。从债券发行主体和期限看,主要为政府部门和中资银行发行的中长期债券。 其它投资由逆差转顺差。2004年其它投资项下顺差379.08亿美元, 2003年该项为逆差58.82亿美元,原因主要是2003年末450亿美元国际储备注资记入其它投资借方(表现为资金流出)。2004年没有这一特殊变化,当年其它投资呈现一定顺差:其中,资产项下净流入19.80亿美元,主要是因为境内机构境外资产总体呈现回流;负债项下净流入359.28亿美元,与我国外债增长较快有关。尤其是2004年上半年,受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我国短期外债增长明显,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出台,全年外债增长规模得到一定控制。 三、储备资产较大幅度增加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2004年我国国际储备快速增长,其中,特别提款权增加1.61亿美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4.78亿美元,外汇储备增加2066.81亿美元,高于去年同期增加1168.44亿美元的水平。截至2004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达到6099.32亿美元。 四、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 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方法基本不变的情况下,2004年的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为270.45亿美元,相当于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的2.40%,在国际公认5%的合理范围以内。(完) 2005-04-22/safe/2005/0422/4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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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2月26-27日在深圳召开。会议传达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分析了当前宏观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了今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做工作报告。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部署,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要求,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加强了对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拓宽资金有序流出渠道,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涉外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郭树清指出,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他指出,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作为重要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之一,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化改革,转变作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利用外资质量的提高,支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要转变管理思路,实行平衡管理。改变过去歧视性和不对称的政策框架,实现外贸进口与出口、资本流入与流出、内资机构与外资机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引导资源配置,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涉外经济发展。要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手续,为涉外企业、机构、个人合法的涉外经济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充分发挥外汇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职能。同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快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的调整。 郭树清强调,我国国际收支的目标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宏观调控四大目标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国际收支不平衡是开放条件下内部经济失衡的外在反映,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内部经济失衡。因此,在宏观调控目标中,国际收支平衡不是次要的外在的一个方面,而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这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力争在外汇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 会议提出,为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今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管理,防范对外金融风险,逐步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一总体要求,今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活动。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方式。进一步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继续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外汇管理政策,便利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和外汇资金的集中付汇。 第二,强化短期资本流入和结汇管理,防范短期资本冲击。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贷行为,积极引导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进一步落实外资银行外债总量控制和严格结汇管理政策。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对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支付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管理。加大对个人可疑外汇资金的监督,规范非居民个人境内直接投资。 第三,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资金双向合理流动。支持保险机构、社保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允许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经批准后存放境外或进行保值运作。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手续。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四,加快培育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外汇供求范围,进一步满足个人、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合理用汇需求。改进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五,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储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要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外汇领域反洗钱力度,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统计监测预警,提高外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 2005-02-27/safe/2005/0227/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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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2285.96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349.62亿美元,上升18.06%。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42.8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4.37%,比上年末增加76.97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1043.0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5.63%,比上年末增加272.65亿美元。 在2285.96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820.92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465.04亿美元。在登记的1820.92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91亿美元,占18.45%;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59.69亿美元,占36.23%;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46.46亿美元,占24.52%;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9.93亿美元,占3.29%;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16.34亿美元,占17.37%;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59亿美元,占0.14%。 2004年1-12月,我国新借入外债2059.73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044.29亿美元,增长102.84%;偿还外债本金1850.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21.17亿美元,增长99.15%;付息52.17亿美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外债净流入(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157.33亿美元,净流入量为上年的4.6倍。 2004年度我国外债的突出特点是:外债流量成倍增加,外债总规模增长迅速,短期外债占比继续攀升。尤其是上半年,受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外债总规模和短期外债比例都迅速上升。针对这一形势,外汇局和相关外债管理部门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控制了外债增长。据初步测算,2004年末,我国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之比)为34.9%,负债率(外债余额与GDP之比)为13.86%,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约为17.1%,各项指标均处于国际标准安全线之内。(完) 2005-03-16/safe/2005/0316/41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