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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1月,银行结汇8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455亿美元),售汇9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10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673亿元人民币,售汇911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4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64亿元人民币,售汇43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06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8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2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87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95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80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050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097亿美元),累计售汇96765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257亿元人民币(等值135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256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229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26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5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01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697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38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12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267亿元人民币(等值2648亿美元),对外付款16671亿元人民币(等值27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03亿元人民币(等值66亿美元)。 2014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3307亿元人民币(等值2983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80083亿元人民币(等值2930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224亿元人民币(等值527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12-18/safe/2014/1218/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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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透明度,便利公众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开展相关研究和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4年2月开始,在现有每月公布数据口径和种类基础上,新增公布银行代客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数据、涉外收付款总量分币种数据及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同时更新了《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发布时间表》。 通过公布银行代客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数据,便于数据使用者全面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积累情况;通过涉外收付款总量分币种数据,可以了解各币种涉外收付款的变化情况;通过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能够更及时地把握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状况,为研究分析和政策调整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为便于使用相关时间序列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公布了2010年以来银行代客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的月度历史数据。(完) 2014-02-24/safe/2014/0224/5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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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3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报告 2014-02-25/safe/2014/0225/5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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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http://www.gov.cn/xinwen/2021-09/01/content_5634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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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http://www.gov.cn/xinwen/2021-08/30/content_5634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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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http://www.gov.cn/xinwen/2021-08/30/content_56341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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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8/content_5631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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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http://www.gov.cn/xinwen/2021-08/26/content_56336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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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1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这是我国首次公布季度国际投资头寸统计数据。 统计显示,2011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3948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7%;对外金融负债24608亿美元,增长5%;对外金融净资产19340亿美元,增长8%。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3174亿美元,证券投资2635亿美元,其他投资6983亿美元,储备资产3115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7%、6%、16%和71%;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5260亿美元,证券投资2231亿美元,其他投资7117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2%、9%和29%。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1年3月末 净头寸 19340 A.资产 43948 1.对外直接投资 3174 2.证券投资 2635 2.1股本证券 632 2.2债务证券 2003 3.其他投资 6983 3.1贸易信贷 2334 3.2贷款 1508 3.3货币和存款 2125 3.4其他资产 1015 4.储备资产 31156 4.1货币黄金 485 4.2特别提款权 126 4.3在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 99 4.4外汇 30447 B.负债 24608 1.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15260 2.证券投资 2231 2.1股本证券 2063 2.2债务证券 168 3.其他投资 7117 3.1贸易信贷 2191 3.2贷款 2647 3.3货币和存款 2039 3.4其他负债 24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4.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可自由动用的资产。 4.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2011-07-26/safe/2011/0726/4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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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1-09-24/safe/2021/0924/19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