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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下载附件: 附件1: 200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07-05-10/safe/2007/0510/6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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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下载附件: 附件1: 2007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08-06-05/safe/2008/0605/6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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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3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4-04-04/safe/2014/0404/6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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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外汇管理年报---2000年 附件2: 统计数据 2002-03-05/safe/2002/0305/6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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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南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川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长寿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涪陵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江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川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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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及2003年3月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在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其后续监管和衔接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外汇局在清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注意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汇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于只设审批,没有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坚决予以取消。 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是外汇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取消进口付汇备案审核、出口单位交存核销单存根审核、支付边境贸易定金或从属费审批等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国家对外经贸活动;二是通过取消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等审批项目,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市场手段对资金跨境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通过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四是通过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为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外汇局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其原则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具体来说,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管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贷款借用偿还、外汇账户管理以及个人收支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监管金融机构,实现对有关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实施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外汇局通过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内机构从事借用外债、融资租赁、对外发债、项目融资等融资活动的监管。 此外,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汇局也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促使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取消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后办理有关业务的具体事宜,已经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进行了明确,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查阅。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积极推进外汇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2年11月1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2 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审批 3 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 4 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 5 对外发债市场时机的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 6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7 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8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9 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 10 边境易货贸易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 11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 12 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 13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对外付汇的审核 14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信用证的备案审核 15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托收的备案审核 16 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 17 贸易进口项下90天以上到货的备案审核 18 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 19 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 20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2月27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1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 3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 4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 5 旅行社从其入境游账户中对外支付出境游超标准费用核准 6 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和异地还贷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 2003-04-22/safe/2003/0422/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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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支持我国与毗邻国家特别是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采取措施,支持我国边境贸易发展。 一、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支持边贸发展,抑制外汇非法交易 去年12月份以来,我国适当提高了银行收购美元和港币现钞的价格,增强了个人的结汇积极性,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活动逐步向银行体系集中,个人银行结汇增长迅猛,而外汇非法交易价格普遍下跌,交易量大幅萎缩,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部分边贸地区的外汇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易助长外汇非法交易。为了进一步促进边贸发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引导边贸地区的外汇活动进入银行体系。 一是提高外币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并允许不同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将美元和港币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调整为0.75%,将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从原不得低于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调整为1%,现钞卖出价仍与现汇卖出价相同,将美元现汇买卖价从原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6%扩大到0.17%。此外,各银行制定挂牌汇价时,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服务。这一措施将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外汇活动,尤其是有利于边贸地区减少外币现钞流通,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二是适应当前边贸结算币种多元化的状况,允许各银行在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化。 二、规范和促进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贸易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调整了我国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以下简称“对俄边贸地区”)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贸结算、出口核销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以便逐步取缔“地摊银行”。 二是对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采取灵活的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去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放宽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的部分管理规定,允许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边贸出口,用收回的人民币货款或外币现钞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在此基础上,这次政策调整又放开了对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并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核销措施。 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等凭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但对于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现汇结算的,仍应当凭规定的核销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对俄边贸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去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放宽了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限制。商业银行在对俄边贸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有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应开办个人售汇业务。 同时,对俄边贸地区的外汇局和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政策调整的规定,外汇局要积极协助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对俄边贸地区的外币现钞管理,外汇局应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力度。 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将长期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边境贸易结算纳入银行体系,改善过去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难的状况,促进边贸企业规范经营,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有效地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促进边境贸易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全国实行,《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地区试行。 2002-09-29/safe/2002/0929/3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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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七章,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外汇局和保监会在外汇保险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及其外汇账户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等。 境内保险经营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必须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和核准程序。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但在支付保险赔偿及再保险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售付汇管理规定,持有关凭证办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办理保险项下各项外汇支付的手续和程序。 根据《暂行规定》,我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时,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标的,可以用外汇缴纳保险费,并可以收取外汇赔偿或保险金。《暂行规定》明确了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费、获得外汇赔偿,保险公司在境内收取外汇保险费、进行外汇赔偿,以及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代收代付外汇保险费或赔偿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填补了我国保险领域外汇管理的空白,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有利于规范保险领域的外汇收支活动,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暂行规定》自 2002年 11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2002-10-29/safe/2002/1029/3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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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确定了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外汇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外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当前外汇市场秩序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联合办公室”第四次会议精神,《通知》要求,下一阶段,要整合力量,在重点地区侦办一批重大案件。在外汇非法交易特别是“地下钱庄”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紧密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的专项行动,并以此带动全国涉汇案件查处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通知》指出,当前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呈现手段多样、手法隐蔽、交易迅速等特点,尤其是跨境洗钱活动日渐抬头。面对这种新形势,外汇局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两部门的沟通,形成务实高效、灵活多样的合作机制。为促进具体案件的查处,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制度。 此外,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还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反洗钱合作规定,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 2003-06-12/safe/2003/0612/4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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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5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1月 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了中英文对照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登记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两张表。同时为方便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托管人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述两张表格,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填写,也可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房间)领取。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对表格大小进行适当调整。表格填写完成后,应在每页表格上加盖公章,连同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 上述两张登记表详见管理信息栏目。 2002-12-19/safe/2002/1219/3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