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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1/shenzhen/2022/1121/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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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完善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三是优化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四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五是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21/shenzhen/2022/1121/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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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流支局会同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管委会、中国银行双流分行举办“Bio-Fin金融服务活动&四川省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提升年活动走进园区”活动。园区内17家企业代表参加。 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园区聚焦现代生物技术药、创新型化学制剂、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五大领域,与全球供应链关系紧密,目前已落户较多外资、外贸企业。针对园区特色,双流支局结合四川省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提升年活动,携银行进园区,就汇率避险工具及实际操作、国际结算投融资贸易便利化产品作了详细介绍,支局及银行机构“外汇服务小分队”成员对参会企业开展现场答疑解惑,获得参会领导及企业的充分肯定。 今年以来,双流支局聚焦“增便利、避汇险、惠民生”,多策并举,扎实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服务提升年活动,外汇风险中性和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多项工作成绩显著,极大提升了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2-11-21/sichuan/2022/1121/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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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3104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最高值,同比增长56%,顺差规模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4%,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创历史同期新高。2022年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216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5306亿美元,同比增长10%;进口20090亿美元,同比增长5%。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2年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56亿美元,同比下降23%。其中,旅行逆差797亿美元,同比增长18%,主要是跨境留学支出有所增加;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238亿美元,同比下降8%,主要是收入增长21%,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运输逆差89亿美元,同比下降62%,主要是我国运输服务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 三是直接投资总体保持顺差。2022年前三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469亿美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608亿美元,显示我国经济前景长期向好,持续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兴业;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139亿美元,投资节奏平稳有序。 总体看,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经济回稳向好的态势将进一步巩固,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2-11-21/neimenggu/2022/1121/1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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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0月31日) 2022-11-18/jilin/2022/1118/1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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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9月30日) 2022-11-17/jilin/2022/1117/1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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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阿尔泰边疆区州长维克托·托缅科在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的工作会议上表示,阿尔泰边疆区的油用亚麻产量在2022年增长了1.8倍。据地区农业部称,本季农场收到了超过28万吨的油菜籽和超过25万吨的亚麻。去年,俄罗斯的油籽产量为2300万吨。预计2022年,俄罗斯农民的油籽产量将达到创纪录的2700万吨。(文章来源:塔斯社) 2022-11-18/heilongjiang/2022/1118/2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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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2年11月16日) 2022-11-21/yunnan/2022/112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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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2022-08-05/yunnan/2022/0805/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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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格奥尔基耶娃总裁、卡斯滕斯总裁,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大家好! 首先,衷心祝贺金融街建设和发展30周年取得的巨大成绩!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金融街坚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天,借此机会,我想就货币政策相关问题,与大家分享一些看法和思考。 第一,我国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支持是比较有力的。 受疫情、外部冲击等超预期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面临一些挑战和下行压力,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时加大了实施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们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降准0.25个百分点,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降低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我国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贷款均保持了较快增长。 从经济运行效果看,我国宏观政策力度把握是比较合适的。既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又在全球高通货膨胀背景下保持了物价形势的基本稳定,还兼顾了内外均衡。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3.9%,10月份我国消费物价指数(CPI)同比上涨2.1%,过去5年我国CPI年均涨幅保持在2%左右;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有所贬值,但贬值幅度小于其他主要货币,保持了人民币币值和购买力的基本稳定。 第二,在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保持了相对稳定。 截至今年9月末,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总规模为40万亿元左右,过去5年的平均增长率为2.6%,保持了相对稳定。近几年我们通过降准来满足货币信贷增长对中长期流动性的需求。我们知道,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央行,降准时央行下调这一比例要求,使一部分法定存款准备金变成了超额存款准备金以便于商业银行动用,这样同样的央行资产负债表就可以支持更多的货币信贷增长,也就是说降准使货币乘数提高了。2018年以来,我们累计实施了降准13次,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5%降到了大约8%,共释放了长期流动性约10.8万亿元,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基本稳定在38万亿元到40万亿元之间,而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则从2017年末的近170万亿元增加到现在的260多万亿元,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是比较稳固的。 过去一段时期,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为我国币值稳定和防通货膨胀作出了重要贡献。降准操作也可以理解成把过去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冻结”的流动性给释放出来。本世纪初的十几年时间,在积累外汇储备的过程中,央行资产负债表因外汇占款而扩张,同时我们通过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开展对冲操作,将外汇占款投放的多余流动性“冻结”起来。就资产负债表规模而言,当时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明显超过了几个主要发达经济体的中央银行。而近几年,我们是综合运用降准以及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来主动投放和调节流动性,这与过去外汇占款被动投放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明显增强。 第三,我国货币政策还有一个特点是总量与结构相结合。 稳健货币政策不仅有总量上的支持,也有结构上的特色。我们聚焦供给侧结构性的堵点、难点,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作用,持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量增、面扩、价降”。截至今年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到了23万亿元;授信户数近5400万户,是2017年末的4倍;今年9月份新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较2017年同期下降了1.8个百分点。 结构性工具又可以分为长期性工具和阶段性工具两种。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是长期性工具,目前余额是2.5万亿元。近年来,我们创设了科技创新、交通物流、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再贷款支持工具,这些都是阶段性工具,目前余额约3万亿元,这些工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退出安排,在达到预期目标后可以有序退出,实现“有进有退”。 最后,我再谈一谈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房地产市场和绿色金融这两方面的作用。 房地产业关联很多上下游行业,其良性循环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调整,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针对前期一些房企风险暴露导致逾期交房,我们出台了20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支持已售住房的建设交付,并研究设立了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交楼”结构性政策工具。最近我们扩大了支持民企发债的“第二支箭”,为民企发债提供风险分担,民营房地产企业也在支持范围以内。 我们还推出了碳减排支持工具助力绿色发展。这项工具坚持市场化原则,支持金融机构向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碳减排技术这三个重点领域的企业提供贷款。除了资金支持外,碳减排支持工具还要求金融机构计算和披露贷款所带动的碳减排量,这对于引导绿色理念,推动碳核算和信息披露具有积极意义。截至今年9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使用2400多亿元,支持碳减排贷款超过4000亿元,带动减少碳排放8000多万吨。近期,我们还将两家外资银行纳入了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支持金融街建设和发展,支持金融街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2-11-21/liaoning/2022/1121/19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