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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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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截至2019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519亿元人民币(等值20573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59435亿元人民币(等值8520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84084亿元人民币(等值12053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3%。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8901亿元人民币(等值2709亿美元),占13%;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2534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亿美元),占2%;银行债务余额为64037亿元人民币(等值9180亿美元),占45%;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58047亿元人民币(等值8321亿美元),占4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1784亿元人民币(等值4556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417亿元人民币(等值3643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9467亿元人民币(等值4224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36928亿元人民币(等值5293亿美元),占25.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4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6725亿元人民币(等值2398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524亿元人民币(等值362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50780亿元人民币(等值7279亿美元),占3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2739亿元人民币(等值13294亿美元),占6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3%,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2019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4.3%,债务率为77.8%,偿债率为6.7%,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8.8%,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分配未汇出利润等数据,修订了2018年末至2019年三季度全口径外债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2019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数据解读详见2019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19年12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12月末 2019年12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8901 2709 短期 709 10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09 102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8192 260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4966 2145 贷款 3226 46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534 363 短期 1773 254 货币与存款 755 108 债务证券 1018 14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61 109 SDR分配 674 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7 12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4037 9180 短期 47598 6823 货币与存款 28691 4113 债务证券 3733 535 贷款 14996 2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78 25 长期 16439 235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393 1633 贷款 4985 71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2 9 其他部门 41322 5923 短期 29916 4288 货币与存款 21 3 债务证券 188 27 贷款 3785 54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4973 3580 其他债务负债 948 136 长期 11406 163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920 705 贷款 4792 68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45 64 其他债务负债 1249 17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725 239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341 1482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695 100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688 816 外债总额头寸 143519 20573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0-04-03/henan/2020/0403/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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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2.关于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3.关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的通知 4.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2023-08-31/henan/2023/0831/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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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5/henan/2021/0125/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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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3月23日 2023-03-24/henan/2023/0324/1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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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现就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3日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次日3:0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北京时间9:1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收盘价的发布时间不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2022-12-31/henan/2022/1231/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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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 汇 局 2021年1月7日 2021-01-08/henan/2021/0108/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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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10-14/henan/2020/1014/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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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2020-05-09/henan/2020/0509/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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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023-02-24/henan/2023/0224/1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