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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4-20/ningbo/2026/0420/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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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20/tianjin/2026/0420/3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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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20/ningbo/2026/0420/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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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3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3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有何特点? 答:3月以来,地缘政治冲突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一是外汇交易保持活跃。3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6%。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二是外汇供求基本平衡。3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60亿美元,环比下降63%,外汇供求更加平衡。其中,企业等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呈现逢高结汇、逢低购汇的理性交易模式,结汇率和购汇率环比均稳中有升。 三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出321亿美元。分渠道看,货物贸易项下保持资金净流入,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相对稳定;受国际市场变化影响,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有所波动,4月以来逐步企稳。 总体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良好,涉外经济稳健发展,外汇市场活力增强、交易平稳有序,一季度跨境收支规模同比增长16%,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市场预期保持稳定。 2026-04-20/ningbo/2026/0420/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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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4月14日) 2026-04-20/shenzhen/2026/0420/2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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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3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2026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6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5万亿美元)。 2026-04-20/hebei/2026/0420/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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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全文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scwhgl@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28-85261002。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9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4月9日 2026-04-09/sichuan/2026/0409/3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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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决定在四川省(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s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贸易便利化试点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4月20日 2026-04-20/sichuan/2026/0420/3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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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4/content_7066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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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25〕27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了辖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深圳市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9〕19号) (二)资本项目 2、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改造非居民补偿款购汇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外管〔2006〕23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23〕1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23〕2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24〕5号) 7、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购买深圳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深人银发〔2024〕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扩大“科汇通”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25〕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外管〔2025〕3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通知(深外管〔2025〕30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前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的通知(深外管〔2026〕9号) (三)国际收支 1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22〕41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23年12月31日以来 ) (一)经常项目 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的通知(深外管〔2022〕21号)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6年4月14日 2026-04-20/shenzhen/2026/0420/2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