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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5-12-05/gansu/2025/1205/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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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银行结汇15194亿元人民币,售汇13940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4794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220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结汇2142亿美元,售汇1965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9866亿美元。 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20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579亿元人民币。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6483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26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31亿美元,对外付款5719亿美元。2025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93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27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1-19/qingdao/2025/1119/2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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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1 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青岛第一营业部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国际机场交通中心(GTC)B1层B1-S-7 2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办事处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商铺L1L-S_9 3 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东国际机场T1航站楼L4L-S-2 4 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东国际机场T1航站楼L4A-S-1A 5 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第三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洲路1号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二层大厅245房间 2025-12-09/qingdao/2025/1209/2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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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0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0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0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有什么特点和变化? 答:10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美元指数总体上行。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10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77亿美元,环比有所收窄,结售汇更加平衡。企业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结汇和购汇交易,结汇率和售汇率与前9个月月均水平基本相当。二是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受国庆中秋假期因素等影响,9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小幅净流出,10月跨境资金净流入增多,综合两个月情况看跨境收支月均顺差为2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居民出境旅行、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跨境支出季节性回落,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收窄。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供求基本平衡,保持较强韧性和活力。 2025-11-19/qingdao/2025/1119/2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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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694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076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6179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8161亿美元、3307亿美元、1252亿美元、672亿美元和392亿美元。2025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金融部门,投资金额分别为9584亿美元、4728亿美元和262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57%、28%和16%。(完) 2025-12-02/qingdao/2025/1202/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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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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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5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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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4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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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1.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3万亿美元)。 2025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52.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21万亿美元)。 2025-12-01/qingdao/2025/1201/2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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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将《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五)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六)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七)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操作规程详见实施细则)。 二、 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一)建立季报报送制度。我分局将协调舟山市中心支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每半年首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二)进一步细化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等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三)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检查处罚。外汇局分支局将依法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业务。 联系人: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楼芳 0571-87686442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郑琛 0571-87686191 舟山市中心支局 周艳 0580-2061135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1/zhejiang/2017/1231/1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