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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全面落实外汇领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积极助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一带一路”核心区重要支点建设,金融外汇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再上新阶。 扩容提质,外汇业务便利化取得新成效。加强外汇便利化政策督导落实,各项政策有效实施。2023年,伊犁州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进一步扩容,积极新增试点企业,多笔业务实现只凭支付指令即可跨境结算。借助“数字外管”平台及银行线上服务体系,实现外汇政务服务及“汇”“兑”“融”金融基础业务线上办理进一步扩展,外汇业务便利化显著提升。 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更加有效。服务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提质优化,落地伊犁首笔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远期购汇业务,支持“一 带一路”项目建设稳健经营再添新招。2023年,企业使用外汇衍生产品金额同比增长1.92倍,聚焦主业、稳健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助力 涉外企业贸易融资成效显著,实现出口信保融资场景顺利落地,涉外企业贸易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持续提升,金融外汇服务的普惠性进一步增强。 多措并举,人民币国际化扎实稳慎推进。强化政策支持,在霍尔果斯落地实施全疆首个跨境人民币结算奖补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积极性。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便捷性,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额同比增长迅速,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扎实稳慎推进。 2024-02-07/xinjiang/2024/0207/1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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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分局持续开展“金融为民 外汇惠民”实践活动,打通外汇为民“最后一公里”,助力边民互市扩量提质。 聚力党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就互市发展提速增效等问题与新疆分局、克州分局开展联学共建活动,赴巴克图口岸和落地加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就互市发展运行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聚力新业态发展,提升贸易发展新动能。围绕“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贸易模式,探索推进“惠农E贷”等金融产品为互市贸易边民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助力互市贸易健康发展。聚力政策宣导,提升直达市场主体效果。积极践行“四下基层”优良传统,深入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市场主体诉求和意见建议,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难题,推动便利化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024-02-20/xinjiang/2024/0220/1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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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与霍尔果斯市金融办、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联合举办外汇便利化政策及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专题培训会。商业银行及霍尔果斯20余家外贸企业共计3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分局详细解读了霍尔果斯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奖补政策,并对企业关心的跨境融资、跨境人民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政策进行了讲解。此次联合培训充分发挥了各部门合力,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经营信心。 2024-02-07/xinjiang/2024/0207/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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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通知》(汇综发〔202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决定,自2024年2月7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及辖内各地州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 启用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2024-02-07/xinjiang/2024/0207/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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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3.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 2023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52.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85万亿美元)。 2024-02-06/xinjiang/2024/0206/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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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380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662亿美元,升幅为2.1%。 2023年12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升。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将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1-10/xinjiang/2024/0110/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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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所涉项目名称 2024-01-05/xinjiang/2024/0105/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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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2024-04-19/xinjiang/2024/0419/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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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新疆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我分局起草了《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2057961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5日。 联系人:岳鑫 联系电话:0991-2373410 附件:新疆辖区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24年4月23日 2024-04-23/xinjiang/2024/0423/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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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在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同时,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增强稳健经营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一行赴阿拉山口开展调研,助力综合保税区企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 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博州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与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达成在阿拉山口企业服务中心增设名录登记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的共识。博州外汇局工作人员现场向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教授一般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具体步骤流程和注意事项。该服务功能一经增设即取得明显成效,当天博州外汇局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成功指导4家企业快速高效地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此次跨部门合作,有效提升了县域金融外汇服务质效。 2024-03-29/xinjiang/2024/0329/1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