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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外汇便利化新政成功落地浙江,完成全省首个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开立核准。 近期,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明确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为切实推动便利化政策有效落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迅速行动,主动靠前服务,联动银行对辖内承包工程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需求摸排,全力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走访中发现,浙江巨马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承包主题公园建设,今年正在拓展韩国市场,承包工程项下国际结算业务将不断增长,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有助于企业对不同国家工程团队间的工程款进行集中管理和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外汇局绍兴市分局联合银行对浙江巨马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一对一”上门辅导,为企业细致讲解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一揽子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12月22日,外汇局核准企业在境外开立美元账户,并核定了资金集中管理规模。 下一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持续强化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并深入开展企业需求摸排工作,精准对接企业诉求,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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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 2025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76.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5万亿美元)。 2025-12-31/shaanxi/2025/1231/2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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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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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银行结汇14840亿元人民币,售汇1373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27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593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结汇2095亿美元,售汇1938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769亿美元,累计售汇21804亿美元。 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3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11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1120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977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545亿美元,对外付款6367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48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959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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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 序号 地区 举报信接收地址 收件部门 邮编 1 全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 管理检查司 100033 2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200120 3 北京市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1024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外汇综合 业务处 100036 4 天津市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300040 5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东路10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050000 6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030001 7 内蒙古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外汇检查处 010020 8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 外汇检查处 110013 9 吉林省 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130051 1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150036 11 江苏省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210002 12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310001 13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366号人民银行大楼1302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外汇检查科 230091 14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350003 15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330008 16 山东省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3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250021 17 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450018 18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430071 19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410005 20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510120 21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外汇检查处 外汇检查科 530000 22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570105 23 重庆市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401147 24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610041 25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1004室 国际收支处 管理检查科 550001 26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650021 27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外汇管理处 850000 28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外汇检查处 710002 29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外汇检查科 730000 30 青海省 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810001 31 宁夏回族 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国际收支处 750001 32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外汇检查处 830002 33 大连市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116001 34 宁波市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315040 35 厦门市 福建省厦门市展鸿路1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361004 36 青岛市 山东省青岛市延安三路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266071 37 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外汇检查处 518001 2025-12-19/safe/2023/0823/2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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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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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看望慰问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红燕陪同。 潘功胜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对全体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对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表示充分肯定。潘功胜指出,2025年,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沉着应对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始终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持续提升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潘功胜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央外汇业务中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结合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密切跟踪研判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妥善应对风险挑战,加快推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5-12-31/safe/2025/1231/26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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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11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11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较高波动态势,美元指数总体走弱,主要非美货币表现偏强。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均保持稳定,结售汇顺差157亿美元,与10月基本相当。二是跨境收支保持活跃。11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为1.3万亿美元,环比增长8%,跨境收支顺差178亿美元,低于9至10月平均240亿美元的水平。分项目看,货物贸易仍是主要的资金净流入渠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保持稳定,近期证券投资项下资金流动更趋平稳。总体看,当前我国外贸外资保持韧性,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预期平稳,外汇交易稳健有序。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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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418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2484亿元,进口15937亿元,顺差654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465亿元,进口3298亿元,逆差83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47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4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3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516亿美元,进口2711亿美元,顺差805亿美元。(完)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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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 2025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76.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5万亿美元)。 2025-12-31/zhejiang/2025/1231/2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