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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19-10-17/xiamen/2019/1017/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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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支付机构为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如何审核?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为境内的境外主体提供外汇结算服务时,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用于网络购物等消费支付,应凭境外个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 问题二:跨境电商收入可否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答:为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在坚持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个人主体可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电商等货物贸易外汇结算。 问题三: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否与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的有关规定, 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或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可与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合作。但不得协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机构或银行在境内违规展业。 2019-07-11/xiamen/2019/0711/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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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厦门市分局将学习党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深入了解企业涉外业务及直接申报数据报送中存在的困难,6月2日,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召开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座谈会,12家第二批直接申报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 为做好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工作,分局国际收支处通过发放问卷对直接申报企业开展调研,收集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企业的建议和困难等,充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并筛选出上报存在困难的12家企业现场答疑。会上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对直接申报中的难点做了重点深入讲解,帮助参会企业更好地理解报送项目、报送要求,促进企业准确的申报数据。 本次会议与参会企业进行一对一交流,针对参会企业提出直接申报中面临的困难、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现场的企业也共同参与讨论,分享经验,使解决方案切实有效、操作性强。 通过此次座谈会,分局国际收支处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系统、数据采集路径、需要的人力及系统技术支撑,捋顺了企业经办人员的报送思路,也转变了企业“报送报表繁琐”的观念,减轻经办人员数据报送的压力,进一步提升了国际收支直接申报统计工作质效。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会切实提高外汇管理及服务水平,以党史学习教育为抓手,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强与企业沟通,为企业排忧解难,扎实抓好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工作。 2021-06-11/xiamen/2021/0611/1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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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百强千企聚链”工程,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业务发展,2021年5月2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交流座谈会。北海市中心支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相关人员共10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三方就如何推进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发展、挖掘潜在企业、建立融资需求清单、创新金融服务、提高融资成效等方面展开了交流座谈。下一步,北海市中心支局将继续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的应用推广工作,在前期取得全区首单业务落地的基础上,扩大受惠企业面,增加融资放款额,促使北海辖区区块链保单融资业务再上新台阶。 2021-05-28/guangxi/2021/0528/1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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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问答(第二期) 2020-11-20/xiamen/2020/1120/1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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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2-26/xiamen/2021/0226/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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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4-09/xiamen/2021/0226/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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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6-09/xiamen/2021/0226/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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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8999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4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55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091亿美元、1784亿美元、901亿美元、592亿美元和215亿美元。 附件: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20年末) 2021-06-10/shanghai/2021/0604/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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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6-10/shanghai/2021/0610/1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