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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普及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提高辖区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9月25日,外汇局东营市分局、东营市商务局联合举办了“驭汇率风险 筑外贸基石”支持全市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全市70余家优质进出口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东营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永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共分为两个环节,首先由王永强同志及浙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致辞。随后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宣讲2025年下半年国际外汇形势,汇率避险、金融机构跨境金融服务方案及海外投资政策等。通过本次大会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银行与东营市进出口企业紧密合作,提高了辖区外汇服务工作质效。 会上,王永强同志强调了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重要性,要求各银行提供精准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全程化、定制化的避险方案支持。接下来,外汇局东营市分局将持续推动政银企合作,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共同为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助力全市外贸企业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 2025-09-26/shandong/2025/0926/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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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7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7月以来,国际汇市波动加大,美元指数反弹后回落,非美货币随之波动调整。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市场预期和交易平稳有序。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环比分别增长12%和16%,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规模为228亿美元。企业、个人等主体结汇率环比小幅上升,售汇率基本持平,说明市场预期稳定,交易较为活跃。二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处于历史高位,收支基本平衡。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33%,保持高位运行;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分别增长34%和7%,主要是居民暑期出境旅行、企业分红派息处于季节性高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加之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都将为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8-15/shandong/2025/0815/2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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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乐山市分局组织开展新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暨直接申报培训会,全市4家直接申报金融机构与11家涉外企业人员参会。 会上,乐山市分局围绕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向参会金融机构和企业讲解了新制度的修订背景、报送框架及报表要素调整,对原贸易信贷调查企业转直接申报需报送的主要报表类型做重点辅导,帮助金融机构及企业熟悉各类报表填报要求、新增及调整要素和系统操作流程,为新制度落地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乐山市分局将持续致力于优化直接申报报送数据质量,通过强化政策宣传、开展专题培训、做好问题解答等举措,不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质效水平,夯实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2025-09-29/sichuan/2025/0929/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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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持续落实省分局“鲁贸汇企”活动部署要求,增强重点涉外企业服务效能,9月25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联合建设银行到济宁博拉碳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研。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二级调研员廉龙,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国际业务相关负责人等参加活动。 博拉碳材料有关负责人首先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技术转型及生产经营情况,济宁博拉碳材料是全球炭黑行业龙头企业、世界五百强印度博拉集团在中国市场布局的重要产业链,为国内多家轮胎制造商供应原材料。随后,调研人员实地参观了企业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产品生产工艺、产品适用场景及质量控制体系等。最后,博拉碳材料重点介绍了跨境业务开展情况、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体验、以及降成本业务诉求,外汇局济宁市分局根据企业涉外业务特点,对近期出台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开展针对性宣讲,并根据境内外利率环境,为企业提出通过境内银行贷款降低跨境融资成本的建议。建设银行济宁分行表示,作为企业金融服务主办行,将继续做好跨境贸易结算各项服务,并在境内票据贴现、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低成本资金支持。 下一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将聚焦政策宣传、传导落实各环节,加力做好外汇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平衡,为优质涉外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外汇金融服务,凝聚合力营造“越合规越便利”的涉外业务营商环境,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2025-09-26/shandong/2025/0926/2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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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外汇局上饶市分局副局长朱艳带队先后赴余干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走访对接外汇领域行刑衔接工作。 走访对接期间,朱艳同志一行分别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座谈会上,各方围绕余干辖内外汇违法犯罪案件基本情况、案件移送、法律适用、信息共享、联合研判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2025-09-05/jiangxi/2025/0905/2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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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分局联合当地政府部门举办“政通千企 惠企远航”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汇政银企对接活动。活动现场,吉安市外汇管理局、税务、商务、海关等部门进行了外贸惠企政策宣讲,12家银行与企业代表现场签署了“惠企远航·益企成长”合作协议,签约金额合计6.2亿元。 2025-09-05/jiangxi/2025/0905/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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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桥水基金创始人瑞•达利欧(Ray Dalio)。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5-09-24/ningxia/2025/0924/2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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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债券已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债规模不断扩大,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续增加。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推出以“债券通”渠道下托管的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主体包括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类似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买断式回购。《公告》起草过程中,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资金收付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5-09-29/tianjin/2025/0929/2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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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09-28/jiangxi/2025/0928/2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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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09-29/tianjin/2025/0929/2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