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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4-30/guizhou/2019/0430/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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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2月28日) 2019-03-04/guizhou/2019/030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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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19-02-28/guizhou/2019/022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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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3月29日) 2019-04-01/guizhou/2019/040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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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4月30日) 2019-05-05/guizhou/2019/0505/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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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加: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19-02-28/guizhou/2019/0228/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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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2020-10-09/guizhou/2020/1010/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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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020-10-10/guizhou/2020/101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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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国人民银行等4部门关于开展2020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的通知》,以扩大外汇知识宣传面为抓手,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维护外汇市场良好秩序,9月,安顺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推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安顺市中心支局高度重视“金融知识普及月”的各项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2020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安排部署会,对活动的开展进行了有序部署。要求各单位紧紧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的主题,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结合辖区实际,注重宣传实效,确保宣传工作既有覆盖面又有针对性。 二、组建队伍,扩大范围 安顺市中心支局、县域外汇联络办及涉外银行分别组建11个外拓小组,深入社区、校园、重点企业、大型商场、集市等开展集中宣传,同时强化运用银行柜台、大厅展架等日常宣传手段,创新运用新媒体新平台,扩大宣传覆盖面,让更多居民了解外汇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三、丰富内容,注重实效 按照“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活动主题,大力宣传外汇便利化措施、个人外汇、国际收支申报基础知识,警惕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非法跨境购房炒股等违法违规陷阱,并针对不同的用汇主体,灵活调整宣传形式和宣传内容,提升市民“诚信办汇、诚信用汇”意识,切实让公众树立合规合法的用汇观念。 2020-09-29/guizhou/2020/0929/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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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倡导诚信兴商理念,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网络炒汇和跨境涉赌涉诈交易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为“六稳”“六保”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外汇金融生态环境,2020年9月28日上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主办、贵州省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承办,主题为“诚信兴商促发展,守法用汇有保障”的宣传活动在贵阳新地标——云上方舟举办。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及全省23家金融机构宣传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此次活动的宗旨是宣传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外汇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认知度和熟悉度,增强风险保障意识,优化辖内外汇市场秩序。活动现场,宣传人员通过播放宣传音频、派发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政策、答疑释惑等方式,向群众广泛传导个人外汇管理、银行卡管理、防范网络炒汇与跨境涉赌涉诈交易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外汇政策和知识。现场共发放宣传折页一万余份,为现场群众答疑讲解300余人次。 此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评价反馈,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外汇合法合规意识,加深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认知熟悉程度,共同促进辖内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0-10-12/guizhou/2020/1012/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