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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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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liaoning/2024/0726/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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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高质量对外开放的工作要求,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动党建和外汇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涉外政策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1月20日,辽阳市分局组织开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情况调研座谈会,辽阳市3家银行机构和6户跨境电商企业参加调研。 会上,辽阳市跨境电商企业介绍了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银行机构就便利化业务和汇率避险产品进行推介,结合跨境电商企业发展面临的堵点和难点问题,外汇局就企业汇率避险、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等外汇便利化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就企业面临的外汇政策难题进行现场解答,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推动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强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简单好用的汇率避险产品,协助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奖补资金申请,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继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更多涉外企业通过平台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和银企融资授信支持。深化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县域精准落地,为县域企业节省脚底成本。 二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助力涉外企业规范发展。加强对涉外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约谈、分类调整等监管措施,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同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企业的政策辅导,通过政策引导、流程优化、精准服务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结合,既守住监管底线,又支持企业改善合规状况、稳定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市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优化涉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对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企业发展,拓展跨部门协同联动深度广度,围绕跨境电商企业涉外业务开展的关键环节,如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出口退税、出口补贴等,加强外汇局与海关、商务、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动为跨境电商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推动涉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 四是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引导,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方位、多领域开展外汇政策宣传,举办专题讲座、银企对接等政策宣讲和培训活动,提升外汇便利化政策影响力和发病覆盖面。精准服务对接企业需求,对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企业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深入了解企业跨境电商业务经营模式、费用投入、跨境资金申报、业务风险等情况,就跨境电商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环节进行政策辅导和政策对接。 2026-02-06/liaoning/2026/0206/2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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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引导市场筑牢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积极贯彻落实总、省局工作部署,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降低外汇风险敞口,助力市场理性交易为工作目标,坚持把“宣、培、访、督、奖”作为提升汇率风险管理实效的着力点,精准对接,靶向施策,为抚顺辖区涉外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多维宣传,构建共识有广度。一是下沉宣传重心,积极开展基层“五进入”活动,通过“进校园、进农村、进商圈、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全面拓展外汇风险管理宣传外延,构建辖区汇率风险中性普遍共识。二是创新宣传方式,征集汇率避险新媒体作品并投放宣传,综合运用报刊报道、网络媒介、视频终端、微信朋友圈、户外大屏等平台阵地,形成“报、网、端、微、屏”多维度宣传矩阵效应,目前视频累计播放量已突破2000次,宣传覆盖人数超2万人次。 定向培训,夯实能力有深度。一是组织企业培训,2025年8月对辖区50余家重点外贸企业进行汇率避险培训,通过强化政策解读、讲解服务方案、与企业深入交流互动等方式,提升辖区涉外主体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二是组织银行培训,2025年9月组织全辖银行召开汇率风险管理培训会,聚焦企业投机心态纠正、汇率风险敞口管理、业务办理流程优化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升银行服务能力。 深入企业,耐心指导有温度。一是分批走访企业进行汇率避险政策宣传,通过“一走三问”,逐户走访,上门指导,现场答疑,在双向互动中倾听民生、收集民意、赢得民心,2025年以来,辖区累计走访涉外企业71家次。二是主动开展回访工作,利用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座谈约访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政策知晓度,对银行的服务满意度,逐个化解企业汇率避险难题。 督导银行,倒逼服务有强度。一是落实工作督办制,通过月度进展反馈、定期通报、年度总结等方式提升政策传导力度,多措并举提升银行服务主动性。二是量化工作成效,开展“两张名单一本账”专项行动,紧抓“首办户”和套保率两项指标,指导银行精准对接企业实需,全力提升银行服务针对性,2025年以来,推动辖区套保率同比增长64%。 落实奖补,强化激励有力度。积极落实地方奖补政策,对照辽宁地区财政奖补政策标准,帮助辖区符合申领条件的外贸企业完成资金申领。自奖励政策实施以来,已联合市商务局向辖区27户外贸企业发放“首办户”奖励资金1.35万元,有效提升了辖区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2025-12-11/liaoning/2025/1211/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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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总省局汇率风险管理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增效,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分局(以下简称丹东市分局)组织召开汇率风险管理及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工作推进会,丹东地区16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等3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丹东市各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情况,进一步压实银行主体责任,提升银行落实外汇管理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宽甸营管部有关同志就做好县域地区外汇管理服务提出工作要求,推动外汇管理政策充分惠及县域经营主体。 杨慧副科长对做好相关工作进行系统部署,一是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银行提高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深化政策宣传推广,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注重政策实效。二是要精准发力,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推动银行用好省政府汇率风险管理资金奖励政策,提升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实现“首办户”和套保率的双提升。三是要把握重点,丰富平台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平台的使用率。四是要聚焦县域,推动服务延伸基层,希望各商业银行充分发挥网点优势,确保县域地区外汇职责不缺位、服务不断档。 今年以来,丹东市分局始终坚持“立足本职 服务地方”的工作理念,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用好用足外汇管理政策,持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2025年以来,丹东地区新增外汇套保“首办户”13家,企业外汇远期期权等套期保值产品签约额6173万美元,同比增长21.2%。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实现“零突破”,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融资1203万美元,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手续繁”的难题。 下阶段,丹东市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国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拓宽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使用深度和广度,推动便利化政策向县域延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5-11-13/liaoning/2025/1113/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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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支持科技金融发展重要作用,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分局(以下简称丹东市分局)联合丹东市科学技术局、丹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科技赋能产业 金融驱动未来”科技金融对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领导莅临指导,丹东市市长蒋冰、常务副市长唐典鹏、丹东市分局局长关昕宇和丹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丹东市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活动,丹东市8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10家商业银行参加活动。 蒋冰市长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丹东市分局长期以来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希望丹东市分局以本次对接会为契机,继续用好用足外汇管理政策,为科创企业提供优质高效跨境金融服务,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关昕宇局长在讲话中表示,丹东市分局始终秉持“立足本职 服务地方”的理念,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同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结合,推动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截至2025年8月,丹东地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超过20家,资本项目收支便利化业务占比达到100%,指导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融资超过7000万美元,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汇贷款超过9000万美元,有力支持企业展业兴商和更好“走出去”。 本次会议取得多项重要成果。一是拓宽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丹东市分局成功推动10家商业银行与20家科创企业达成本外币意向融资折合人民币超过10亿元,指导盛京银行丹东分行同丹东市科学技术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大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二是为科创企业提供“一站式”外汇服务。指导成立丹东市首家科技金融服务驿站,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汇率风险管理、银企融资对接等全方位外汇服务,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鞋底成本”。三是打造科创企业的“金融超市”。会议邀请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等机构为企业宣讲政策,涵盖跨境融资、对外担保、科创研发保险等多项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业务需求,为科创企业发展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 下一步,丹东市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总省行、总省局工作部署,持续深耕金融“五篇大文章”,积极践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宗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同市发改委、商务局、海关、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外汇力量。 2025-10-30/liaoning/2025/1030/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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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开展202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提升抚顺地区外汇业务服务水平,加强银行从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业务操作的理解与掌握,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以下简称“抚顺市分局”)组织全辖银行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开展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培训,此次培训由抚顺市分局主办,中国银行抚顺市分行承办,以倡导“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为政策导向,为抚顺市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 培训开始,由抚顺市分局相关人员进行开班讲话,简明扼要说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对统筹防风险与促便利的重要意义,强调各银行应深挖科技赋能潜力,更好发挥风险 “探头”作用。随后,由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业务讲师首先围绕《外汇展业及便利化政策》进行讲解,详细解读了银行外汇展业改革的具体内容,深入剖析讲解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体系的推进历程与现状,并阐明了其与现行便利化政策的关系。其次通过外汇收支便利化的文件条文的解读,讲解了政策执行中的重点,为各银行规范开展业务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在经验交流环节,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作为辖内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银行交流发言,结合实际工作,分享了在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中的成果,为其他参与培训的单位提供了有益参考。答疑环节中,各银行针对业务办理中的政策适用、风险把控等具体问题进行提问,抚顺市分局业务人员及银行业务讲师从政策和业务实操方面逐一解答,各行纷纷表示收获颇丰。 通过此次培训,全辖银行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对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与便利化政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有效提升了外汇业务办理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下一步,抚顺市分局将持续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强化业务辅导,稳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助力辖区外汇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0-16/liaoning/2025/1016/2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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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4-01-15/neimenggu/2024/0115/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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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liaoning/2025/0509/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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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坚决打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年之战,全力服务辽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管齐下”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创新构建多层次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打造“外汇局志愿者+银行专业顾问”汇率避险服务模式,及时为企业提供支持。以“清单式管理”提升银行服务水平,督导银行加大减费让利力度,降低企业成本。凝聚“政汇银”三方合力,深化跨部门对接合作,推进沈阳、营口自贸区汇率避险奖励政策落地实施。丰富宣传形式,编制《辽宁地区汇率避险工作指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2023年,全辖涉外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达到60.5亿美元,外汇套保比率为20.2%,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203家,同比增长72%。 着力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入8个重点地区和36家银行,督导推进贸易便利化工作落实。2023年,全辖新增便利化企业148家,其中,“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占比90.5%。全辖便利化收支额占贸易总额的38.4%。银行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比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坚持“能用尽用”,持续跟进市场对政策的反馈,支持和鼓励银行将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与数字化服务相结合。企业通过便利化方式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业务占比达93%。新增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备案,支持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扩展数字化服务业务范围。 科技赋能助力中小微企业跨境融资。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多场景应用,助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023年全辖68家涉外企业利用平台开展出口应收账款融资5745.5万美元。“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自去年3月试点以来,已为11家涉外企业提供融资5180.1万美元。 积极落实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2023年,沈阳市获批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辽宁省分局已经正式下发相关工作方案,大幅便利外籍人才工作用汇和消费,助力高水平便利化。下一步,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将持续推动助企惠民各项外汇政策落实落细,全力优化涉外营商环境,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外汇服务。 2024-02-09/liaoning/2024/0209/2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