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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服务的通知精神,优化服务举措,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政策及办理流程透明度,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指导焦作市中心支局积极探索,充分使用科技手段,开发了“汇易通”手机APP,并利用地方政府网络平台上线运行,直接服务涉外企业和个人,实现了外汇服务实体“零距离”。在焦作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汇易通”手机APP现已挂载到地方政府网络平台,开始面向涉外企业与个人提供“贴身服务”。 “汇易通”手机APP将涉外企业和个人平时经常用到的外汇政策、业务办理流程、业务操作注意事项等要素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梳理整合,内容清晰明了,菜单式操作、人性化引导,并有交流互动、答疑解惑的功能,为涉外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了解外汇业务的快速通道,更圆了几代外汇人和涉外企业及个人的“外汇知识梦”。 通过“汇易通”,基层外汇局可以随时为企业提供政策答疑和业务指导,提高外汇政策法规、办理流程等的透明度;涉外企业和个人可以轻松查询相关外汇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汇易通”如同涉外主体的“贴身顾问”,在帮助企业和个人扫除“事前障碍”,快速正确地办理外汇业务的同时,也为外汇管理人员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事后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确保外汇监管实效。 2017-11-08/henan/2017/110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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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县域普惠金融发展,在河南省分局指导下,开封市中心支局积极推进业务下沉兰考县,加快此项先行先试项目落地,截至目前取得了初步实效。 工作组多次赴兰考县普惠金融试验区,开展外汇业务下沉可行性调研,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先后与人行兰考县支行、兰考县商务局、兰考县外汇指定银行等主要负责人座谈,协调推进此项试验项目顺利落地,合力为县域外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了确保在首个国家级普惠金融试验区先行先试下放外汇业务取得圆满成功,多次就对外贸易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下放工作方案落地进行现场指导和培训。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上,确认人行兰考县支行软、硬件建设到位,初步具备名录登记工作下放条件。2017年6月26日从兰考县普惠金融试验区传来喜讯,试验区金融服务大厅成功办理首笔货物贸易名录登记业务。这标志着外汇业务向普惠试验区下沉外汇业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实现了率先在河南省向无县支局的县人行下沉外汇服务目标,促进当地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带动老百姓就业。 2017-10-26/henan/2017/1026/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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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周口市中心支局采取四项措施,定期开展名录企业辅导期逾期清理工作,加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工作。 一是对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讲解辅导期管理政策,发放业务宣传单,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二是将辅导期报告模版、信息报告表电子文档传送给开办外汇业务的银行,由银行利用微信等沟通平台分发相关企业,避免企业往返奔波,提高效率、减少费用。三是由银行督促、指导前往办理外汇业务的企业撰写辅导期报告、填写信息报告表。四是发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作用,根据名录企业多分布在县市的特点,指导辖区县市支行金融服务管理科,参与对名录企业辅导期逾期清理督促工作,中心支局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实行降级处理。 通过加强名录管理,一方面,对减政放权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有了新认识,即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合规经营的基础之上,政企之间充分沟通、互相配合才能使管理工作事半功倍。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名录管理,对相关企业、银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企业通过业务操作,对外汇管理政策更加熟知,为今后严格执行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2017-11-27/henan/2017/1127/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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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 外汇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举办“守外汇法规、讲诚信经营、防汇率风险”专项活动动员会及企业汇率风险产品分享活动。中心支局全体人员,人行各县支行相关人员,中国银行驻马店分行领导及业务负责人,辖区骨干涉外企业高管人员参加活动。中行河南省分行领导及业务专家应邀出席活动。 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胡红同志做了动员讲话。她指出,开展此项活动,是驻马店市外汇局针对辖区当前涉外收支形势及涉外经济面临的问题,结合当前银行企业外汇法规掌握情况,为提高银行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汇率风险防范能力所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全市涉外经济参与主体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胡行长还介绍了活动开展的主要内容,并对落实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随后,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外汇业务资深专家葛凌峰高级交易员应邀授课。他结合驻马店涉外企业业务实际,就开展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风险等内容进行了深入讲解,并同与会企业代表进行精彩互动,共同分享外汇业务产品。 2017-11-14/henan/2017/11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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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下午,外汇局焦作市中心支局召开贸易信贷调查座谈会,全辖14家样本企业共15名贸易信贷调查数据申报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首先通报了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中的常见错误,传达了总、分局贸易信贷调查培训会议精神,对焦作辖区各样本企业的贸易信贷调查工作提出了认真填报、减少差错、加强复核的要求。然后对贸易信贷涉及到的概念、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阐明了贸易信贷调查表的关注要点。最后由参与座谈人员提出问题,讲解人员进行答疑并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会后,对初次接触贸易信贷调查的企业申报人员就系统用户配置进行了实际操作指导。通过此次座谈,有效提高了焦作辖内各贸易信贷调查样本企业申报人员对贸易信贷调查有关概念、指标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加深了其对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提升焦作全辖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减少申报差错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2017-12-05/henan/2017/120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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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常项下外汇业务问答 2017-11-03/henan/2017/1103/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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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2 2017-11-20/henan/2017/1120/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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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人民币,支出14009亿元人民币,顺差20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44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人民币,支出2834亿元人民币,逆差13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0亿美元,支出2124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顺差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2-05/henan/2018/0205/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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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科技进步,当前非现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监测发现,一些个人持大量银行卡在境外大额提取现金,远超正常消费支付需要,涉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8-01-11/henan/2018/011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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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7年度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式分析会暨外汇管理政策宣讲会,全面总结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特点,分析研判2018年发展趋势,宣传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提升制度落实效果。郑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朱培玉,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及26家外汇指定银行、6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通报了2017年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中行、工行等6家银行和富士康、宇通客车等5家企业围绕7个议题分别做主题发言,并根据业务需求提出外汇管理意见建议;河南省分局各业务处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宣讲解读。最后,朱培玉副行长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未来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河南省涉外经济正处在大有可为的发展时期,要准确认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正确应对河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抓住大力建设“三区一群”的有利时机,更加注重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更加注重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注重沟通交流、更加注重队伍建设,扎实有效助推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本次会议有利于银行和企业深入把握全省外汇收支形势,及时了解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外汇局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得到了各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的充分肯定。 2018-01-24/henan/2018/0124/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