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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是指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收支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申报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在境内银行有收支业务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如下: 一、申领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办理涉外业务的银行对首次办理账户开立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需查验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简称《代码证》),并核验其有效性。如果该机构无有效《代码证》则按以下流程向所在地外汇局的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交申领请求: (一)如果该机构无代码证,但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或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应当向银行出具包含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银行审核确保机构名称与开户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或预留印鉴一致,并永久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审核无误后银行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将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申领表》以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至所在地外汇局。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失效的境内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不属于军队、武警的境内机构,除上述有效证明文件外,还应填写《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以下简称《协办表》),银行填写其中的“银行填写”栏,并由该机构自行填写“机构填写”栏后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办理《代码证》。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核实,该机构属于其赋码范围,则该机构应按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如果不属于其赋码范围,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应于本工作日内填写协办单中的“代码管理中心意见”栏,并通知该机构凭《协办单》前往相应银行办理特殊机构代码事宜。 二、外汇局代码标准管理部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内通过赋码系统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外汇局分支机构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另行填写纸质《申领表》并加盖本级公章或业务章后,直接上报至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并留存《申领表》、《协办表》备查。上级特殊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领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T+1个工作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并留存收到的《申领表》备查。 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根据外汇局在赋码系统提交的申领请求,通过赋码系统自动查重后,实时赋予特殊机构代码。外汇局收到特殊机构代码后,于T+1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加盖业务公章并通知相应的银行领取。 四、银行收到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后,应在本工作日内通知申领机构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特殊机构联)》,同时留存《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联)》。 五、协办单和申领表的留存期限为24个月。 六、对由特殊机构转为符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机构,应重新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的申领要求,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码工作机构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15-06-10/gansu/2015/0610/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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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5年甘肃省办理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 2016-02-26/gansu/2016/0226/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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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1107、1110 办理时限:参照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时限办理。 设定依据:汇发[2014]37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8800722、8800741 填表说明:见附件 办理流程:办理事项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参照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14-05-12/gansu/2014/0512/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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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参照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时限办理。 申请条件: 见附件 办理材料: 见附件 办理地点: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1104房间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 0931-8800739 办理流程: 见附件 附件1: 国际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2014-06-19/gansu/2014/0619/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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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1107、1110 办理时限:参照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时限办理。 设定依据:汇发[2009]24号、汇发[2012]33号、汇发[2012]59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8800722、8800741 填表说明:见附件 办理流程:办理事项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参照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1: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14-05-12/gansu/2014/0512/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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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 2016-08-16/gansu/2016/0816/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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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完) 2017-12-04/gansu/2017/1204/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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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委、州政府非常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临夏州两级法院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积极服务金融发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金融类案件,依法保护了金融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绿色通道”打通审执瓶颈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也是法院为维护金融秩序义不容辞的一项职责。临夏州两级法院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通“绿色通道”,努力做到集中立案一批、快速审结一批、强制执行一批。2017年1至10月,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558件,审结357件。 全州法院根据各自不同实际,成立了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审判组或合议庭,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办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加快审执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案件登记立案后对银行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24小时内裁定予以保全。州法院针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难这一实际,专门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执行攻坚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为尽快执结案件提供了强力的组织保证。 二、“飓风行动”亮出正义之剑 临夏州两级法院以敢于亮剑的精神,通过建议一批、移送一批、打击一批,严厉惩戒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中隐藏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历年涉金融未执结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借力“飓风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公开曝光、财产集中查控、网络司法拍卖、联合信用惩戒、依法搜查住宅和办公场所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一批欠钱不还、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行为,促使部分债务人主动履约。今年1月份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金融合同纠纷类执行案件261件,执结106件,执行标的到位率13.91%。 三、“信息共享”探索源头防范 州法院在充分借鉴兄弟市(州)人民法院的好经验和广泛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工作在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主体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生态等方面的职责,为全州法院更好开展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2017-12-25/gansu/2017/1225/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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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紧紧围绕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外汇管理与服务,全年勤勉工作,亮点多: 一是全力支持嘉峪关市对外经济健康发展,矿石进口翻番,进出口额大幅增长。用足用活外汇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利用“两种市场、两个资源”,前11个月,助推酒钢集团出口钢材等产品5.71万吨,同比基本持平;进口各类矿石同比增长2.28倍,一般贸易进口付汇同比增长35.04%。全市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1.18%。 二是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酒钢集团牙买加项目生产成品5万吨。与甘肃省分局和酒钢集团密切合作,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助力企业顺利完成牙买加项目生产设备维修及各生产工序调试,并于6月举行了隆重的复产仪式,8月投料试生产,10月顺利产出第一批产品。截止目前,共生产5万吨氧化铝,预计明年初运回第一批产品,更好满足酒钢集团电解铝的原料需求。 三是不断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美联储持续加息、境内外利差缩小的状况下,指导酒钢集团和酒钢宏兴公司、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累计从建设银行海外分行借入外债近3亿美元,比2016年同期增长近1倍,以人民币贷款利率利差计算,直接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约189万元,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 四是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提高抗风险意识与能力。积极组织重点龙头企业以及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大背景下,推动使用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酒钢集团规划对最低留存的美元贷款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进行汇率风险管控,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采用远期购汇形式,为酒钢公司美元外汇贷款锁定远期汇率,企业抗风险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 2017-12-25/gansu/2017/122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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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月11日 上午,白银市中心支局举办“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不忘初心跟党走”青年职工座谈会,局领导和35岁以下青年职工参加了座谈。 会上,青年职工从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我该学什么、做什么谈起,结合各自2017年学习、工作情况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踊跃发言。局长在听取发言后,为青年职工深度解析了十九大报告关于经济金融的论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客观分析点评。 最后,局长对青年干部职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提升履职能力。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将学习中获得的感悟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更大热情和更好工作实践,全面推动青年干部职工提升学习能力、调研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二是大胆创新。坚持紧紧围绕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履职,务实创新,以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切入点,在继承中发展,在丰富中升华,加快理念更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措施创新,在创新中破难题、促落实、提质效。三是树立正确的工作目标。把基层外汇工作作为事业来干,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以精益求精的态度把工作做到极致。四是认清当前形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做时代的弄潮儿”。 2017-12-19/gansu/2017/1219/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