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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http://www.gov.cn/xinwen/2020-10/31/content_55563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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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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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重庆外汇管理部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外贸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2020年9月至10月,涪陵中心支局积极开展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调研走访系列活动,覆盖涪陵辖区两区两县重点外资外贸企业40家,切实为涉外企业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推动各项便利化措施政策落地见效。 调研座谈面对面,便利政策促推行。组织召开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企业调研座谈会,选取17家涉外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在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掌握企业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时遇到的问题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现场走访解难题,便利措施落实处。组织辖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涉外银行对10家重点涉外企业开展现场走访,围绕企业经营难题,搭建政银企三方协作平台,高效推行便利化举措落地见效。 监督走访共探讨,外资外贸稳向好。指导银行自主开展稳外贸稳外资调研行动,根据走访情况,选取中国工商银行涪陵分行作为监督对象,了解其走访企业宣讲政策、开展企业调研、解决企业困难的相关情况,并针对企业现实难题共同研讨,进一步强化外汇管理服务职能。 部门协作好管家,优化营商稳环境。与辖区外资外贸企业相关监管单位形成多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对27家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当好行政服务管家,共同致力于辖区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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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江津中心支局分别赴江津区和璧山区组织召开稳外贸稳外资保就业银企对接会,13家涉外银行、12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参会。 中心支局在前期开展稳外贸稳外资保就业专项行动、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广泛收集辖区涉外企业结算及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参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融资需求,并向各银行发放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参会银行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和资金需求向其推介信贷产品,并现场为部分企业初步设计组合融资方案。 中心支局对参会银行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增强服务主动性,从“金融供给端”发力,适当降低贷款门槛,支持涉外企业发展。二是加大向高新技术企业推介外债便利化额度业务的力度,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建立周报制度,定期反馈企业贷款发放情况。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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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如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记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企业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2020-11-03/xizang/2020/1103/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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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万州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万州分行在高笋塘商圈开展“诚信兴商”现场宣传活动。活动中,中心支局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现场宣讲等形式,重点向社会公众讲解个人外汇政策、打击非法网络炒汇、打击跨境赌博等政策,拓展社会公众政策信息获取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2020-10-30/chongqing/2020/1030/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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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见问题解答 2020-11-03/neimenggu/2020/1103/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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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0年9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0-11-03/guangdong/2020/1103/1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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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抢先构筑上海人才战略优势和战略品牌,精准构建具备全球竞争力的国际都市,实现“上海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外汇局与上海市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外国专家局)等多部门创新建立联动监管协作机制,彻底改变当前“政策可办、但不顺畅”的现状,让外国人才真切享受到与海外相同的便利的涉外金融服务。 结合辖区实际,上海市分局制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沪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1-58845729,或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70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沪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在沪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11-02/shanghai/2020/1102/1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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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9/content_55558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