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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8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8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8月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38亿美元,同比收窄2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27亿美元,处于近期较高水平。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8月末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增加102亿美元。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积极变化。一是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上升。8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1倍,其中货物贸易收入上升2.6%,支出减少3.1%。二是企业分红派息季节性高峰结束。8月,收益和经常转移结售汇逆差环比下降34%,主要是投资收益购汇减少39%。三是外资流入境内债券市场维持高位。8月,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210亿美元,规模高于历史平均水平。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制度优势显著,经济长期向好,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将为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定提供根本性支撑。我国将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有利于我国经常账户总体维持在合理区间。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外汇市场发展更加成熟,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将继续发挥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2020-09-18/safe/2020/0918/1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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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参加湖北省政府召开的农产品出口融资座谈会。 会上,武汉海关、湖北省商务厅介绍了1-7月湖北省农产品出口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农产品出口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随州市政府及6家企业分别就农产品出口情况及面临的融资问题作了发言。各参会单位就有关企业和随州市政府提出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回应发言。 李斌副局长表示,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农产品出口融资工作。同时将督促各家商业银行与农产品出口企业逐一对接,进一步摸清情况,切实解决企业融资中的具体问题。 2020-09-03/hubei/2020/0903/1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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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http://www.gov.cn/xinwen/2020-09/18/content_55443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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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09-21/zhejiang/2020/0921/1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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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574亿元,支出13818亿元,顺差375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132亿元,支出11622亿元,顺差451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42亿元,支出2196亿元,逆差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07亿美元,支出1972亿美元,顺差53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02亿美元,支出1658亿美元,顺差64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6亿美元,支出313亿美元,逆差108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756 536 17574 2507 -13818 -197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510 643 16132 2302 -11622 -1658 2.服务贸易差额 -754 -108 贷方 1442 206 借方 -2196 -313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9 贷方 69 10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56 8 借方 -20 -3 2.3运输差额 -277 -39 贷方 345 49 借方 -621 -89 2.4旅行差额 -561 -80 贷方 125 18 借方 -686 -98 2.5建设差额 3 0 贷方 58 8 借方 -55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7 -8 贷方 24 3 借方 -81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2 3 借方 -17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8 -24 贷方 36 5 借方 -203 -2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1 16 贷方 288 41 借方 -177 -2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404 58 借方 -299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8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9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9-21/shaanxi/2020/092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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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7月,银行结汇12068亿元人民币,售汇1224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722亿美元,售汇1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852亿元人民币,售汇106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2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216亿元人民币,售汇1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0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1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81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594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71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64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06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16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909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373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35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1256亿美元,累计售汇1049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781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40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28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64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6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451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75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4698亿元人民币。 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717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31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142亿元人民币。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243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1733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9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77亿美元,对外付款38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0亿美元。2020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1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301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9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6月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9-21/shaanxi/2020/092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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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主要受季节性分红派息较为集中的影响,但逆差规模同比收窄5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基本平衡。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20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544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421亿美元,连续4个月正增长。 市场主体交易理性有序,主要渠道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积极、购汇意愿保持平稳。7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环比提升7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环比基本持平。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入稳中有增。7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2%,外资净增持境内上市股票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1.4倍,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和阻断,国民经济运行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外部环境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大,但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巨大,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加快形成,有利于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2020-09-21/shaanxi/2020/092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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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全系统民法典专题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就民法典编纂历程及主要内容进行授课,线上线下共计3000余人参加。 民法典颁布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先后组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局机关干部“《民法典》实施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专题讲座,对系统行政执法条线干部进行专题培训等。各部门、各分支局还通过主题培训讲座、观看视频讲解、知识小测验、集中讨论交流、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把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宪法法律和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完) 2020-09-21/shaanxi/2020/0921/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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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其境外分公司等机构开立境外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境外开户银行代码或名称、境外开户银行地址等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向企业所在外汇局报告,并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 问题二: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工程所在国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汇出工程款等费用,银行如何审单?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三: 境内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在境外工程款结余如何汇回境内? 答: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公司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入账手续。上述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相关规定办理。 2020-09-21/shaanxi/2020/092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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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7 2020-09-21/guangdong/2020/0921/1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