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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43号)要求,为更好的落实总局即将正式启动的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9月17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先后举办了两场面向辖内非金融企业的现场培训,来自130多家企业的260余名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针对企业的业务特点,详细解读了申报工作涉及的各项指标,重点介绍了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本次培训还充分利用会后时间,面对面深入解答参会主体的各类申报问题。培训得到申报主体的高度关注,参训人员学习热情高涨,业务互动积极,为下一步数据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0-09-25/beijing/2020/0925/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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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7 2020-09-25/shenzhen/2020/0925/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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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内企业名录(截至2020年8月) 2020-09-25/beijing/2020/0925/1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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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强对外贸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便利跨境结算和投融资,稳住辖区外贸外资基本盘,9月27日,长寿中心支局联合长寿商务委、长寿税务局、涪陵海关等部门召开了稳外贸稳外资暨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线上培训会。辖区外贸外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共计70余人参加培训,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吕军工会主任主持培训并讲话。 本次培训会运用腾讯会议APP,将近期各部门稳外贸稳外资相关政策措施“打包”“直达”企业,为企业提供了一场便利化政策“盛宴”。会上,长寿商务委宣讲了重庆市涉及外贸外资企业28条优惠政策措施,涪陵海关讲解了海关企业认证管理与通关便利化政策,长寿税务局对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进行了交流介绍,重庆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进行了解读,长寿中心支局重点推介了近期重庆外汇管理部出台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与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等政策。 长寿中心支局吕军工会主任感谢长寿商务委、长寿税务局、涪陵海关等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表示中心支局将加强与各部门通力合作,将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抓实抓细抓落实,切实解决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让便利化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企业,增强市场主体满足感和获得感,同时也希望企业珍惜此次难得的培训机会,切实掌握和灵活运用便利化政策,积极争取相关试点,为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吕军工会主任讲话 培训情景 培训会全景 2020-09-28/chongqing/2020/0928/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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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和知识的知晓度,提高合规用汇的意识和能力,9月23日,江津中心支局联合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银保监分局组织辖区涉外银行在江津区时代广场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外汇宣传活动。中心支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重点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了个人外汇、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政策,以及非法网络炒汇诈骗的常见套路,提醒社会公众合规用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利诱惑,选择正规金融机构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本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外汇政策的理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理性健康的理财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09-25/chongqing/2020/0925/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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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中心支局积极推进资本项目改革创新试点业务落地。一是及时向璧山区商务委介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政策,重点就如何加强外债便利化额度政策宣传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推动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便利化额度进行了充分交流和讨论。二是召开政策试点推进会,向璧山区10家重点涉外银行解读试点政策,下发《璧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就加强政策宣传和企业对接等工作进行了安排。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有针对性地向企业介绍一次性外债登记政策,指导并为江津区1家中资企业成功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大大简化了企业外债登记手续。 下一步,江津中心支局将继续推动资本项目改革创新试点在辖区取得实效,使更多企业享受改革创新红利。 2020-09-27/chongqing/2020/0927/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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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了解辖区银行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情况,9月28日,涪陵中心支局对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进行现场走访。 涪陵中心支局详细了解银行实地走访企业宣讲政策、了解需求、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情况,与银行就企业提出的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收付汇资料收缴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银行继续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要求。一是牢固树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加强与企业的协作共商,切实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二是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及时反映企业和银行面临的困难和需求;三是主动服务外贸外资企业需求,创新针对外贸外资的信贷、融资产品,做好金融供需对接。 2020-09-28/chongqing/2020/0928/1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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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再行动的工作要求,9月25日,涪陵中心支局与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联合走访辖区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会上,与会三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海外订单、融资状况及存在困难等方面开展座谈。涪陵中心支局向企业宣传信贷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政策、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银行稳外贸稳外资举措等,现场引导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针对外贸企业开发有针对性的信贷融资产品,建议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合理使用汇率避险工具。 2020-09-25/chongqing/2020/0925/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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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黔江中心支局联合黔江银保监分局开展“金融知识进乡镇、进校园”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黔江中心支局通过发放宣传单、有奖竞答、现场接受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以及银行卡境外取现、网络炒汇风险、个人出国留学及境外旅游购付汇等外汇政策和知识。通过宣传活动,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提高了社会公众合规用汇的意识,为构建辖区良好外汇金融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2020-09-25/chongqing/2020/0925/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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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ningxia/2020/0927/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