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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2020-10-09/guizhou/2020/1010/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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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贵州省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下称自律机制)召开2020年度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贵阳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刘莹出席了会议,自律机制内22家成员单位的分管行长及牵头部门负责人参会。 会议总结了2019年自律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及2020年工作安排,介绍了2020年自律机制监测评估考评指标修订方案,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等四家银行围绕自律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对近期外汇管理新政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作了交流发言。 最后,刘莹副行长作总结发言。刘莹副行长充分肯定了省自律机制在规范经营、共同发展、维护外汇市场良好秩序等方面的工作效果,对当前国内和省内外汇形势进行了分析,传达了近期外汇管理总体思路和要求,并针对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刘莹副行长要求自律机制加强机制建设,有效形成行业自律;提升业务能力和素质,合规经营;落地落实好各项便利化新政,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推广外汇政策宣传;立足省情,服务实体经济;紧盯监管指挥棒,严守风险底线。要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全力服务和支持国家的对外开放战略,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和助推贵州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金融力量。 2020-09-03/guizhou/2020/0903/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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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遵义市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之跨境投资便利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宣传周活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量,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遵义支局)于2020年9月17日组织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跨境办、中国银行遵义分行、农业银行遵义分行、工商银行遵义分行、建设银行遵义分行、交通银行遵义分行组成“涉外企业金融宣传辅导队”,走进遵义市综合保税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以“外汇服务进百企,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主题,通过培训、辅导、座谈和发送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从国际收支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跨境人民币政策、银行外汇业务推介等方面对综保区涉外企业进行了宣传辅导。最后,遵义支局听取了企业对外汇指定银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便利化政策和具体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辅导和解答,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做好综合保税区和经开区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和政策宣传是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的职责,坚信有政金企三方的共同努力,综合保税区和经开区会越来越好,银行服务质量会越来越高,企业涉外经济会越来越强。 2020-09-25/guizhou/2020/0925/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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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5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实施的首个“外汇扶贫示范点”在赫章县两家外贸企业韩亚工艺品有限公司、赫章源再生发制品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今年以来,赫章县涉外经济逆势,增长进出口总额已突破1000万美元,在毕节辖内占比为27%,其中韩亚工艺品和赫章源再生发制品贡献度达33%,成为赫章贸易主体中的领军企业。此次外汇扶贫示范点选择赫章县辖内这两家企业,目的是为了通过“外汇业务让利助扶贫+低成本融资助发展+畅通消费渠道帮扶贫+就业扶贫稳增收”等组合措施服务涉汇主体,切实加强外汇扶贫效果和示范作用。 下一阶段,毕节市中心支局将持续跟进外汇扶贫示范点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指导外汇指定银行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推进外汇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2020-09-21/guizhou/2020/092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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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2020-10-09/guizhou/2020/1009/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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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重要工作部署,掌握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提升贵州省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服务水平,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指导下,贵州省自律机制市场全体成员单位开展了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调研,并于9月11日邀请省外汇局专家及部分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 本次调研前期采取电话、邮件、座谈、调查问卷、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企业和银行对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措施的落实、使用情况及相关建议和意见。全省23家银行金融机构及逾200家企业参与本次调研,企业涉及制造、建筑、电力、化工、物流、批发、进出口、互联网信息、畜牧业等多个领域。 从调研情况来看,得益于外汇局的宣传和指导,各家银行均已贯彻落实外汇便利化要求,制定细化本行内控操作制度,多措并举优化本行业务流程。省内大部分企业均了解近期外汇便利化相关政策,并已享受到数字外管平台业务审批、电子税务备案、特殊退汇,以及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便利化措施。企业切实感受到交易单证简化、业务流程缩短的便利体验,政策执行效果较好,企业对现行外汇便利化政策普遍满意。 另外,通过本次调研,征求到企业及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共计34条,下一步将汇总形成调研报告提交自律机制委员会,以期切实保障已出台的各项外汇便利化措施落实到位,更好服务省内企业。 2020-09-15/guizhou/2020/0915/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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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10-12/guangdong/2020/1012/1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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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并无进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答:仅发生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而并无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无需办理货物贸易企业名录登记。 2020-10-12/xizang/2020/1012/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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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加快推进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经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立足陕西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特点,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为加快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和自贸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坚持金融政策创新。发挥自贸区试验田作用,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其他自贸区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推动跨境投融资创新,持续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为深化金融改革积累经验。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牢固树立宏观审慎理念,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针对风险点、易受冲击的环节以及可能的传播途径,及时总结评估,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四)支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优良的境内机构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方面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五)便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资金汇出入。支持合格境外基金主体(QFLP)按规定自由汇出、汇入资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简化相关外汇管理手续,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进行逆周期调节,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六)探索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范围。支持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借用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应以自有外汇收入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七)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便利中欧班列“长安号”(以下简称“长安号”)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新技术,针对“长安号”相关贸易企业和高新企业轻资产、高技术、重创新等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专属金融产品,探索推动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企业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融资,完善外部增信机制,支持信用增进公司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投资等方式,助力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交易,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加强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金融服务创新 (八)支持提供多元化风险对冲手段。支持金融机构为“长安号”相关企业开发外汇远期、互换及期权等风险对冲工具,基于币种、期限匹配管理的需要,实施风险管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九)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研究构建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银行账户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支持发挥人民币计价结算及交易功能。支持推动“长安号”在国际货运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支持企业在与“长安号”相关国家和地区贸易往来中,特别是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跨境直接投资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对“长安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援助、政策性贷款等方面更多地使用人民币。 (十一)支持跨境金融机构布局与合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强跨境金融服务,支持“长安号”相关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方式接入“CIPS”(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清算效率。 四、推进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金融服务设施建设 (十二)支持创建“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探索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集货物流、贸易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的“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进行对接,提高平台的运行效能。 (十三)拓宽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建设基于铁路运单凭证核验的融资服务环境,支持“长安号”相关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物流运费融资等业务,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为银行提供全过程物流信息,便于银行开展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核,提升贸易融资效率。 (十四)优化征信和信用评级服务。支持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引导市场化征信机构参与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推动“长安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核心企业或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促进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国内主要评级机构和境外评级机构在自贸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其面向“长安号”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服务。探索建立征信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贸易投资的风险揭示功能,降低相关企业跨境交易风险。 五、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十五)严格落实真实合法交易及展业原则。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办理跨境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机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十六)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各单位要全面掌握政策措施内容,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或具体操作指引,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各银行要密切围绕实体经济需求,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反馈问题及建议,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黄丹,029-88150841。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0年10月10日 2020-10-13/shaanxi/2020/1013/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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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2407亿美元,对外负债1367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26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37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10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922亿美元,债券资产178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0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325亿美元,美元资产8421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660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6242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165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774亿美元,债券负债220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6%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698亿美元,美元负债548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91亿美元,分别占比34%、40%和26%。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849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22亿美元,占比57%。(完) 2020-09-30/liaoning/2020/0930/1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