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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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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05-19/guizhou/2015/051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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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贵州省分局及辖内全部8家中心支局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贵州省分局辖内无县(市)级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遵义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六盘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毕节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局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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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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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1: 对客户结售汇业务备案手续的银行名单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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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4月24日).pdf 2018-05-11/guizhou/2018/051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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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06-15/guizhou/2015/06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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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4/guizhou/2020/0224/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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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五、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实施时间由2020年2月1日调整至3月2日,银行应于2020年2月28日20:00前按原有账户类型代码报送有关数据。2020年2月28日20:00至3月1日20:00期间,按照汇发〔2019〕29号文件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2020年3月2日起开始按照更新后的账户性质代码报送有关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商业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6,6840236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7日 2020-02-03/guizhou/2020/020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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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支局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分局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职责。一是用好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全力做好当前外汇服务工作,努力扩大政策宣传面,通过企业QQ群、工作微信群、朋友圈、黔南州地方政府信息平台等开展宣传;二是快捷高效办理业务。全面启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在线即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线上云指导,实现最快1小时、最慢1个工作日完成指导、受理、审核、办结,减少企业奔波风险和往返成本,不断完善便民措施;三是做好调查研究。通过电话了解辖内外资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迫切问题。四是严格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和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疫情发生以来,黔南支局从办公室日常消毒到办公大楼健康监测轮流值守都坚持在岗、严格落实,随时随地为企业、个人提供政策解答,保障业务咨询畅通无阻,为防疫防控工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2020-03-24/guizhou/2020/0324/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