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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3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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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05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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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095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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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4期 作者:孙炜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超长期汇率风险避险困局,是伴随外贸行业的发展进而实体经济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结构和交易期限需求变化产生的,需要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外贸企业同向发力、同题共答。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已连续多年保持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我国外贸出口订单多以外币结算,采购端多以本币计价,币种错配形成的汇率风险直接影响涉外企业的经营损益。近年来,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监管的持续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逐步被企业所接受,我国整体外汇套保率不断提升。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受企业自身内部对冲难、部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机制不足等因素影响,超长期(通常指3年期以上)汇率避险市场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供需失衡。如何满足企业超长期汇率避险需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超长期汇率风险来源 一是我国外贸结构调整,出口产品升级。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4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85万亿元,出口规模首次突破2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从出口产品结构看,已逐渐从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和新能源汽车等,其中集成电路、家用电器、汽车、船舶、液晶平板显示模组、通用机械设备等品类出口实现了两位数的同比增幅,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增长的关键力量。 二是出口企业订单多以美元结算,而采购端以人民币结算。当前我国企业签订合同时多以美元作为计价、结算币种,如表1、表2所示,美元在我国涉外交易的外币收入中占比达到90%以上,在外币支出中占比达到80%以上。同时,为了准确预测和控制成本,便于财务预算和规划,出口企业的原材料和生产成本多以人民币结算。 三是订单式生产模式面临的汇率风险更加突出。在全球贸易格局中,船舶、航空、机械设备等外贸行业普遍采用订单式生产模式。这类模式以客户订单为生产起点,接到订单后企业开始组织生产,实际收款则分布在从订单签署到实际交货长达数年的时间周期内。此类订单具有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订单签署时,由于超长期限汇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企业面临较大汇率风险。以2017年到2023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情况为例,间隔3年的汇率最大升值幅度为8.26%,最大贬值幅度为9.54%;间隔5年的汇率最大升值幅度为8.70%,最大贬值幅度为11.89%。如果订单签署后对于未来收款部分的汇率风险未能有效管理,那么实际收款时可能形成较大的汇兑损益,而如果选择期初即锁定未来汇率,当前市场条件下利差成本又使得一些企业难以接受。对于依赖订单式生产的外贸企业而言,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此类超长期汇率风险,对企业的财务决策形成一定困扰。 企业超长期汇率避险遇到的困局 一是企业自身内部对冲困难,实体企业整体供需亦不平衡。内部对冲是指通过持有相同币种的外币债务或债权、调整收支周期,将外币债权与债务相抵来降低企业外汇风险敞口。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内部对冲的实施难度较高。以船舶企业为例,因“内建外销”经营模式,生产成本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销售收入又以美元为主,内部对冲手段有限。从市场整体来看,伴随我国外贸产业升级,中长期结汇方向汇率避险需求显著增加,而同期限购汇业务的需求相对较少。仍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船舶行业为例,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表明,2024年全国造船新接订单量高达11305万载重吨,同比增长幅度达到58.8%,其中出口船舶占新接订单量的91.5%。目前建造一艘大型船舶的制造时间为一年左右,由于船舶行业是以销定产,一般船厂保持三年滚动生产计划,从订单签约到开始排产生产,再到生产下水,最后完工交付往往需要2—4年的时间,在订单需求旺盛的情况下,甚至有些订单要排到5年以上。与中长期结汇需求相比,由进口订单形成的中长期购汇需求相对较少。我国是全球制造业的重要基地,进口产品主要有电子元件类、原油、铁矿等,从签订采购订单到付汇结算周期相对较短,一般为1年以内。超长期远期结售汇市场的供需目前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二是部分企业超长期订单汇率风险管理机制存在不足。一方面是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未能充分意识到相关风险,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态势日益明显的大环境下,社会整体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不断增强,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对中长期订单汇率风险重视程度不足,持有较大单边敞口的情况。一旦订单周期内汇率走势与企业的预期相悖,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另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结算机制缺乏汇率风险或成本分担机制,未能将汇率风险纳入企业整体成本进行考虑。 三是中长期汇率避险市场流动性不足。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领域,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扮演着关键角色,从2005年“7·21”汇改算起,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外汇市场无论从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市场参与主体等量化指标,还是从交易系统、清算系统、风险缓释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来看,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以交易品种为例,我国银行间市场从最初的只有即期,发展到当前涵盖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期权及其组合的全产品人民币外汇产品谱系,与国际外汇市场基本接轨。然而,在市场整体发展的同时,我国中长期汇率避险市场的流动性明显不足。根据银行间交易数据披露,2015年“8·11”汇改至今,1年以上掉期产品年均交易量仅为450亿美元,在掉期市场的占比仅为0.26%左右(见表3),侧面印证了中长期汇率避险工具的欠缺。形成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是金融机构报价能力不足,交易不活跃,本质则在于当前我国整体金融市场在超长期限产品方面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如果没有活跃的中长期利率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就很难报出中长期的汇率产品价格,即便金融机构选择自身承担风险给企业提供避险服务,其所收取的流动性和风险溢价也很难匹配企业预期,且金融机构由此形成的风险敞口也无法得到有效对冲,即市场整体的风险并未减少,而只是从企业转嫁到了金融机构。 超长期汇率避险破局:任重而道远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定行业和领域出现的超长期汇率风险避险困局,属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或者说原有问题在新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下的放大,属于“成长的烦恼”。本质上来看,这属于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的问题,目前来看体现为需求明显增长而供给相对不足:一是企业自身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对冲,二是实业界超长期远期结汇需求增长明显而同等期限和体量的远期购汇需求很少、客盘无法形成对冲,三是国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媒介,在整体客盘无法形成对冲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无法通过现有金融产品的简单拆分、组合对接企业汇率避险需求。 如前文所述,我国外汇市场的避险产品是从简单的即期逐步发展到当前的全谱系,在此过程中我们也曾经面临过期限困扰,外汇产品的市场流动性也是逐步从1个月、3个月、6个月扩展到1年、2年甚至3年,这是我国整个汇率、利率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过程。当前突出的超长期汇率避险难题和挑战,如果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角度来看,就是超远期汇率定价面临的挑战,如何应对和破解,需要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外贸企业同向发力、同题共答。 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在汇率市场化持续推进的过程中,人民币汇率的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经过近几年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已经得到市场一定认可,其在降低社会整体汇率风险敞口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验证,未来这一理念仍需坚持。应当继续鼓励企业建立合理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摒弃单边押注,在内部风险对冲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衍生产品工具进行汇率风险防范。 优化合同结算机制和条款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在出口企业规模、期限和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传统以美元为主的外贸结算机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便能够使企业在结算环节纳入汇率风险以及成本分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分散承接超长期订单面临的汇率风险。 一是企业签订中长期出口合同,可以与客户协商采用人民币结算,减少汇率波动对收入的不确定影响,从源头上消除汇率风险。二是针对框架性长约合同,企业可以在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根据汇率波动幅度来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便在汇率剧烈波动时减轻潜在的损失。例如,约定当汇率波动超过一定范围(如±5%)时,产品价格相应地进行一定比例(如汇率波动幅度的80%)的调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使合同在汇率变化环境下更具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完善金融市场建设 在当前企业中长期避险需求日益增长,而企业自身内部对冲不足、实业界整体供需不平衡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水平,市场各参与主体需紧密协作,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多管齐下加强中长期汇率避险产品供给,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持续推进汇利率市场化改革。超长期汇率避险困局表面上是金融机构报价不积极、衍生产品市场流动性不足,本质上则是与此相配套的境内本外币利率曲线不完善,在此市场条件下,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有效的金融工具组合、拆分对冲超长期汇率风险。基础要素市场的完善并非一日之功,但却是金融市场深度发展的必备条件,当前市场环境下,超长期汇率避险需求的增加以及供需的失衡使得该问题得以暴露,我们更需坚定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 二是提升市场参与主体活跃度。针对目前1年期以上外汇衍生品流动性不足的问题,监管机构可通过设立专项评估等考核方式,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中长期外汇交易,提升市场深度,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可以考虑对于3年以上超长期、甚至1年以上长期限交易给予金融机构交易手续费减免,并通过金融机构传导到企业端,切实减轻企业的对冲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汇率风险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参与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当前,在岸和离岸两个市场、两套价格并存,建议允许境内主要做市商银行适度参与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在“引进来”的同时“走出去”,充分发挥做市商对于外汇市场大幅波动、价差过宽的平抑作用,助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由此可以解决部分企业出于价格偏离等因素考虑,主动或被动选择在离岸市场进行汇率风险管理的现象。境内商业银行通过参与离岸市场,可充分发挥金融媒介作用,一方面依托合理的产品和价格,承接境内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将此类业务留在境内,有力促进国内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加强在岸离岸外汇市场的高效联通,借鉴离岸市场在超长期限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经验。 2025-07-29/safe/2025/0729/26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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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22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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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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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9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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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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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0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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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化资本项目管理改革,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本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区域内银行(以下简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备案材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无需事前备案的除外); (三)境外发行或超额配售完成的公告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企业。 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后,应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备案或批复文件(如有)等,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一)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内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完成境外股份注销,将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导致资本变动; (三)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后导致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内资股、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进行H股“全流通”; (五)增发(含超额配售、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股份。 其中,第(四)项、第(五)项应在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登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可在办理第(四)项、第(五)项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 五、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六、境内企业(不含银行)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代码为21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企业因境外上市业务需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应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七、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八、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非参与型优先股,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开户、汇兑等。境内企业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的,应按规定办理外债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上市变更登记。 九、境内企业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持书面申请、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股份的,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减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见附件3); (二)关于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三)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备案材料,以及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银行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 十一、境内股东增持境内企业境外股份,应在拟增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增持登记: (一)境内股东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关于增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如有); (四)前述材料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打印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增持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 境内股东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境内股东增减持等业务相关资金汇兑应通过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账户代码为2403,收支范围见附件2)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内股东因增减持业务需新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的,应凭增减持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十三、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十四、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账户,专项用于境外上市业务。 十五、境内企业及其境内股东在境内办理境外上市相关资金即期结汇、购汇及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并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 十六、境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国有股东需将减持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份的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企业代为办理。该境内企业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通过其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需从境内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缴税的,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完税证明。 十八、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2。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十九、本通知所提境内企业、境内股东、相关境内金融机构及中国结算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汇发﹝2025﹞38号文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账户、结售汇及收付等相关信息。 境内企业参加H股“全流通”的,境内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逐笔涉外收付信息、业务编号等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结算或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中国结算应在开户行协助下完成H股“全流通”涉外资金集中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二十、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汇兑、上市费用境外扣减等方面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等材料备查。 二十一、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二、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违反本通知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四、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相关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二十五、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20﹞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附件3 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26/safe/2025/1226/27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