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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12-07/fujian/2017/1207/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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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021-02-20/fujian/2021/0220/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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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分局召开外币兑换服务再动员工作会议,通报近期外籍来华人员外币兑换工作情况,传达总局调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和自助兑换机有关外汇管理事项,并对下一阶段外币兑换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8家银行以及9家兑换特许机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外币兑换是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各机构必须要高质量完成机场和酒店的外币兑换服务工作。一是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和自助兑换机有关外汇管理事项要求,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做好系统配置,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政策调整及时到位。二是深入调研,提前谋划,抓紧对接,做好外币代兑点业务人员培训和管理,保证外币代兑服务质量。三是做好自助兑换机运维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确保机具顺畅运行。四是加强业务合规性管理,做好应急响应,持续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客户外币兑换体验。 2024-05-24/beijing/2024/0524/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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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22/fujian/2024/0422/2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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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7-08/fujian/2019/0708/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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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各市分局,各省级有关银行、福州各市级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简称福建省分局)决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福州、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地区内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1)。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实施细则见附件1)。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地区内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在全辖开展跨境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资本项目外汇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辖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3、附件4)。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汇〔2022〕29号,简称29号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停止在福州、泉州执行,两市已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在未收到福建省分局出具的高水平试点备案文件前,可继续按照29号文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在收到福建省分局出具的高水平试点备案文件后,正式按本通知及附件1办理相关业务。 (二)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参加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应由一家在福州、泉州注册的成员企业向两市审慎合规银行统一申请,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可不在两市注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经常项目业务)陈雄0591-88010643 (资本项目业务)陈辉0591-87840751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 2.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4.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4年4月26日 2024-04-26/fujian/2024/0426/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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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培训会。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引》)11章共80项业务的变动情况逐项讲解,对变动较大的业务进行重点提示,并对银行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为《指引》5月6日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进一步提升辖内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能力和天津市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辖内57家银行共200余人参加业务培训。 2024-05-27/tianjin/2024/0527/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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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诈骗团伙虚假宣传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借助求职者“急于找到工作”心理,在网上发布“高薪招聘”“实习”等虚假信息,如成立空壳货运公司,用精编的话术诱导应聘司机申请贷款购车“入职”或缴纳加盟费,应聘司机提车后却遭遇接活难、退车难、退款难,最终未获得预期收入却背负大额债务。类似骗局还有假借招聘之名诱骗求职者以职位需要、培训费、材料费、保证金等名目收取各类费用,甚至诱导求职者通过贷款平台贷款支付相关费用。在此提醒包括求职者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官网、社交媒体等多方面途径对招聘信息进行交叉验证,拒绝各类广告话术诱惑,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高薪酬待遇、高回报承诺、贷款购买货车“零首付”等保持警惕。审慎评估自身还贷能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贷款业务。 二是订立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辨别合同实质,区分借款合同以及租赁、买卖等一般民事合同,认真、完整阅读包括权利义务、应付费用、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在内的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年化利率、实际费用等综合借贷成本,警惕不断花样翻新的格式条款陷阱,不在他人的诱惑或催促下贸然签订合同,不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防止误签、误贷等导致财产损失。 三是办理贷款前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银行保险机构应具备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相关许可证,消费者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金融许可证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许可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具备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认可的业务资质,且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消费者应关注相关机构金融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明确的业务范围,避免从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办理贷款或者具备资质的机构超经营范围办理贷款。在接到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电话时,如实回答问题,避免在他人诱导下提供不实信息。 四是使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及其他线上平台时应谨慎操作。使用互联网平台贷款时应认真阅读页面上的提示内容,明确相关法律后果,审慎进行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名。在使用电子平台购物或进行其他操作时,留意默认勾选选项,不轻易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避免因为一时大意而开通平台关联的贷款业务。 五是警惕“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注意识别非法金融广告,警惕不当诱导,拒绝过度负债,培养理性消费观念。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当珍惜个人信用,按时依约还款。 消费者如发现涉嫌诈骗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报案或者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5-27/dalian/2024/0527/2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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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电影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24日联合对外发布《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力争到2027年,引导推动全国文化和旅游领域更新一批设施设备,保持相关投资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方案部署了8方面行动:一是实施观光游览设施更新提升行动,更新升级游客运载设备、旅游观光设备。二是实施游乐设施更新提升行动。三是实施演艺设备更新提升行动。四是实施智慧文旅改造提升行动,更新升级智能管理服务设备、沉浸式体验设备。五是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能力提升行动,加快替换博物馆老旧设备,更新升级文物勘察、科研和展示设备。六是实施电影产业高新促进行动,推动电影拍摄水平提质升级,提高电影制作整体水平,推进电影放映技术自主创新。七是实施高清超高清设备更新提升行动,提升超高清频道制播和传输覆盖能力,加快内容制播传输发射设备升级。八是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行动,更新升级保护管理和监测设备。 方案明确,各地要统筹多渠道资金,给予积极支持。鼓励文化和旅游领域企事业单位运用自有资金积极进行设备更新,提高服务质量。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引导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的支持。 2024-05-27/dalian/2024/0527/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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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4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4-05-24/qinghai/2024/0524/1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