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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在株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公司外汇业务问题。株机公司汇报了公司近年来电力机车等产品出口遭遇需求国“本地化”生产性要求以及售后维护保养需求,并相应产生了境外采购真实性审核难和由此形成的货物贸易外汇核查总量差额大等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外汇局与企业、银行人员在深入讨论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初步处理意见。 经常项目负责人指出,中心支局、经办银行和企业要分别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并担负好责任,并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做好个案处理,帮助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公司解决实海外业务拓展的实际问题,同时,还要更深层次研究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外汇管理问题,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 2018-04-10/hunan/2018/0528/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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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在外汇金融产品营销宣传中的行为,近期湘西州中心支局和人民银行湘西州中支联合公安局、银监局及商业银行,在人流集中的火车站开展打击虚假金融广告宣传活动。 活动采取了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湘西州中心支局向旅客和市民们宣传了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的危害、特点和传播方式,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防范风险。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200余人次。彰显了外汇局维护外汇金融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8-04-09/hunan/2018/052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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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益阳市中心支局创新活用互联网载体,通过微信平台开展学习十九大“每日一学”、“每周一考”活动,促进辖内干部十九大学习全覆盖、常态化、有实效。 “每日一学”、“每周一考”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新阵地,突破时空局限,将学习内容和考试链接发布在微信群内,大家随时翻着学、随时随地考,跟帖评论交流学习内容、进度、心得和成效,充分调动了学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员成为了学习的主体。通过每周公布考试成绩、评选“学习之星”等,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了互学、互比、互帮、互助的学习氛围和争先意识。 2018-05-24/hunan/2018/0524/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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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岳阳市中心支局李利华副局长陪同岳阳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小闽考察了岳阳城陵矶海关,先后考察了通关服务大厅、电子监控中心、机检查验中心、监管仓库和集装箱码头,仔细了解了海关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查缉等流程,听取了关检一体化改革等情况,询问了海关数据生成、提取、传输等情况,考察组重点考察了岳阳市汽车整车、肉类、粮食等进口情况,岳阳海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说,岳阳市中心支局专门就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政策和方式进行了介绍。 2018-05-25/hunan/2018/0525/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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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 2018-05-04/hunan/2018/0528/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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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2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2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2018年2月境内外汇市场继续呈现自求平衡格局。首先,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2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82亿美元,较1月份有所扩大,但其他影响外汇供求的因素继续发挥平衡作用,如2月份银行外汇头寸减少60亿美元,相应增加了外汇供给。其次,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小幅波动。2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62亿美元,1月份为顺差,主要由于春节前我国企业出口收款和外资流入较为集中,1-2月涉外收付款累计顺差185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78亿美元。此外,2月末外汇储备余额环比下降主要受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回调等因素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平衡局面并没有改变。 主要渠道的外汇供给或需求都相对平稳。为剔除春节因素影响,从1-2月累计情况来看,今年以来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平稳增长,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358亿美元,同比增长16%;直接投资资本金项下结售汇延续顺差,1-2月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同比继续增长,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相对平稳;企业投资收益和个人购汇均表现为稳中有降。 近期,虽然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有所上升,但国内经济继续平稳运行、市场预期合理分化,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境内外汇供求延续自主平衡格局,说明当前我国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发展态势更加稳固。 2018-04-02/hunan/2018/052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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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经常账户呈现逆差,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度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我国经常账户呈现逆差,主要受季节性因素及货物进口增长较快影响。2018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逆差282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34亿美元,同比下降35%。分别看货物出口和进口,货物出口5296亿美元,同比增长11%;货物进口4762亿美元,同比增长21%。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推动我国货物贸易更趋平衡,且受年初假日因素影响,一季度货物贸易差额一般为当年低值,预计全年经常账户收支仍将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545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二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投资者继续看好我国经济发展前景。2018年一季度,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502亿美元,同比增长3倍,在构成上,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181亿美元,同比下降12%;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682亿美元,同比增长1.1倍。 四是储备资产继续增长,国际收支趋向自主平衡。2018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62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66亿美元,2017年同期为减少25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延续净流入态势,储备资产稳定增加,未来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依然坚实。 2018-04-11/hunan/2018/0528/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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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外汇局党组提前部署,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认真收看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直播报道,迅速开展学习交流,畅谈心得感受,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马克思的人生历程,深刻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科学体系、丰富内涵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建设发展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方法,对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外汇局党组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之中。要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经常性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结合起来,深入学、持久学、刻苦学、原原本本学,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2018-05-04/hunan/2018/0528/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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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推动金融市场开放,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开展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的扩大开放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遵循宏观审慎管理思路,针对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特征,综合考虑QDII机构管理资产规模、内控合规等因素,秉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稳步推进QDII各项工作,更好满足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资产配置需求。按惯例,QDII额度最新情况于每月末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欢迎大家关注和监督。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QDII改革,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II宏观审慎管理,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助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2018-04-11/hunan/2018/0528/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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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3年起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QDLP和QDIE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LP/QDIE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2018-04-24/hunan/2018/0528/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