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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冯子兴副局长带队赴深圳光明科学城实地调研,精准服务市场市场主体。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人参加调研。 调研组参观光明区城市规划展览馆,了解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情况;与光明区政府会谈,就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及合作事项进行了探讨;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座谈,交流并回应区内机构和人才在跨境金融方面遇到的问题及政策诉求。 2023-05-06/shenzhen/2023/0506/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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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4万亿美元)。 2023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0.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78万亿美元)。 2023-05-04/shenzhen/2023/0504/1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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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持有执法证人员信息表 2023-05-06/shenzhen/2023/0506/1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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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6698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7982亿元,进口14059亿元,顺差392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748亿元,进口2910亿元,逆差1162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06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80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3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65亿美元,进口2465亿美元,顺差40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3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761 401 贷方 19729 2865 借方 -16969 -2465 1.货物贸易差额 3923 570 贷方 17982 2612 借方 -14059 -2042 2.服务贸易差额 -1162 -169 贷方 1748 254 借方 -2910 -423 2.1加工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70 10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49 7 借方 -31 -5 2.3运输差额 -488 -71 贷方 466 68 借方 -954 -139 2.4旅行差额 -909 -132 贷方 78 11 借方 -987 -143 2.5建设差额 27 4 贷方 67 10 借方 -41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13 2 借方 -69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4 3 借方 -17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52 -22 贷方 89 13 借方 -241 -3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36 20 贷方 332 48 借方 -19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4 30 贷方 542 79 借方 -338 -4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8 1 借方 -21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3-05-29/shenzhen/2023/0529/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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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并制定《“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 附件:“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第三条“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港资小微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额度内借用外债,外债债权人限定为境外银行,提款币种限定为人民币(该业务简称“前海港企贷”)。 第三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含)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不适用本指引。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已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仍持有登记的外债,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注销该外债。企业新借入外债,需延续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所采用的外债模式借用外债;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未借用过外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通过“前海港企贷”业务登记的外债如有余额,需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应在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深圳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深圳外汇局留存。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参与深圳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六条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深圳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时,应备注“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可按照本指引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条 企业提款后如在6个月内还款,须事前向深圳外汇局逐笔报告。 第八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前海港企贷”业务额度。企业后续如需变更为全口径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借债模式,可借外债额度需扣减“前海港企贷”中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 第九条 企业通过“前海港企贷”借用的外债,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五)不得转借其他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前海港企贷”业务的,深圳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23-05-30/shenzhen/2023/0530/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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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研究并制定《“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bxmglc@pbc.sz.gov.cn 2.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2楼资本项目管理处 附件:“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前海港企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第三条“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便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汇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港资小微企业,可在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额度内借用外债,外债债权人限定为境外银行,提款币种限定为人民币(该业务简称“前海港企贷”)。 第三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内且成立时间为半年(含)以上的港资小微企业。 (二)房地产企业、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不适用本指引。 (三)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已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仍持有登记的外债,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注销该外债。企业新借入外债,需延续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所采用的外债模式借用外债;开展“前海港企贷”业务前未借用过外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通过“前海港企贷”业务登记的外债如有余额,需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 第四条 企业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应在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深圳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深圳外汇局留存。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参与深圳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六条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深圳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时,应备注“6个月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该笔外债登记失效”。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可按照本指引规定重新申请。 第七条 企业提款后如在6个月内还款,须事前向深圳外汇局逐笔报告。 第八条 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参与“前海港企贷”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前海港企贷”业务额度。企业后续如需变更为全口径或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等借债模式,可借外债额度需扣减“前海港企贷”中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 第九条 企业通过“前海港企贷”借用的外债,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四)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五)不得转借其他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前海港企贷”业务的,深圳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23-05-30/shenzhen/2023/0530/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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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3年4月) 2023-05-29/shenzhen/2023/0529/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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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2年末) 2023-05-29/shenzhen/2023/0529/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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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5月31日) 2023-06-01/shenzhen/2023/0601/1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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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3-05-29/shenzhen/2023/0529/1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