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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召开外汇形势分析会暨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研讨会。会上,各市州分局围绕辖区涉外经济发展的特色亮点和关注问题,以及重点工作推进的做法、成效和问题等进行深入交流讨论。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对市州分局提出的问题建议一一回应,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我省外汇收支运行情况,并明确下一阶段改进和发力的方向。贵州省分局副局长从七个方面剖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涉外经济发展需要关注的风险隐患,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2024-12-16/guizhou/2024/1216/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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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贵州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党支部赴贵阳综合保税区,与贵州(贵阳)某产业园党支部、贵阳综合保税区相关党支部,开展外汇政策宣讲和企业走访调研活动。宣讲会上,讲解了外汇便利化政策、贸易真实性管理的相关要求,针对性解答了QFLP基金资金监管、跨境数据服务贸易等问题。会后,实地走访了区内产业园和企业,现场了解区内企业海外出口等国际贸易新特点,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情况”。 2024-12-09/guizhou/2024/1125/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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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顺市分局综合运用“安旅通”小程序,设立“境外来宾支付服务”板块。通过该板块,旅客可一键查询安顺辖内所有外币兑换点的具体地址和信息,减少市场主体“多头跑、到处找”的情况。通过该平台,形成外币兑换信息合集,扩大宣传覆盖面,便捷外币兑换流程,大幅增强外籍来黔人员外币兑换的体验感、便捷度。 2024-11-28/guizhou/2024/1128/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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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月,贵州省分局例行开展“内控制度建设月”活动,聚焦综合管理类制度作为本年度学习重点,组织全辖开展综合管理内控制度学习暨线上知识竞赛活动,省分局两处及辖内8家市州分局干部职工踊跃参与,活动取得“以赛促学、以学促用”的良好成效。 2024-12-27/guizhou/2024/1227/1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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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黔南州分局特邀请贵州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黔南举办防范出口骗税专题培训会。此次培训围绕出口退税基本原理,对出口退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工作流程、相关单证等内容进行培训,税务局及辖内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员20余人参加培训。 2024-11-25/guizhou/2024/1125/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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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通县域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汇初心”外汇服务站全覆盖,黔西南州分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完成“汇初心”外汇服务站挂牌,并指导该行对安龙县涉外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外汇服务。 2024-12-16/guizhou/2024/1216/1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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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遵义市分局赴遵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就汇警合作相关工作开展座谈。座谈会上,双方就信息共享、资源互补、沟通协作、联合打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达成共识,为进一步打击辖内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奠定坚实基础。 2024-12-05/guizhou/2024/1205/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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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贵州省分局联合省商务厅举办了面向全省涉外企业的外汇政策知识培训会,全省269家企业积极参会。通过此次培训,企业不仅了解了外汇知识与政策,还增强了合法合规用汇的意识和能力,为加快省内企业出山出海提供更切实的帮助。 2024-12-30/guizhou/2024/1230/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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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部署下半年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外汇领域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从严从实推动中央巡视整改,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力度。积极支持稳外贸,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面提质,支持更多银行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结算业务。有序推进跨境投融资管理改革,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新发放投资额度30.8亿美元,研究制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措施。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上半年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创历史新高。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银行凭客户指令办理跨境收支超2000亿美元。积极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三是有力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我国外汇市场在错综复杂形势下展现出较强韧性。四是着力构建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健全外汇监管法治基础,完善外汇监管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金融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外汇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会议部署了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进一步到位”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提升系统党建工作质效,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实施优化外贸新业态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一揽子政策。积极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等一揽子措施落地见效,在全国实施跨国公司资金池管理政策,开展绿色外债政策试点,优化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扩面提质。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继续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因地制宜支持区域开放发展,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三是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形势监测分析,强化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适时开展逆周期调节,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四是提升开放条件下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六是推进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制定《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七版)》实施方案。七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政策出台前的评估论证和政策出台后的跟踪问效。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构建“智慧外管”。持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各省级分局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5-08-04/guizhou/2025/0804/1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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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05-09/guizhou/2025/0509/1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