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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领导干部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等反腐倡廉系列讲话。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参加了学习活动。 学习班上,外汇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国中为全体参训人员作开班动员,并围绕认真学习贯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进行了专题辅导,深刻解读《工作规划》的出台背景、框架结构和重点内容,从总体工作要求、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科学有序地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外汇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学习活动中,组织参训人员观看了《坚决反对特权》、《贪路无归——蜕变》等警示教育录像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参训人员围绕学习活动的心得体会进行了热烈讨论交流。 通过此次学习活动,外汇局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完) 2014-04-08/safe/2014/0408/6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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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联系电话:0431-88572561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2219号 邮编:130051 2011-09-15/safe/2017/0621/3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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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中心支局 ·朔州市中心支局 ·阳泉市中心支局 ·长治市中心支局 ·晋城市中心支局 ·忻州市中心支局 ·晋中市中心支局 ·离石市中心支局 ·临汾市中心支局 ·运城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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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支局 ·上饶市中心支局 ·抚州市中心支局 ·宜春市中心支局 ·吉安市中心支局 ·赣州市中心支局 ·景德镇市中心支局 ·萍乡市中心支局 ·新余市中心支局 ·鹰潭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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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2/3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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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2014-05-28/safe/2014/0528/6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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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18年6月末) 2018-11-30/safe/2018/1130/10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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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4/safe/2015/1104/5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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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度的业务资格限制。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款的清收。境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2014-07-14/safe/2014/0714/2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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