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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湖北省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启动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武钢集团作为湖北省第一家试点企业、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作为试点企业合作银行分别介绍了各自的试点工作准备情况,其他企业和银行表达了参与此项试点工作的意愿和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赵军、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俊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3-11-13/hubei/2013/11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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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鄂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国税部门举行了二季度信息共享联席会,鄂州市中心支局和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上,鄂州市中心支局介绍了货物贸易分类监管办法、办理出口业务有关规定,通报了2015年上半年出口不收汇的案例。鄂州市国税局介绍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分户统计表,以及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双方还对出口不收汇、虚假出口等联合监管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如何更好服务企业的同时加强监管交换了意见和建议。最后,双方进行了数据资源共享,并表示希望积极搭建更多部门参与的信息交流平台,从机制构建、系统建设等方面入手,打造大数据监管模式。 2015-09-09/hubei/2015/09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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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应孝感市商务局邀请,外汇局孝感市中心支局参加了市商务局组织的利用外资培训会,重点就直接投资相关外汇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讲解,为全市商务系统人员宣传普及外汇政策。 会上,孝感市中心支局阐述了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重要意义,回顾了外汇局近来年的各项重大管理改革,重点对直接投资项下的简政放权和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同时与入会的各位代表进行了热烈交流,解答了他们关于外汇政策方面的疑问。通过本次会议,外汇局与商务局加强了横向沟通联系,宣传普及了政策知识,同时使两部门更加了解相互业务,促进商务和外汇部门间的业务衔接,为更好的服务企业,提高外资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15-09-09/hubei/2015/090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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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黄石市中心支局召开外汇法规政策培训会。全市79家银行网点及23家重点涉外企业共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外汇局黄石市中心支局分6个专题分析了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和银行合规要点,梳理了原则监管模式下银行执行展业原则的基本思路。同时,根据近期总局外汇法规政策调整情况,针对直接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收支申报等管理政策要点变化,逐条进行政策解读,明确了政策调整后的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银行审核要点。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此次培训内容丰富、要点全面、针对性强,对提升银行业务办理水平、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2015-08-03/hubei/2015/080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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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地方企业,宣传外汇政策法规,荆门市中心支局针对企业收付汇最关心的问题编撰了《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常见问题16问》宣传册。该宣传册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用图片生动活泼地解释了企业常办业务种类,涵盖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业务。 目前,宣传册已发放到当地银行各营业网点,银行人员均表示已将宣传册摆放在银行宣传架显著位置,方便办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查阅。调查显示,宣传册发放后,企业电话咨询业务有所减少,现场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企业均能按照宣传册要求提供审核资料,业务办理时间明显减少。 2015-09-09/hubei/2015/090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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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金融时报记者站在黄石召开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题调研座谈会,黄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部分银行和企业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企业就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与外汇局进行了沟通。银行就支持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结售汇、担保服务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和反馈。会后,黄石市中心支局负责人还带队赴相关企业开展了现场调研。 2015-08-11/hubei/2015/08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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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全省个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测分析培训班在襄阳市举行,辖内各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及业务经办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上,襄阳市中心支局介绍了开展个人外汇非现场监测分析的主要思路及方法,现场演示了17个监测程序运用操作,并进行了上机实际演练。经过一天的培训,参训人员基本掌握了监测程序的使用方法,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非现场监测分析水平夯实了基础。 2015-08-11/hubei/2015/08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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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注意事项 2017-05-26/hubei/2017/052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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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报送流程 2017-05-26/hubei/2017/052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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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2014-07-14/hubei/2014/071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