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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省工行等八家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分管行领导及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各处和分行跨境办主要负责人及综合科长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庞贞燕副局长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2017-07-27/shandong/2017/0727/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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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山东省分局鲁西北片区2017年第二季度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在聊城市中心支局召开,中心支局王武声副局长到会并主持会议。 2017-07-03/shandong/2017/0703/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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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管理处热忱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了企业资金汇出问题。5月15日下午,山东华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送来锦旗。 2017-05-26/shandong/2017/0526/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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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莱芜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李玉祥带领中支外汇管理科一行六人,到维达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进行座谈考察,并就最新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宣讲。 2017-04-07/shandong/2017/0407/1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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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滨州市中心支局借助金融消费者协会组织的“金融知识惠万村”宣传活动,赴惠民县魏集古村落景区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2017-07-03/shandong/2017/0703/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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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心支局于6月15日在五莲县举办2017年外汇政策宣讲会,五莲县80多家进出口企业以及10家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参会。 2017-07-03/shandong/2017/0703/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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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外汇局聊城市中心支局在阳谷新凤祥集团举办聊城市企业联机接口及跨国公司工作推进会。 2017-04-25/shandong/2017/0425/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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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24/shandong/2015/0424/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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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 2015-04-24/shandong/2015/0424/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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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下午,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在济南分别召开了2017年第三季度银行和企业座谈会。济南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庞贞燕同志到会并讲话,分行跨境办和外汇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农业银行等7家银行、山东钢铁集团等8家重点企业参加了座谈。 2017-09-22/shandong/2017/0922/1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