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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分局的指导下,招商银行荆州分行成功为湖北荣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签约金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于2025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鄂汇发[2025]1号)后,荆州市落地的首笔由银行直接办理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业务。该政策旨在通过简化跨境投融资流程,推动湖北省内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登记由外汇局行政许可改为银行直接办理,同时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以促进跨境资本流动便利化,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新政顺利实施,外汇局荆州市分局前期组织辖内外汇银行深入学习政策细则,加强风险防控培训,并指导银行向企业精准宣讲政策内容。招商银行荆州分行积极响应,迅速梳理业务流程,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优化对客服务,主动进行宣导。此次办理外债登记的湖北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是荆州市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专注于再生资源领域。招商银行在了解到企业境外融资需求后,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企业整理申报材料,在荆州市分局耐心地辅导和招商银行全行联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当日受理、当日办结,极大缩短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体现了新政的务实性和便利性。 政策创新通过简化外债登记流程,将审批权限下放至银行,不仅提升了企业跨境融资效率,更精准引导资金流向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实体企业,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监管智慧。同时,银行的角色从传统业务执行者升级为政策落地的关键枢纽,推动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对于地方经济而言,荆州作为湖北省重要城市,首笔业务的示范效应有望吸引更多境外资金流入,支持本地实体产业升级。(江汉风客户端 2025-5-27) 2025-05-27/hubei/2025/0527/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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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襄阳市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高水平开放的指导意见》,深度融入湖北高水平开放战略布局,切实优化跨境投融资服务,为襄阳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 流程再造强支撑,打造外债登记线上办理新模式。组织商业银行大力推行外债登记业务“线上办理+邮寄服务”,通过流程优化切实降低企业跨境融资的“脚底成本”。该模式以“电子化预审+远程办理”为核心,由商业银行依托线上预审机制提前核验企业资质,在严格风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外债登记全流程电子化流转,大幅压缩业务办理时间。今年前5个月,襄阳企业通过线上或邮寄方式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累计引入境外资金1850万美元,有效提升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政策滴灌疏堵点,树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新标杆。建立“专班对接+绿色通道+跟踪辅导”全流程服务机制,推动回天新材成功获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资质,成为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第二家获此资质的企业。通过构建跨境资金池管理机制,企业可以享受“一次备案、额度共享”的便利化政策,在跨境融资备案额度内灵活开展境外放款、外债借还及净额结算等业务,从而实现境内外资金的集约化使用、降低跨境资金管理成本。 数据赋能破壁垒,拓展线上信用快捷融资新通道。组织商业银行构建“数据增信+线上快贷”融资模式,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大数据智能核验系统,实时获取企业出口报关、跨境收付汇等贸易数据,对涉外中小企业信用进行精准“画像”,帮助企业有效突破传统抵押担保限制,获得线上信用贷款资金支持。今年前5个月,辖内银行机构通过这一模式为多家涉外企业提供“一键申请、快速授信”的融资服务,累计发放纯信用贷款4000余万元,较好地缓解了涉外中小企业“轻资产、无抵押、难贷款”的困境,实现了银行拓展客户与企业获得融资的互惠共赢。(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6-04) 2025-06-04/hubei/2025/0604/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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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在宜昌市外汇局、市商务局的联合推动下,中信银行宜昌分行携手外综服企业湖北宜贸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正式签署面向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普惠型汇率套保”业务合作协议,为破解中小微企业避险痛点提供了创新方案。全市近60家中小微外贸企业代表参与现场签约活动。 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汇率风险管理已成外贸企业生存发展必修课。宜昌市外汇局调研发现,中小微外贸企业普遍受困于单笔金额小、避险成本高、专业能力弱、办理流程烦琐等难题,整体外汇套保率偏低。 此次银综联合推出的普惠型汇率套保新模式直击痛点:中小微企业通过外综服平台宜贸通公司“抱团”,将分散的结售汇业务集中办理,聚沙成塔形成规模效应。此举将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套保议价能力,降低套保成本与操作门槛,更可获得银行专业指导,有效管控汇率风险。以出口收汇为例,中小微企业委托宜贸通代理收汇及套保,统一询价定价并办理手续,资金到账结汇后转付企业,流程清晰便捷。 市外汇局、商务局负责人强调,此模式是在前期深入走访银企及组织召开十余场专项座谈,并充分考虑银企发展需求工作的基础上,由外汇银行和外综服企业携手共建的企业服务平台,旨在为中小微企业筑牢汇率风险“防火墙”。未来,该平台将延伸至授信融资领域,助力破解外贸企业融资困局,为本地企业扬帆出海保驾护航。(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6-29) 2025-07-10/hubei/2025/0630/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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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上午,在宜昌市外汇局、市商务局的联合推动下,中信银行宜昌分行携手外综服企业湖北宜贸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正式签署面向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普惠型汇率套保”业务合作协议,为破解中小微企业避险痛点提供了创新方案。全市近60家中小微外贸企业代表参与现场签约活动。 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汇率风险管理已成外贸企业生存发展必修课。宜昌市外汇局调研发现,中小微外贸企业普遍受困于单笔金额小、避险成本高、专业能力弱、办理流程烦琐等难题,整体外汇套保率偏低。 此次银综联合推出的普惠型汇率套保新模式直击痛点:中小微企业通过外综服平台宜贸通公司“抱团”,将分散的结售汇业务集中办理,聚沙成塔形成规模效应。此举将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套保议价能力,降低套保成本与操作门槛,更可获得银行专业指导,有效管控汇率风险。以出口收汇为例,中小微企业委托宜贸通代理收汇及套保,统一询价定价并办理手续,资金到账结汇后转付企业,流程清晰便捷。 市外汇局、商务局负责人强调,此模式是在前期深入走访银企及组织召开十余场专项座谈,并充分考虑银企发展需求工作的基础上,由外汇银行和外综服企业携手共建的企业服务平台,旨在为中小微企业筑牢汇率风险“防火墙”。未来,该平台将延伸至授信融资领域,助力破解外贸企业融资困局,为本地企业扬帆出海保驾护航。(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6-29) 2025-07-10/hubei/2025/0630/2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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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十堰市推广应用暨民营企业跨境金融便利化政策培训宣讲会在十堰市经开区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全市119家民营企业和各县市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 本次培训宣讲会由十堰市商务局、人行十堰市分行、外汇管理局十堰市分局、十堰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联办,湖北自贸区十堰市联动创新区和中信银行十堰分行具体承办。 人行湖北省分行宏观审慎管理处副处长石莉就跨境人民币政策作专题讲座。省商务厅电子口岸工程师袁霄详细讲解了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功能及重要应用。十堰市海关、税务宣讲了本系统最新便利化政策。外汇局十堰市分局就最新外汇便利化政策和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填报实操进行了培训讲解。中信银行湖北省分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会专家分别介绍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和跨境政策新金融工具。 培训宣讲会开始前,十堰市经开区对2023、2024年度辖区外贸企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奖补兑现。 本次培训宣讲会旨在以实际行动支持和促进民营外贸企业稳健发展,宣讲会简化会议流程,提高培训质效,不搞形式主义,所有参会领导不致辞、不讲话,让民营外贸企业有效了解各类跨境便利化政策,充分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6-06) 2025-06-17/hubei/2025/0609/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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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荆门一制衣企业在建行荆门分行完成5000万元外债签约登记,整个过程用时不到10分钟。这是荆门首笔银行办理的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标志着荆门跨境投融资业务又迈出重要一步。 “以前办理外债签约业务至少要跑一趟外汇局,现在直接在银行就能办理,不仅办理方便,资金到账速度也大幅提升。”该企业负责人高兴地说。 今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出台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政策。该政策允许省内银行直接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将企业办理外债流程从“外汇局审批—银行开户”简化为银行一站式办结,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助力企业快速获取境外资金支持。 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外汇局荆门市分局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了解到该制衣企业计划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用于建设智能化工厂的需求后,建行荆门分行组建专班,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确保业务的顺利落地。(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6-10) 2025-06-27/hubei/2025/0613/2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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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7-31/hubei/2025/0731/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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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31/hubei/2025/1031/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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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建行为我们量身定制汇率避险组合方案,我们也学会了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有效方法了。”近日,湖北十堰市某出口贸易公司财务人员在建行十堰分行成功签约1200万美元“远期结汇+期权组合”的套期保值协议后表示感谢。 湖北十堰市某出口贸易公司,主要出口滤芯、发动机、柴油机总成等,出口收结汇量较大。近几年来,由于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导致人民币汇率波动明显,对企业的贸易成本和损益造成很大冲击。企业财务人员虽然多次参加全市外汇自律机制组织的汇率风险管理培训,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缺乏,未完全了解和掌握汇率避险的具体操作方法,既不敢向企业老总建议做套期保值业务,也不愿意承担擅自操作可能带来的损失。 建行十堰市分行积极响应市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成立专业团队,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工作思路,为企业开展上门服务,重点向企业老总宣讲汇率避险的知识和产品,统一了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对汇率避险的认知和操作行动。该行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汇率变化的趋势,帮助企业制订多套汇率避险组合方案,并现场演示企业网银相关模块的线上化操作流程。企业最终选择远期结汇+期权的组合套期保值模式以规避汇率风险。 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稳外贸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外汇局十堰市分局按照国家外汇局工作要求,持之以恒狠抓落实。今年以来,该局紧紧围绕四个重点,进一步助力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一是紧紧围绕国家外汇局重点工作部署,把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制定持续深化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与时间节点;召开外汇银行工作会议,进行安排,确保政策传导到位、服务落地见效。 二是紧紧围绕重点银行,压实责任,抓好督办落实。对外汇收支业务量大、外贸企业开户数量较多,外汇衍生品成熟且丰富的外汇银行进行重点督导指导。对业务量小,较少或新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银行开展培训和辅导。截至目前,已对全市外汇银行套保业务落实情况通报7次,对4家银行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见谈话;对3家重点银行开展上门调研督导;对5家外汇银行从业人员200余人开展专题培训。 三是紧紧围绕重点企业,按照“抓大不放小”的思路,全面推进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今年6月,组织全市119家外贸企业在十堰市经开区举办汇率风险管理知识在内的大型培训宣讲会,提升企业整体汇率风险管理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全面推动银行建立重点企业清单,要求各行成立汇率风险管理专业团队,由行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为各类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初步统计,今年以来,各行共深入企业135次,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方案8个。 四是紧紧围绕重点问题,对症下药,及时解决。以往每年虽然都开展了联合培训,银行也都上门为企业进行了宣讲,但是十堰市外贸企业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一直不多,全市套保率一直无法有效提升。调研中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每次企业安排参加培训的主要是财务人员,银行到企业对接的也主要是财务人员,而企业是否做外汇套保的决定权和决策权是企业董事会或老总。由于财务人员不敢担责、汇报解释不到位,而企业老总又不太懂汇率风险知识和方法,所以企业虽有套保需求,但实际推进较难。外汇局十堰市分局找到问题所在,及时转变工作方式,与银行共同走访重点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宣讲和沟通,并提供全程跟踪辅导,破解企业不会做、不敢做的难题。 紧紧围绕四个重点开展工作终于结出硕果。今年1月至8月,十堰市外汇套保总额达13941万美元,套保率22.15%,同比提升21.23个百分点,全省排名实现逆袭,从倒数变成第三;新增首办户14家,位列全省第二。(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9-25) 2025-10-06/hubei/2025/0925/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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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 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09/hubei/2025/1009/2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