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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开展,现就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是指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特许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的业务。 二、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许机构资信状况良好,近2年内特许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有办理业务必需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适合办理业务的软硬件设置和人员。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的特许机构,应在开办业务前,由特许机构总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通过互联网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业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预订系统说明、备付金管理制度、客户信息核对操作说明及反洗钱制度等。 (二)能逐笔完整记录通过互联网办理的兑换业务的说明材料。 (三)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文本,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与客户签订的兑换协议文本等。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汇分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辖内特许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特许机构可自行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五、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可通过自营网站、合作机构网站或移动终端等渠道向客户提供预订服务。其中,通过自营网站以外渠道提供预订服务的,必须在预订界面告知机构与客户责任,并明确兑换服务由特许机构提供。 (二)特许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客户提供合规的网上支付渠道(如银行借记卡网银、第三方支付等),并在客户完成订单支付后实时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 (三)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不得突破特许业务备付金、兑换额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特许机构应严格审核客户身份,确保预订人与提取人的身份一致,并在提取环节留存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通过电子摄像留存个人身份证相应信息。 (五)特许机构总部应将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纳入现行的特许业务统计报表,同时单独统计该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六、外币现钞(含旅行支票)的提取网点原则上应为特许机构自身的网点。获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特许机构,可自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提取网点;获准在单一外汇分局辖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特许机构,可自行在经营范围内设立提取网点,但不得跨外汇分局设立线下提取网点。 如需新增其他类型网点(限于银行网点、其他特许机构网点、本机构下设的外币代兑点),所增网点须具备保障现钞和旅行支票资金安全及录像监控设备等条件,并由特许机构总部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20个工作日内外汇分局无异议的,新增网点可自行开展业务: (一)提取网点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如金融机构许可证、外币代兑点网点确认函、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证)。 (二)满足办理提取业务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监控录像、现金保管柜等。 (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各自的配套管理制度。 (四)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内特许机构的事后监管,及时防范和处置特许机构的违约风险、合规风险,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在日常监管中关注涉及客户真实性、资金安全性等方面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辖内特许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2015-12-07/anhui/2015/1207/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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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0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8.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88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40亿美元)。 2015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9万亿美元)。(完) 2015-12-08/anhui/2015/120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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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举行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有关情况吹风会 2015-12-04/anhui/2015/1204/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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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11月27日) 2015-12-02/anhui/2015/120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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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5年10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15-12-07/anhui/2015/1207/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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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11月27日) 2015-12-03/anhui/2015/1203/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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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5年11月27日) 2015-12-01/anhui/2015/120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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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诠释文件 2015-11-27/anhui/2015/1127/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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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中国外债统计数据诠释文件 2015-11-27/anhui/2015/1127/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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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可兑换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加快国内外汇市场发展、特别是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日益上升。此次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主要着眼于丰富境内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拓宽境内外市场主体的交易渠道,促进形成境内外一致的人民币汇率,这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改革举措。 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具体如何调整? 答:人民币外汇市场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9:30-16:30调整至北京时间9:30-23:30(区域交易运行时间暂维持不变);外币对和外币拆借交易系统运行时间由北京时间7:00-19:00调整至北京时间7:00-23:30。连续交易,中间不休市。 问: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为什么以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答: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市场流动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能仍以日间交易为主,并且最大程度反映中国外汇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夜间交易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可能使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汇率容易失真甚至有被操纵的可能。若以23:30的汇率作为收盘价,做市商参考这一价格为次日中间价报价,可能削弱中间价的基准性和代表性。如果做市商因为收盘价代表性不足而不参考进行次日中间价报价,又会影响中间价报价机制的权威性,造成收盘价与次日中间价的结构性偏离。因此,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价仍沿用16:30的成交价。 问:交易系统运行时间调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参考汇率时点是否相应增加? 答:为便利人民币外汇定价与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市场汇率参考,延长交易系统运行时间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在目前10:00、11:00、14:00、15:00和16:00五个时点的参考汇率基础上,在中国货币网增加公布17:00、18:00、19:00、20:00、21:00、22:00和23:00七个时点的参考汇率,计算方法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可参与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分别有哪些? 答: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价和询价等交易方式,可参与全部挂牌交易品种的交易,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问: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现阶段,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合格境外主体主要考虑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自愿原则,依法具体实施市场准入。合格境外主体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申请流程、技术标准和收费安排等与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标准相同。 问:合格境外主体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是否需要与交易对手签署主协议? 答:签署主协议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普遍惯例。境外主体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需自主协商签署NAFMII或ISDA主协议。 问: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实行做市商制度,合格境外主体是否也可以成为做市商? 答:考虑到合格境外主体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初期需要一段时间的适应和磨合,现阶段合格境外主体只能以普通会员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暂不成为做市商。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对现有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模式有什么调整?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在中国境内外汇市场有两种业务模式可以选择:一是继续与境内代理行直接开展人民币购售业务;二是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上述两种业务模式中,境外参加行根据自身意愿只选一种模式。 问: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后达成交易,境内银行是否还需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信息? 答: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若选择直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需在交易日终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人民币购售有关信息,其交易对手无需通过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015-12-23/anhui/2015/1223/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