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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11-27/xizang/2020/112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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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2017年在智利设立了一家境外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受疫情影响,该境外公司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国内提供资金支持。由于境外投资增资手续有些繁琐,且境外公司资金需求是暂时性的,疫情缓解后盈利状况将向好,不需要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是否有政策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答:可以通过境外放款方式向境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管理的企业放款,本外币放款余额上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放款人在办理放款之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2020-11-12/xizang/2020/1112/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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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1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1.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61万亿美元)。 2021-11-26/xizang/2021/1126/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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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国内再投资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日前其下属子公司因开展并购项目向银行申请了2亿元贷款,B公司能否将自身的外汇资本金出借给子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答:可以。根据现行管理政策,资本金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可以将自身资本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出借给子公司使用。 2020-11-11/xizang/2020/111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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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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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130亿元,支出15201亿元,顺差392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197亿元,支出12699亿元,顺差449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933亿元,支出2501亿元,逆差56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924亿美元,支出2323亿美元,顺差60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629亿美元,支出1941亿美元,顺差6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95亿美元,支出382亿美元,逆差8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929 601 19130 2924 -15201 -232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498 688 17197 2629 -12699 -1941 2.服务贸易差额 -569 -87 贷方 1933 295 借方 -2501 -382 2.1加工服务差额 85 13 贷方 88 13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51 8 借方 -31 -5 2.3运输差额 -79 -12 贷方 510 78 借方 -589 -90 2.4旅行差额 -676 -103 贷方 76 12 借方 -751 -115 2.5建设差额 83 13 贷方 151 23 借方 -68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5 -4 贷方 53 8 借方 -78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32 5 借方 -18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8 -32 贷方 79 12 借方 -288 -4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318 49 借方 -225 -34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36 21 贷方 542 83 借方 -406 -6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10 2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2 3 借方 -17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2-04/xizang/2021/0204/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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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及藏历铁牛新年临近,面对年初突发局部疫情,及疫情反弹严峻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下称“西藏分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辖区经济金融安全”原则,统筹疫情防控和业务办理,畅通绿色通道,不断优化外汇服务手段,全力保障疫情期间西藏外汇服务不断档。 深入一线调研,保障政策落实生效。个人外汇业务是外汇业务中最贴近群众,最能反映群众在外汇管理改革中获得感的业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2月1日-5日,西藏分局组织人员对西藏辖区个人外汇业务量较大的中行、农行、建行开展业务核查和督导,跟踪评估商业银行执行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情况,评估商业银行有关外汇业务的内控和合规制度,防范商业银行自行加码减损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保证政策执行不落空、不走样、不变形,确保“双节”期间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 加大政策宣讲,持续释放政策红利。西藏分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轻松活泼的形式在辖内媒体及公众号上对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传和解读,让西藏辖区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红利。2020年,西藏分局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3.15”外汇知识宣传、“网络炒汇”警示宣传、诚信兴商宣传,宪法宣传周宣传等活动29次,覆盖西藏7个地市,总人数17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宣传品8000余份,现场提供咨询服务1200余人次,累计对金融机构开展指导40余次,开展相关政策宣讲12次,召开银企座谈会5次,进一步扩大了便利化政策落地的覆盖面。 做好应急值守,确保外汇服务不掉线。西藏分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力量配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外汇服务有序运转。通过互联网子网站及时对外发布外汇业务指南,便利群众、市场主体查询,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远程办理业务,确保疫情期间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不受影响。西藏分局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辖内与商业银行生产前端直联业务系统、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平稳运行,避免因系统故障影响外汇业务办理现象发生。 2021-02-25/xizang/2021/0225/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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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021-02-25/xizang/2021/0225/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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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召开2017年-2019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永勤拉姆处长、西藏公安厅经侦总队次仁多吉副总队长以及相关业务骨干共计10余人在西藏分会场参加了表彰会。 此次会议表彰了2017-2019年全国在打击外汇违法犯罪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分先进集体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最后,公安部经侦局王志广副局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卫刚总会计师分别作重要讲话,要求两个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进行线索互通,交流,打通信息共享渠道,提升外汇违法线索成案率和打击成效。 以此次表彰会为契机,会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与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座谈,双方就打击跨境赌博、地下钱庄及数据共享等工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并就下一步合作达成一致,双方将在2021年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等方面借智借力,提高工作成效,共享工作成果。 2021-02-02/xizang/2021/0202/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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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等。(完) 2021-02-25/xizang/2021/0225/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