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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8-16/gansu/2023/0816/1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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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金昌市分局赴辖内进出口企业开展了汇率风险管理培训会。 会议邀请了外汇银行金融市场专家进行授课,授课内容主要包括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分析、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法等。会上,企业就当前公司在汇率风险管理及业务办理中遇到困难进行了提问,金昌市分局及银行业务人员进行了一一解答和指导。 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银企合作关系,增强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了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的能力和水平。 2023-08-23/gansu/2023/0823/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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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8月31日) 2023-09-07/gansu/2023/0907/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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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在甘南州建州七十周年到来之际,甘南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党支部全体党员赴合作市绍玛镇开展“美丽乡村 清洁前行”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全体党员深入村庄街道、田间地头,充分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优良作风,认真、细致地打扫每个角落,确保卫生不留死角,用实际行动助力甘南“蝶变”,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本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甘南州外汇局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党员同志的社会责任感,也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2023-08-16/gansu/2023/0816/1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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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和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殷勇共同为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揭牌)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部署,中国人民银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5个计划单列市分行和317个地(市)分行于2023年8月18日挂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加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牌子,各省、自治区分行加挂分行营业管理部牌子。 2023-08-18/gansu/2023/0818/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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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白银市商务局联合白银市中心支局等多部门举办了2023年白银市涉外企业政策培训,28家涉外企业参会。 此次培训,外汇局、商务、税务、海关、银行和中信保等多部门就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跨境人民币业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实操、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等内容进行了现场培训,达到了传导政策、交流思路的目的。 下一步,白银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宣传,扩大政策普及面和影响力,持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2023-08-16/gansu/2023/0816/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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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天水市分局举办“践行汇率避险、助力企业发展”专题培训会,会议邀请辖内涉外企业参加。 会上,外汇银行金融市场专家就汇率走势与展望、重点汇率避险产品及案例、外汇结算、融资等国际业务产品及案例等进行了讲解,帮助企业学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推动汇、银、企三方务实协作、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力促企业汇率避险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天水市分局将进一步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与服务,继续聚焦“首办户”,指导和推动银行更深、更实、更细地落实各项工作。 2023-08-23/gansu/2023/0823/1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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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平凉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平凉分行深入辖内果品出口企业开展现场调研座谈。 座谈会上,三家果品出口企业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口订单、外汇结算、汇率避险以及融资需求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平凉市中心支局现场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和指导,并向企业宣讲了优质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以及汇率避险理念。 下一步,平凉市中心支局将联合辖内银行,继续为辖内企业提供专业化外汇服务,精准有效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2023-08-16/gansu/2023/0816/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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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汇发〔200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31-8800740,传真号码0931-8848967,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700号,邮政编码:730000。 第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主动公开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外,公开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需经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提供以下信息,并签名或盖章: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概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因; (五)申请时间。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与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应出示上述相关证件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口头申请。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2),加盖省分局印章;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重新申请;其中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按前款规定公开的,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提供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或提供信息的方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应说明理由并采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省分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3),并加盖省分局印章。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4),并以传真或邮寄等方式返还至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分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市(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有关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市(州)分局申请。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省分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程,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4: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12-07/gansu/2023/1207/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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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2023-11-27/gansu/2023/1127/1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