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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持续回升。财政性存款快速增长,成各项存款增长主动力,但受非金融企业存款持续负增长拖累,各项存款增速依旧疲软。住户贷款增长依然强劲,拉动各项贷款增速持续回升,但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对各项贷款的拉动作用下降趋势愈加明显。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2369.99亿元,比年初增加1622.36亿元,同比多增1141.1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64%,比上月末下降0.3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51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142.99亿元,比年初增加1582.29亿元;同比增长5.61%。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2.90亿元,比年初增加5.67亿元,同比增长2.30%。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5256.78亿元,比年初增加721.10亿元,同比多增176.5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68%,比上月末下降0.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74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7033.16亿元,比年初减少10.15亿元,同比少增33.0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98%,比上月末上升0.5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36个百分点。定期存款余额8223.62亿元,比年初增加731.24亿元,同比多增209.6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7.13%,比去年同期上升5.61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034.85亿元,比年初增加132.28亿元,同比多增644.44亿元;余额同比下降2.90%,比上月末下降1.5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4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4359.62亿元,比年初减少154.82亿元,同比多增780.61亿元;余额同比下降3.53%,比上月末上升0.9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86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余额3675.23亿元,比年初增加287.10亿元,同比少增136.17亿元,余额同比下降2.13%,比上月末下降4.6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29个百分点。 (三)机关团体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052.16亿元,比年初增加219.58亿元,同比多增251.4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82%,比上月末下降0.6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55个百分点。 (四)财政性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财政性存款余额1410.01亿元,比年初增加551.97亿元,同比多增222.7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1%,比上月末上升12.5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5个百分点。 (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03.30亿元,比年初减少47.86亿元,同比少增197.65亿元;余额同比下降11.40,比上月末下降8.6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2.98个百分点。 (六)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境外存款余额112.90亿元,比年初增加45.30亿元,同比多增43.6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8.06%,比上月末上升20.3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4.71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9982.06亿元,比年初新增1378.27亿元,同比多增331.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44%,比上月末下降0.3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08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590.58亿元,比年初新增1387.44亿元,同比增长11.76%。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6.74亿元,比年初减少1.63亿元,同比下降15.18%。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8826.19亿元,比年初新增609.72亿元,同比多增197.8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1%,比上月末上升0.2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6.17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6058.00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8.64%),同比增长28.82%;余额比年初新增519.2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2768.1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1.36%),同比增长5.59%;余额比年初新增90.48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0832.48亿元,比年初新增764.64亿元,同比多增124.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00%,比上月末上升0.2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20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上升。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172.81亿元,同比增长8.19%,比上月末下降0.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34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3984.30亿元,同比下降8.68%,比上月末上升0.6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0.51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800.31亿元,同比增长51.68%,比上月末下降0.1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30.82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上月末减少 5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50亿元,比年初新增2.5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5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17.88亿元,比年初新增1.41亿元,同比多增6.6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40%,比上月末上升2.4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2.85个百分点。 2019-10-12/yunnan/2019/1012/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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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持续回升。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量速齐增,成为全省存款增长的主动力,全省存款整体水平持续回暖。住户贷款增长依然强劲,拉动各项贷款增速持续回升,但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对各项贷款的拉动作用稍显疲软。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2936.38亿元,比年初增加2188.76亿元,同比多增1809.4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85%,比上月末上升2.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21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659.18亿元,比年初增加2098.48亿元;同比增长7.64%。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0.32亿元,比年初增加13.09亿元,同比增长34.37%。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5448.23亿元,比年初增加912.55亿元,同比多增180.5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56%,比上月末下降0.1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20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7116.62亿元,比年初增加73.32亿元,同比少增34.3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91%,比上月末下降0.0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5.45个百分点。定期存款余额8331.61亿元,比年初增加839.23亿元,同比多增214.9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95%,比去年同期上升5.22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332.62亿元,比年初增加430.06亿元,同比多增906.41亿元;余额同比上升0.27%,比上月末上升3.1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56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4718.46亿元,比年初增加204.02亿元,同比多增1171.81亿元;余额同比上升5.17%,比上月末上升8.7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9.58个百分点。 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余额3614.16亿元,比年初增加226.03亿元,同比少增265.41亿元,余额同比下降5.48%,比上月末下降3.3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71个百分点。 (三)机关团体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188.85亿元,比年初增加356.26亿元,同比多增348.4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22%,比上月末上升1.4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7.56个百分点。 (四)财政性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财政性存款余额1320.48亿元,比年初增加462.44亿元,同比多增395.2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45.43%,比上月末上升24.9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8.37个百分点。 (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6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39.36亿元,比年初减少11.80亿元,同比少增54.59元;余额同比上升16.99%,比上月末上升28.3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3.75个百分点。 (六)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6月末,境外存款余额106.85亿元,比年初增加39.24亿元,同比多增33.3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0.61%,比上月末下降27.4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81.35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0289.99亿元,比年初新增1686.20亿元,同比多增376.4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49%,比上月末上升0.0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80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9886.48亿元,比年初新增1683.34亿元,同比增长11.79%。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8.70亿元,比年初增加0.32亿元,同比下降10.52%。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8963.29亿元,比年初新增746.81亿元,同比多增221.0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0%,比上月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6.41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6163.91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8.77%),同比增长28.41%;余额比年初新增625.14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2799.39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1.23%),同比增长6.11%;余额比年初新增121.67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1002.30亿元,比年初新增934.46亿元,同比多增148.76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06%,比上月末上升0.0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2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298.50亿元,同比增长8.39%,比上月末上升0.2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93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4016.22亿元,同比下降7.47%,比上月末上升1.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6.77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787.88亿元,同比增长42.42%,比上月末下降9.2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3.33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减少 6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亿元,比年初新增2.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6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19.40亿元,比年初新增2.93亿元,同比多增4.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8.64%,比上月末下降0.7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51个百分点。 2019-10-12/yunnan/2019/1012/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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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10-12/yunnan/2019/1012/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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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明海关了解到,今年前三季度,云南外贸运行呈现平稳增长态势。全省外贸进出口1665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8%。其中,出口728.1亿元,增长28.1%;进口936.9亿元,增长11.1%;贸易逆差由上年同期的274.7亿元缩小至208.7亿元。 昆明海关统计分析处处长李燕介绍,从前三季度看,云南进口保持稳定,以原油、金属矿砂为主;出口整体增势强于进口。前三季度,出口对云南外贸增长贡献率为63%,全省外贸增长动力由进口向出口转变。全省农产品、机电产品、化肥等商品出口快速增长。 云南省与主要市场贸易平稳增长。前三季度,全省与东盟贸易额为822亿元、增长24.9%,与拉丁美洲贸易额为152.3亿元,增长33.4%;与欧盟贸易额为68.8亿元,增长6%。在原油进口带动下,全省与中东国家贸易得到进一步拓展。全省与南亚国家贸易额为36亿元、增长4.4%,其中与印度贸易增长13.3%。 据介绍,前三季度,云南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值1180.9亿元,增长16.7%,占同期云南省进出口总值的70.9%。其中,出口464.7亿元,增长23.7%;进口716.2亿元,增长12.5%。 据统计,前三季度,全省出口农产品219.5亿元,占全省出口份额的30%,农产品超越机电产品成为全省出口第一大项商品。全省对东盟出口农产品140亿元,增长59.1%,占全省农产品出口额的63.8%,其中出口越南76.7亿元,出口泰国26亿元,分别增长93.3%、24.5%。(完) 2019-10-25/yunnan/2019/1025/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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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规则》(汇发〔2019〕19号印发)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德宏州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经常项目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汇发〔2014〕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云汇发〔2015〕58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19年10月11日 2019-10-25/yunnan/2019/102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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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10-12/yunnan/2019/1012/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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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10-12/yunnan/2019/1012/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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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24/yunnan/2020/0424/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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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27/yunnan/2020/0327/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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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云南省分局决定在试验区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与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红河州、德宏州中心支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及有关商业银行;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反馈。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0年3月30日 2020-04-01/yunnan/2020/0401/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