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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1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15/ningbo/2019/0815/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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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16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16/ningbo/2019/0819/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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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1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19/ningbo/2019/0819/1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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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2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20/ningbo/2019/0820/1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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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2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21/ningbo/2019/0821/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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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2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8-22/ningbo/2019/0822/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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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 2019-08-15/ningbo/2019/0815/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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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浙江等地区扩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的批复》(汇复〔2019〕28号),我分局决定在宁波市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市全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宁波辖内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使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三、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附件1)要求办理试点业务,并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附件2)规定,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对企业存在涉嫌外汇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停办相关业务并向我分局报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外管〔2018〕14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方锡林 联系电话:87058251。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19年9月9日 2019-09-29/ningbo/2019/0929/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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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26/ningbo/2019/0926/1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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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联合宁波银行象山支行开展了涉外小微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宣讲座谈会,辖内十余家涉外小微企业3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2019-09-23/ningbo/2019/0923/1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