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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25/shenzhen/2018/102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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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 年 7 月 1 日 2015-05-20/shenzhen/2015/0520/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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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5 日 2015-05-20/shenzhen/2015/0520/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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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深圳市分局积极筹划、精心组织,牵头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法规政策培训、企业外汇业务座谈、辖内银行网点宣传、社区校区现场宣传及网络微信宣传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警示违法违规风险,揭露网络炒汇骗局,有效提升辖内外汇市场主体外汇交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为引导个人正确用汇,深圳市分局创新宣传手段,将流行歌曲《远走高飞》改编成《远离网络炒汇》MV、利用软件制作“个人正确用汇”H5电子宣传件,并通过微信渠道广泛传播,引导个人合法用汇,揭露网络炒汇骗局。 针对银行和企业关心的外汇业务问题,深圳市分局通过培训、座谈、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等多种方式,向市场主体正确传导外汇管理政策精神,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2018-10-30/shenzhen/2018/1030/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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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2018-10-22/shenzhen/2018/102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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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9月29日) 2018-10-24/shenzhen/2018/102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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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9月29日) 2018-11-01/shenzhen/2018/110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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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9月29日) 2018-10-30/shenzhen/2018/1030/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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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18年8月31日) 2018-10-11/shenzhen/2018/101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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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鹏城,无时无刻不感受到改革奋进的气息。砥砺风雨40年,改革开放的沧桑巨变,也是外汇管理机制不断发展完善的侧影。深圳,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先锋,在改革开放释放出的强大活力中,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犹记得“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才能与时代同行”。回首汇改的历程,宛如跌宕起伏的大江大浪,拍打着祖国的南端,我们见证她的成长,续写着春天的故事。 开端:一声春雷,悄然变化 故事的开端,是1979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设立,拉开了改革的序幕。彼时,外汇储备短缺,个人购汇管理严格。20世纪90年代,个人旅游、自费留学的购汇额度逐步提升至等值2000美元。到了1999年的时候,国家进一步取消因私用汇一年供汇一次的限制。 回想起那个时代,表哥毕业进入华为正式参加工作,由于工作关系,时常需要往返印度和东南亚出差,时常因为个人换汇问题焦头烂额。从前姑姑总是要帮他张罗提前换好外币现钞,由于出差安排不定,手头不宽裕的时候换多换少总是拿捏不准。放宽了购汇次数限制后,姑姑大悦,逢人就说现在政策好,是改革的春风到了! 发展:大国入世,追赶时代 变革带动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时俱进、奋起革新的信念已深入人心。古语有云:“终日乾乾,与时皆行”。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向世界承诺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我国外汇制度迎来双顺差的考验。事实证明,在追赶时代的道路上,中华民族的儿女们不敢有丝毫懈怠! 正如国家外管局局长、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说,“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历经20余年的探索与沉淀,我国由初期的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制度,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高速发展、经济腾飞的要求。 同样是入世这一年,表嫂拿到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下决心辞职前往加拿大攻读法学博士。直到现在每每提起当初决定远赴异国的情形,她仍然会感慨,若不是那一年恰好放开了自费留学购汇的限制,给了她一个大胆的机会,或许也就没有那份执着支持着她不顾父母反对,毅然走出国门去看一看。要知道,在那个时代,公派留学才是长辈眼中的荣耀。 高潮:外部冲击,保驾护航 正所谓,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与国际游资多轮较量中,外汇管理机制成功应对多轮金融危机风险的冲击,在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有效维护了外汇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受住了经济周期考验。2006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居世界首位,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有力支持。作为“沿海特区中的特区”,高度开放的深圳向世界呈现出年轻力量的蓬勃生机。对外贸易交易总额逐年攀升,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升,走出国门的需求空前高涨。 改革的步伐愈发自信,中国向世人展现出开放的气魄与胸怀!2006年,个人购汇不再实行单笔限额政策,首次提出了“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概念,次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居民购汇执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限额的规定,极大提高了居民兑换外币的自由度。2007年,表哥到加拿大,与顺利拿到律师资格的表嫂团聚。 未来:引领时代,迈向美好 40年砥砺奋进,中国迈开了气壮山河的新步伐,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故事仍在继续,新时代明确新目标,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在前进的道路上,改革围绕着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中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继续深化完善。 粤港澳大湾区这一重大规划的发布,让深圳又一次成为加强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排头兵,深圳将始终坚定不移的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 2011年起,我国进一步放开结售汇业务渠道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老百姓可以足不出户,轻松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结售汇,省时省力,居民换汇更加便捷! 姑姑高兴地拉着我教她如何使用手机将表哥寄回的生活费结汇,还不忘乐呵呵地跟邻居探讨国际形势、汇率走势,她说小老百姓的满足就是很简单,生活越来越好,日子越来越便捷。 的确如此,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改革开放,改革发展的进程离不开外汇管理制度的保驾护航。在经济的蓝海中,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外汇管理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引领时代步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019-03-26/shenzhen/2019/0326/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