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以其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购买了境内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05居民个人”。 案例2:境内某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金额1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出口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到账后,该企业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企业在银行办理其他贸易融资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出口企业属于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出口押汇虽属银行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仍属于货物贸易性质,因此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同时,这样统计有利于与海关进出口数据的比对。 类似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其他进出口贸易融资,实际资金性质同样属于正常的贸易往来资金,由此发生的相关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则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9.html
-
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8.html
-
问:境内A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外贸企业,该公司作为中间商,促成了香港和美国两家公司之间的一笔红木家具交易。即货物流:香港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红木家具;资金流:美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在扣除自身的收益后再将款项汇给香港公司,应如何申报? 答:在本实例中,货款是由进口商先汇给中间商(境内A公司),中间商扣除自身收益后再将余款汇给出口商。因此,该中间商A公司收付汇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41.html
-
近日,宜宾市中心支局举办了“汇率避险工具暨贸易融资产品推介会”,邀请部分省级银行的专家为辖内大中型外贸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讲解汇率风险管理、银行远期汇率产品的功能及运用技巧、贸易融资产品及国际贸易反洗钱管理等,企业结合自身发展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和融资需求与银行开展了面对面的交流。 2018-11-23/sichuan/2018/1123/773.html
-
问:某企业借入国际商业贷款200万美元,2018年11月归还本金200万美元,利息8万美元,均为购汇支付,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对于企业而言,其中200万美元是归还的跨境贷款本金,应统计在横栏“441跨境贷款”,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而另一部分8万美元是用于支付利息,应统计在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42.html
-
附件:11月2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11-23/ningbo/2018/1123/847.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探索外汇局和服务对象在组织联建、党员互动的有效途径,形成“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整体合力,11月14日下午,厦门市分局联合厦门农行、厦门象屿集团开展主题为“三方搭平台 共建促发展”党组织共建共联活动。 外汇局、银行、企业三个党支部的党员实地参观了厦门跨境电商产业园,了解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布局、进出口通关模式和两岸海运快件模式;实地参观“象屿文化空间”,学习了解厦门农行党建和象屿集团成长轨迹、党群文化建设工作。参观结束后,三个党支部面对面交流支部党建工作经验,就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汇率走势、外汇局服务实体经济建议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厦门市分局郑卫国副局长指出,三方共建的活动形式好、意义深,国有企业讲党性、党建工作抓细抓实的经验值得外汇局学习借鉴;外汇局党支部通过共联共建活动走进银行和企业,有助于更好地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郑局长表示,只要业务符合“真实、合规、留痕”的基本要求,外汇局都会全力支持。 通过此次活动,厦门市分局学习了银企的先进党建经验,有效实现党建与业务的有机结合,推动支部党员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 2018-11-20/xiamen/2018/1120/1195.html
-
11月15日,江津中心支局与辖区某涉外企业座谈。会上,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向中心支局介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目前面临的困难,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向企业宣传讲解了货物贸易相关外汇政策,表示将继续支持企业发展,希望企业尽快解决内部管理问题,使公司生产经营早日重回正轨,合规开展外汇业务。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中心支局提供的政策指导和支持表示感谢,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2018-11-16/chongqing/2018/1116/1083.html
-
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四季度银企座谈会,主题围绕宣讲“放、管、服”政策,并解银行企业外汇业务需求。外管局西藏分局各业务处室、全区各外汇业务指定银行业务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共计30人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分局外汇管处负责人传达近年来总分局关于外汇系统“放、管、服”的政策要求及西藏分局所做的具体工作;银企代表围绕西藏分局“放、管、服”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政策诉求;针对银行提出的相关业务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 2018-11-26/xizang/2018/1126/208.html
-
11月22日,江津中心支局与江津区税务局进行座谈交流。一是双方分别通报了前期交换的异常线索核查情况;二是双方相互交换了近期发现的异常线索,并就接下来实施联合监管进行了探讨;三是双方分别就外汇政策、税务政策、监管方式和手段进行重点介绍;四是双方就进一步加强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共同防范风险、服务地方经济更好发展达成了共识。 2018-11-23/chongqing/2018/1122/1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