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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看待目前部分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现象? 答: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个人在境内配置外币资产的选择面较窄,只能持有外币存款或购买品种有限的外币理财。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利率水平仍处于低位,欧、日实施“零利率”政策,美国的利率水平也较低,外币存款利息和外币理财收益率都明显低于人民币存款和理财。且国际汇市波动频繁,人民币有效汇率基本稳定,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市场主体持有外币资产的收益还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从我国经济基本面、境内外利差,以及人民币汇率的长期表现看,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仍是稳定的强势货币,人民币汇率有条件继续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08/xinjiang/2017/0208/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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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有何背景? 答: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但相应的国际收支个人购汇统计仍沿用过去较为简化的模式,这种统计现状既满足不了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与国际组织提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根据G20和国际协作有关原则,各国需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方面加强合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包括加强购汇真实性审核、细化支出分类等。 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此外,个人购汇及使用情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个人购汇事项申报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和居民诚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现诚信社会。(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1-20/xinjiang/2017/0120/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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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21/xinjiang/2017/022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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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全年下降3198.44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105.17亿美元,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降幅为1.3%。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2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总体贬值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从全年的情况看,央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是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最主要原因。估值方面,非美元对美元总体贬值和资产价格变化也对外汇储备规模造成影响。总体而言,2016年的全年降幅比上年同期少降了1928.12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15/xinjiang/2017/0215/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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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的一年,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业务监管有何举措? 答:强化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 目前个人经常项目下购付汇比较便捷,我们将继续优化相关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加大惩处强度,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违规银行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结售汇业务、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罚款的处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洗钱的,根据《反洗钱法》协同国家反洗钱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13/xinjiang/2017/0213/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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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并如实、完整申报,作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要求银行加强合规性管理,认真落实展业原则,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3号)报告大额及可疑交易。对于存在误导个人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不严、协助个人违规购付汇、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1-25/xinjiang/2017/0125/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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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中国为打击资本外逃,出台限制跨国融资工具措施从而对贸易进口产生影响。请问外汇局有何评论? 答:近期,外汇局未出台严格进口贸易融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措施。企业真实、合法的贸易外汇收支,可持相应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仍然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跨境担保业务及相关产品不受影响。(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16/xinjiang/2017/0216/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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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对境外留学和旅游等用汇有何影响? 答:没有影响,个人购汇政策没有变化。出境留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按规定进行完整、真实的信息申报;超过便利化额度的,提供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就可以购汇;出境旅游,可以在便利化额度内按需购汇,也可在境外使用银行卡消费,用汇不受影响。(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2-06/xinjiang/2017/0206/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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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外汇管理部门对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进行完善,是否涉及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调整? 答: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没有变化。境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真实性购汇需求申报后,直接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之内的购汇;便利化额度之外的经常项目购汇,凭有交易金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存在任何障碍。(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01-18/xinjiang/2017/0118/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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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涉及转口贸易或转手买卖的交易该如何申报? 答: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一)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三)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四)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二、问:如何准确理解货物贸易交易属于海关何种贸易方式? 答: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须注意的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21010 一般贸易 10 一般贸易 121020 进料加工贸易 15 进料加工贸易 12103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3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 3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 121080 边境小额贸易 19 边境小额贸易 12109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22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 12110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25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 12111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20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35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 121990 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13 补偿贸易 16 寄售代销贸易 30 易货贸易 39 其他贸易 41 免税品 122990 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31 免税外汇商品 221000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14 来料加工贸易 27 出料加工贸易 三、问:银行因在境内或境外从事纸黄金交易发生涉外资金收付是否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银行自身因实物黄金进出口(非货币黄金)发生涉外资金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是不涉及实物进出口的纸黄金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进行申报。 四、问:个人项下涉外资金收付如何进行申报,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个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依据是其在境内居留1年以上,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除外。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认定。例如,在中国工作1年以上,持有国外护照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个人,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账户。同理,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个人,可在境外开立中国居民境外账户。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 以下列举几种交易类型的申报方式: (一)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 (二)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 (三)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 (四)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 五、问: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筹备资金汇出入该如何申报? 答:外国来华直接投资,由非居民开立的筹备资金账户为非居民账户,遵行非居民账户资金收付申报原则,即境外账户与筹备资金账户之间跨境资金收付,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筹备资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资金收付,根据基础交易性质,由境内居民进行间接申报。 2015-04-21/xinjiang/2015/0421/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