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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02/ningxia/2019/0702/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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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5月末上升182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92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82亿美元,升幅为0.6%。 6月,受全球贸易局势、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国际金融市场资产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今年以来,在外部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经济总体平稳、运行在合理区间,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呈现积极变化,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往前看,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仍然错综复杂,但我国将持续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落实全方位对外开放举措,经济增长的韧性和可持续性将进一步增强。这些都会为我国外汇市场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从而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2019-07-09/ningxia/2019/0709/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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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要求和宁夏分局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多措并举,顺利完成了辖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各项工作。一是准确摸清底数。通过资本项目系统导出今年应登记企业名单,确定直接投资存量权益应登记企业家数。二是做好政策宣导和咨询解答。利用微信、邮箱等方式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须知”分享给企业;对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讲解。三是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作,定期共享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对企业报送的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数据进行核实,及时发现漏报、错报和异常数据,指导企业准确填报数据,提高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准确率。 2019-07-10/ningxia/2019/0710/1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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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于2019年6月28日起上线试运行。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 三、意见收集 试运行期间,欢迎您在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的过程中提出宝贵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到邮箱:xzspxm@mail.safe.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2019-07-02/ningxia/2019/0702/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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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中美经贸摩擦对宁夏涉外企业的影响,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局长高波带领外汇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深入辖区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调研。 高波局长一行详细了解了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等国际国内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状况等方面的影响,围绕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实体经济情况与企业进行了充分深入交流,并就金融服务和外汇管理服务征求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高波局长要求外汇管理部门要提高履职政治站位,践行“金融为民”“外汇为民”,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建议,加强对企业外汇政策宣传引导,有效落实贸易便利化政策,切实支持涉外企业发展。 2019-07-18/ningxia/2019/0718/1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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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固原辖内最大的民营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存在异地结汇、“脚底成本”高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以提高外汇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为宗旨,指导企业通过网银办理异地网上结汇业务,实实在在降低企业结汇成本。 固原市中心支局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等,对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需求进行现场调研和解答。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对企业财务人员就如何办理企业网银及手机银行结汇的操作流程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近日该企业成功办理首笔异地网上结汇业务。下一步,固原市中心支局将严格落实外汇管理各项政策,指导银行和企业合规办理业务。 2019-06-24/ningxia/2019/0624/1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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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宣传解读《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增强辖区涉外企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组织召开了涉外企业调研座谈会。辖区内10家重点涉外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宁夏分局详细介绍了国际收支统计和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申报的重要意义,讲解了总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各类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及统计方法。各参会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实践,交流了财务系统建设情况,并对非金融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019-06-27/ningxia/2019/0627/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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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中心支局走进宁夏理工学院,面向师生开展了以“外汇知识进高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同宁夏理工学院经管学院部分师生一同参观了石嘴山市科技金融广场,了解了外汇交易、国际贸易、购付汇办理等各类外汇业务发展状况。参观结束后,石嘴山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向宁夏理工学院经管学院师生就近期中美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留学旅游购汇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宣讲交流,并就师生关心的外汇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9-07-03/ningxia/2019/0703/1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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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ningxia/2019/0918/1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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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2/ningxia/2019/0912/1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