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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东方汇理银行( CALYON S.A.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投资额度 7500 万美元。 2005-01-18/safe/2005/0118/4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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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2月26-27日在深圳召开。会议传达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分析了当前宏观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安排部署了今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做工作报告。 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部署,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要求,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重点加强了对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拓宽资金有序流出渠道,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从而有力地支持了涉外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郭树清指出,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他指出,促进国内经济和对外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作为重要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之一,外汇管理部门应深化改革,转变作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利用外资质量的提高,支持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要转变管理思路,实行平衡管理。改变过去歧视性和不对称的政策框架,实现外贸进口与出口、资本流入与流出、内资机构与外资机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同等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引导资源配置,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涉外经济发展。要强化外汇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手续,为涉外企业、机构、个人合法的涉外经济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充分发挥外汇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职能。同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快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的调整。 郭树清强调,我国国际收支的目标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宏观调控四大目标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国际收支不平衡是开放条件下内部经济失衡的外在反映,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内部经济失衡。因此,在宏观调控目标中,国际收支平衡不是次要的外在的一个方面,而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目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这是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力争在外汇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的突破。 会议提出,为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今年外汇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和管理,防范对外金融风险,逐步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这一总体要求,今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活动。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方式。进一步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活动。继续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外汇管理政策,便利跨国公司内部资金运营和外汇资金的集中付汇。 第二,强化短期资本流入和结汇管理,防范短期资本冲击。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贷行为,积极引导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进一步落实外资银行外债总量控制和严格结汇管理政策。完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对出口预收货款、进口延期支付等贸易融资行为的管理。加大对个人可疑外汇资金的监督,规范非居民个人境内直接投资。 第三,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资金双向合理流动。支持保险机构、社保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允许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经批准后存放境外或进行保值运作。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手续。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第四,加快培育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扩大外汇供求范围,进一步满足个人、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合理用汇需求。改进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五,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储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要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外汇领域反洗钱力度,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统计监测预警,提高外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 2005-02-27/safe/2005/0227/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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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进行了第三次党课学习活动。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作了主题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报告。报告会由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马德伦主持,中央督导组部分成员,外汇局、中央汇金公司全体党员和职工参加了这次党课学习。 郭树清从社会管理和社会改革方面,如何体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包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国际五个方面的内容,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大家作了系统介绍。他指出,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的组织和发展受到党的一贯重视,外汇局全体党员在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应对国际局势等方面多次学习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领域的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对于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郭树清在讲课中以大量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古今历史作比较、国际国内情况相比较,深入说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条件。从我国人民群众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受教育情况、就业条件、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以及精神文化生活状况等多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我国现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条件,指出我国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经济和精神文化基础。但从长期的战略角度出发,站在加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我们要深入思考和清楚认识急待解决构建和谐社会还面对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自觉地付出努力和做出贡献。 最后,郭树清要求外汇局全体党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是要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本领。每一个公务员都是社会的一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二是要勤政廉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共产党员不仅要把自己管住管好,也要把身边的人管住管好。坚决不做违法乱纪、损人利己的事。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真正把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落到实处。三是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关心并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活动,贴近社会、了解社会,关注国家前途命运,要积极参加党、团、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是要加强个人修养,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建立与人为善、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要搞好家庭小环境建设,形成明礼诚信、团结互助、稳定和谐的良好家庭氛围。五是坚持正义,敢于同社会上的不法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带头抵制。六是积极向上,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全方位的了解历史、地理和自然科学知识,在文学、艺术、电影、旅游等方面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积极培养我们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会上,马德伦传达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5年春节期间先进性教育活动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利用节日期间搞好自学,巩固学习培训成果,并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完) 2005-02-07/safe/2005/0207/4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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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满足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并有效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核定2005年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时,严格执行《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原则和要求,并同时考虑到外资银行近两年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外资银行2004年11月份调整后短期外债指标和年底的实际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外资银行2005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等因素。 《通知》规定,由外资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提出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在批准的短期外债余额范围内,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辖内各家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情况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对各家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进行适当调剂。具备主报告行条件的外资银行,经过其上级行授权和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作为主报告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 《通知》还对外资银行的外汇担保问题进行了明确。未开放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银行,可以继续为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借用人民币贷款提供外汇保证。(完) 附件1: 《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2005-02-21/safe/2005/0221/4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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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汇的,进口单位不得再凭该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于2005年5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自2005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不得凭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于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已到单,进口单位要求延长付汇期限的,银行应当审核相关商业单证,并做好此项下延长付汇期限超过90天和90天以上远期付汇情况统计报表工作。 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构成我国事实外债,属于资本项目范畴,应当加强管理。《通知》的实施,有利于防止经常项下进口付汇资金滞留境内转化为资本项下短期外债,是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完) 附件1: 《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2-22/safe/2005/0222/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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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安排,邀请国家档案局局长、中央档案馆馆长毛福民作“做好档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报告。报告会由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 毛福民局长结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的工作,从理论的高度,结合一些事例阐述了档案工作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档案记载着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进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好教材。第二,档案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工具和载体,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同时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档案是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钥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把握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基本规律和未来的建设很有借鉴意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重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功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已是农历腊月29了,但华融大厦三楼的会议中心仍然坐满了人。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马德伦,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东荣、魏本华参加了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中央汇金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第43督导组的杨元洲同志等近300人参加了报告会。全体与会同志在认真听的同时,也在深入思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如何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自觉地、努力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婪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让每个人的档案都清清白白,让我们党和国家的档案不断记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业绩。(完) 2005-02-07/safe/2005/0207/4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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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监管工作,加强对申请人身份及有关财产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对外转移资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就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所涉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合作监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驻外使领馆负责为申请人出具或认证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公安、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审查申请人身份和拟转移财产的合法性。 《通知》要求,各驻外使领馆、各级公安、监察、司法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特别要加强对申请人身份的识别和对申请人有关财产权利及其他合同文书公证的管理,各部门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协助调查机制。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的外汇局提供已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向省级(含)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询证。(完) 2005-02-25/safe/2005/0225/4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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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查处了辽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T集团)出口逾期未核销、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伪造银行进账单和银行保函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2004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在审核T集团境外投资申请过程中,发现其境外投资能力与财务现况不符,通过综合分析该集团出口收汇核销、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等非现场监管信息,初步判断其涉嫌以出口不收汇方式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T集团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2002至2004年出口逾期未核销35笔,金额437万美元;将当地法院查封的价值540万元人民币设备非法转移境外;2004年4月,伪造金额为4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申请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专项贷款6000万元;1999年,将金额为100美元的银行进账单涂改为90万美元虚增注册资本;1992年至2003年,套取多家银行贷款余额达46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绝大多数已形成逾期贷款。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已经针对上述违规违法问题进行了处理。辽宁省分局依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对其出口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罚款122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在限期内调回滞留境外全部未收货款。辽宁省其他有关部门已经撤销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立项申请,将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恢复至原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当事人进行处罚。 该案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发现线索并破获的以出口不收汇方式非法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例,也是在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伪造金融凭证骗取国家专项贷款的案件。(完) 2005-02-22/safe/2005/0222/4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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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完善外汇管理,现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应当在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后,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才能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外汇收付。 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副本)及复印件; (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八)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相应手续。 四、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 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开户申请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颁发“经常项目业务核准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凭该核准件到所在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开立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时,应当在账户名称中加注“个人”字样的标识。 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其限额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有关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程序和技术规范,总局将另行发文布置。在此之前,上述账户的开立、关闭等外汇管理手续暂时采用手工操作。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为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包括货物贸易从属项下的收支。 六、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七、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 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支付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一次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一次支付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和预付货款保函到银行办理。 九、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结汇,或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结汇,也可以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一)一次性结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到银行直接办理。 (二)一次性结汇或者1日内累计结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1、以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等方式结算的,凭该结算方式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手续。 2、以汇款方式结算,属于自营出口直接结汇和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后结汇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办理。 (三)存入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并转入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结汇的,除按前两项规定的标准审核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的规定。 十、对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的监管方式,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外汇局根据其业务量状况、核销业绩等经审核后确定发单数量,向其发放核销单。对于新开户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一次申领核销单还需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经外汇局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单数量,为其发放核销单。 十一、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时从境外收到或者向境外支付款项,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填写相应的对公单位申报单。 十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个人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现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边境贸易或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十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通知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中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知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它外汇管理问题,参照现行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对外公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 2004-08-10/safe/2004/0810/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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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核准件等凭证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提供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005-10-14/safe/2005/1014/5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