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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东省召开“外汇服务电子化”现场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外汇电子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对外经贸便利化,带动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信息化开发和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与服务的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其中,居民个人购汇系统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施操作,防止了重复购汇,打破了只能由独家银行经营此项业务的局面,极大地方便了居民购汇,也为银行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外汇账户管理系统通过采集银行电子账户数据,监测外汇账户资金流动,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了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限制,便利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在会上指出,加快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在当前外汇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外汇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趋势对外汇管理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外汇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外汇管理要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和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除了观念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从而有利于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预防腐败,促进金融机构和外经贸企业提高对外竞争力。 会议确定,外汇服务电子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通过外汇服务电子平台,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前台柜面业务处理系统,提高前台处理业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并丰富外汇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形成业务基础数据库,促进外汇业务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为今后办理远程业务打下基础。围绕外汇服务电子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规范的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库,改进和统一外汇局对外的主要核心业务流程,改变以往对外办理业务条条分割的管理模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外汇分局开发了企业“外汇业务综合管理IC卡系统(简称“IC卡系统”)。它以企业外汇业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IC卡为企业身份识别标志,能够对企业基本情况、进出口核销信息、外债借用还信息、外汇账户信息、外汇违规立案及处罚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并用于办理业务。通过IC卡系统,能够实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所需提供凭证电子化及其电子信息在外汇局内部共享,减轻企业重复提供凭证等各类资料的负担;为企业远程办理业务提供现实手段,减少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来回往返的次数与时间,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实现自助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该系统,能够实现内部信息共享,有利于对企业外汇业务的综合监管,显著地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前台业务人员不足的矛盾。 目前,IC卡系统已在广东省分局营业室运行一段时间,4000多家省、市直企业、单位已经开始在出口核销单发单、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账户限额调整、企业自助查询等方面应用IC卡系统,企业普遍反映良好。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工作进度,开始第二阶段的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实现网上核销、网上申报等系统功能,提高对外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外经贸发展服务。 2003-09-27/safe/2003/0927/4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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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合理配置外汇资源和形成人民币汇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等,不断完善外汇市场运行机制。但过去银行在外汇市场同场交易只能进行单向买或卖的交易,不利于银行及时平补外汇资金头寸。 《通知》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 此次实行双向交易,是发展我国外汇市场的又一措施,对推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改变了过去银行间外汇市场对单向交易的限制,允许银行在头寸限额内全天候进行外汇资金买卖,及时进行外汇市场的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为银行规避风险拓宽了渠道。 二是会员交易的自主性大大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活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意愿,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汇率变动趋势。 三是客观上降低了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也为企业及时通过银行进行本外币汇兑提供了便利。 2003-09-22/safe/2003/0922/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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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发行美元债券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3]106号),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年9月19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5年期美元金融债券5亿美元。根据106号文确定的投资者范围及承销团成员,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了证券公司承销和购买本期国家开发银行美元金融债券的条件。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中有外币有价证券承销(发行或代理发行)业务、且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参加本次美元债券的承销团。证券公司承销本次外币债券的外汇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自有资金不足的,应持购汇书面申请、承销协议、当期自有资金银行对账单等,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事宜。证券公司承销债券中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 持有有效《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同时也是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可以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购买外币债券资金来源限于其自有外汇资金,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允许证券公司购汇购买本次美元债券。证券公司买卖美元证券有关外汇资金划转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核准。 2003-09-25/safe/2003/0925/4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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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的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为更好地满足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真实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抑制外汇非法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于9月1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扩大境内居民个人的供汇范围,并修订了有关的管理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的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对于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和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用汇,其购汇指导性限额统一提高到等值3000美元。 在提高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指导性限额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凡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在境外持卡消费后形成的外汇垫款,允许其购汇偿还;对于居民个人在申领外币信用卡时,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的,允许其在出境前以自有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因特殊原因需超出购汇金额进行的消费或支出,如交纳自费出国(境)学习学费、境外就医医疗费的,在外汇局审核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后,允许其持相应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放宽对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为进一步满足当前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用汇需要,将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供汇范围由原来的大学预科以上人员扩大到所有自费出国(境)学习人员。今后,所有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及培训的人员均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学费和生活费的购汇手续。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背景资料 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调整对照表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项下购汇。 可购汇等值2000美元(港澳地区等值1000美元)。 凡其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限额。 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 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值1000美元。 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的指导性限额。 减半执行。 全额供汇。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供汇范围。 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所有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边境旅游的供汇范围。 仅在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试点。 全国所有具有边境旅游的地区。购汇指导性限额仍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出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 购汇指导性限额包含旅行社的团费部分。 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费部分,团费可由旅行社另行购汇支付。 居民个人持多次往返签证(或签注)购汇的。 两次购汇时间的间隔不得少于30天。 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 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下用汇的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 2003-09-01/safe/2003/0901/4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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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流动性工具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外汇偿付能力。而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2002年6月以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外币同业拆借中介业务,为境内具有外汇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金融机构调剂外汇头寸的需要。因此,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外汇局与保监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发布了《通知》。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但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格的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境内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保险公司进行外汇同业拆借业务,首先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其次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境内其它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 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此项业务的开办满足了保险公司在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增强境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09-17/safe/2003/0917/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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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3年6月底,中国外债余额折合美元1825.69亿(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40.31亿美元,上升8.33%。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183.83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4.84%,比上年末增加28.2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641.8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5.16%,比上年末增加112.1亿美元。 在1825.69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528.1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297.54亿美元。在登记的1528.1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521.95亿美元,占34.16%;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1.79亿美元,占23.6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361.88亿美元,占23.68%;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4.13亿美元,占5.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97.64亿美元,占12.93%;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0.76亿美元,占0.05%。 2003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金额为421.84亿美元,还本付息383.61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使外债余额增加58.84亿美元。其中境内外资银行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分别为326.92亿美元和291.08亿美元,分别占全部新借入额和还本付息额的77.5%和75.88%。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本外币间利差的存在,2003年上半年,我国外债余额和新借入外债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短期外债占比升高。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资源充足,国际清偿能力很强,短期外债占比较高不会对我国外债安全构成根本影响,我国外债总体上仍处于安全线以内。 2003-09-10/safe/2003/0910/4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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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应督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9-18/safe/2003/0918/4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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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德意志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9-15/safe/2003/0915/4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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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批准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各5000万美元。 2003-09-05/safe/2003/0905/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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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保持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出口1904.19亿美元,货物进口1768.86亿美元,顺差135.33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192.19亿美元,支出254.93亿美元,逆差62.75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73.63亿美元,支出110.13亿美元,逆差36.50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80.21亿美元,支出5.08亿美元,顺差75.13亿美元。 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其中,金融项目下直接投资顺差269.24亿美元,证券投资逆差42.93亿美元,其它投资顺差217.9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仍是我国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上半年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增长。其中,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600.69亿美元,6月末达到3464.7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3年1-6月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 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11,120,445 225,021,122 213,900,677 A. 货物和服务 7,257,618 209,637,355 202,379,738 a.货物 13,532,515 190,418,794 176,886,279 b.服务 -6,274,897 19,218,562 25,493,459 1.运输 -4,667,044 3,541,528 8,208,573 2.旅游 39,873 7,331,000 7,291,127 3.通讯服务 131,674 317,491 185,817 4.建筑服务 76,868 605,072 528,204 5.保险服务 -1,929,165 130,935 2,060,100 6.金融服务 -13,994 30,778 44,77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8,449 481,087 519,536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750,381 54,584 1,804,965 9.咨询 -696,333 853,837 1,550,170 10.广告、宣传 33,827 219,399 185,572 11.电影、音像 -15,045 13,461 28,506 12.其它商业服务 2,602,823 5,476,698 2,873,875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9,552 162,691 212,243 B. 收益 -3,649,920 7,363,031 11,012,951 1.职工报酬 -24,183 510,315 534,498 2.投资收益 -3,625,737 6,852,717 10,478,453 C. 经常转移 7,512,747 8,020,735 507,988 1.各级政府 -107 61,691 61,798 2.其它部门 7,512,854 7,959,044 446,190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44,403,099 97,088,867 52,685,768 A. 资本项目 -22,652 0 22,652 B. 金融项目 44,425,751 97,088,867 52,663,116 1. 直接投资 26,924,148 30,342,853 3,418,705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839,412 87,853 927,265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7,763,560 30,255,000 2,491,440 2. 证券投资 -4,293,159 899,873 5,193,033 2.1 资产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4,962,094 23,852 4,985,946 2.1.2.1 (中)长期债券 16,906 23,852 6,946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4,979,000 0 4,979,000 2.2 负债 668,934 876,021 207,087 2.2.1 股本证券 753,000 753,000 0 2.2.2 债务证券 -84,066 123,021 207,087 2.2.2.1 (中)长期债券 -118,150 80,409 198,559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34,084 42,612 8,528 3. 其它投资 21,794,762 65,846,140 44,051,379 3.1 资产 18,195,638 27,748,502 9,552,864 3.1.1 贸易信贷 1,078,070 1,078,070 0 长期 0 0 0 短期 1,078,070 1,078,070 0 3.1.2 贷款 14,510,741 15,194,802 684,061 长期 -563,000 0 563,000 短期 15,073,741 15,194,802 121,061 3.1.3 货币和存款 -5,174,904 278,563 5,453,467 3.1.4 其它资产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长期 0 0 0 短期 7,781,731 11,197,066 3,415,336 3.2 负债 3,599,123 38,097,638 34,498,515 3.2.1 贸易信贷 1,332,904 1,332,904 0 长期 0 0 0 短期 1,332,904 1,332,904 0 3.2.2 贷款 2,008,193 31,984,679 29,976,487 长期 -274,134 10,473,464 10,747,597 短期 2,282,327 21,511,216 19,228,889 3.2.3 货币和存款 572,645 4,189,762 3,617,117 3.2.4 其它负债 -314,619 590,292 904,911 长期 -309,413 477,391 786,804 短期 -5,205 112,901 118,107 三. 储备资产 -60,254,600 0 60,254,60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16,000 0 16,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170,000 0 170,000 3.4 外汇 -60,068,600 0 60,068,60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4,731,057 4,731,057 0 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一、编制原则 1.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采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居民与非我国大陆居民之间。 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收益收入、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收益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二、项目含义 (一)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A.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和服务两部分。 a.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要求,出口、进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调整,均采用离岸价格计价,即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运输和保险费用统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出口沿用海关的统计。此项目中还包括一些未经我国海关的转口贸易等,对商品退货也在此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出口记在贷方,进口记在借方。 b.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他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B.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C.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借方反映我国对外国的无偿转移。 1.各级政府: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他部门: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B.金融项目: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他资本;总投资额数据来源于外经贸部。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2.1资产: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负债: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股本证券: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和短期商业票据等。 3.其它投资: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分为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它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短期为1年及以下的金融交易。 3.1资产:借方表示资产增加,贷方表示资产减少。 3.1.1贸易信贷:借方表示我国出口商对国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收款额,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预付货款。贷方表示我国出口延期收款的收回。 3.1.2贷款:借方表示我国金融机构以贷款和拆放等形式的对外资产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3货币和存款:包括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的变化,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 3.1.4其它资产:包括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租赁本金的收回、其它投资形式。 3.2负债:贷方表示负债增加,借方表示负债减少。 3.2.1贸易信贷: 贷方表示我国进口商接受国外出口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借方表示归还延期付款。 3.2.2贷款: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还本金额。 3.2.3货币和存款:包含海外私人存款、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借款等短期资金。贷方表示新增额,借方表示偿还额或流出额。 3.2.4其它负债:其它类型的外债。 (三)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3.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3.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根据其份额分配的,可用以归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项目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3.4外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四)净误差与遗漏: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造成借贷不相等。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此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2003-10-16/safe/2003/1016/4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