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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2008-06-11/safe/2008/0611/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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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5件,内容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已圆满完成201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布置外汇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强培训,重在落实。专门举办“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培训班”,对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在分办中强调任务、时间、质量的“三个确认”,并通过电子督办系统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计划,事事有落实。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注重办理实效。办理中,十分重视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协调,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外汇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坚守风险底线,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风险,继续扎实做好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完) 2012-03-02/safe/2012/0302/5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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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1件,内容主要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已圆满完成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专门对两会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通报会,梳理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4年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外汇局要把做好2014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检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试金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4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4-02-27/safe/2014/0227/5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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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接收、办理“两会”建议提案45件,内容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跨境人民币结算、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方面。目前,办理工作已顺利完成。在办理“两会”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三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对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四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五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2013年“两会”召开在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3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3-02-27/safe/2013/0227/5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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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2010-06-08/safe/2010/0608/5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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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便利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指机构总部,以下简称“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增强数据报送的安全性,提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及分析报表数据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以下简称“中资软件”)。目前中资软件的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中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软件直接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可以通过该软件完成报表的审核、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以及对机构报送情况的考核等。 为使中资软件合理有序地向全国推广,根据该软件建设要求和推广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启动该软件的试点及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开展中资软件试点工作。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两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为保障数据报送的可靠性,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仍需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指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线或光盘等存储介质报送的EXCEL电子文件,下同),各分局仍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 二、中资软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上线。上线后,各中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完成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报送工作,同时及时报送相应的纸质报表,但无需报送电子报表;各分局应按照汇发[2009]6号文件的要求,通过中资软件及时审核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同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但无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邮箱报送电子报表。 三、各中资金融机构在报送外汇资产负债报表时,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统一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各外汇局分支局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工作,审核所提交的有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效证明文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部(总公司),其级别应选择为1级行,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编码应填写其主管部门批复的机构编码,如确实没有相关机构编码,则录入NA备查。 四、中资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曾经报送过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金融机构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互联网地址:http://www.safesvc.gov.cn)”,并在中资软件中补录入2009年1-11月各期外汇资产负债报表;各分局根据《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操作手册(外汇局版)》指导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内网地址: 五、中资软件试点期间,各中资金融机构应将发现的软件问题,及时填列《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统计软件问题反馈表》(见附件)反馈至所在地分局;各分局也应将发现的软件问题,及时填列《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统计软件问题反馈表》,并汇总辖内所有中资金融机构反馈的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将软件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六、中资软件正式上线后,各中资金融机构如发生变更、合并等影响软件数据连贯性的情况,应于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说明,所在地分局应于收到说明的当月在软件中变更相关信息;各分局对辖内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于当月在软件中新增该机构信息,并于次月指导其通过软件报送数据;各分局对辖内停止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中资软件中禁用该机构信息。 七、中资软件在试点与正式上线后均采用同一生产环境,期间所报送数据均为真实数据,各分局应加强对所辖中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核查,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八、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曾经报送过外汇资产负债报表的中资金融机构),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对辖内各中资金融机构有关中资软件使用操作培训。 在中资软件试点及上线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咨询和反馈,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3或010-68402593(业务)、010-68402536(技术),传真电话:010-68402316。国家外汇管理局内网邮箱bop@bop.safe;互联网邮箱bopstat@safe.gov.cn。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软件问题反馈表 2010-01-28/safe/2010/0128/5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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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外汇局召开2015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会议总结了2014年外汇局“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学习传达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近期分别召开的建议和提案交办会精神,对2015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外汇局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充分认识到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责任,更是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外汇局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和创新外汇管理的重要任务。通过这项工作,促进外汇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部门要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分解到具体承办处室、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确保件件有答复、办理有成效。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健全制度,针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办理质量,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推动和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源动力,使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再上新台阶。 2015年外汇局需要办理的人大建议23件,政协提案25件,共计48件。内容主要涉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完) 2015-04-30/safe/2015/0430/5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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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52件,内容主要涉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个人境外投资、特殊经济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已圆满完成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专门对两会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通报会,梳理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外汇局要把做好2015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检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试金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5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5-02-26/safe/2015/0226/5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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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24152.21 2 24245.91 3 24470.84 4 24905.12 5 24395.06 6 24542.75 7 25388.94 8 25478.38 9 26483.03 10 27608.99 11 27678.09 12 28473.38 2011-01-26/safe/2011/0126/5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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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9134.56 2 19120.66 3 19537.41 4 20088.8 5 20894.91 6 21316.06 7 21746.18 8 22108.27 9 22725.95 10 23282.72 11 23887.88 12 23991.52 2010-01-26/safe/2010/0126/58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