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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794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顺差179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顺差3469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3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8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545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9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95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7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94 -282 -195 贷方 2 41,327 6,495 4487 借方 3 -43,121 -6,777 -4682 1.A 货物和服务 4 -1,449 -228 -157 贷方 5 37,296 5,861 4049 借方 6 -38,746 -6,089 -4207 1.A.a 货物 7 3,398 534 369 贷方 8 33,698 5,296 3658 借方 9 -30,300 -4,762 -3290 1.A.b 服务 10 -4,847 -762 -526 贷方 11 3,598 565 391 借方 12 -8,446 -1,327 -917 1.A.b.1 加工服务 13 256 40 28 贷方 14 259 41 28 借方 15 -3 0 0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4 13 9 贷方 17 112 18 12 借方 18 -28 -4 -3 1.A.b.3 运输 19 -969 -152 -105 贷方 20 618 97 67 借方 21 -1,587 -249 -172 1.A.b.4 旅行 22 -4,101 -644 -445 贷方 23 619 97 67 借方 24 -4,719 -742 -512 1.A.b.5 建设 25 70 11 8 贷方 26 229 36 25 借方 27 -159 -25 -1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36 -21 -15 贷方 29 55 9 6 借方 30 -191 -30 -21 1.A.b.7 金融服务 31 26 4 3 贷方 32 48 8 5 借方 33 -23 -4 -2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90 -77 -53 贷方 35 82 13 9 借方 36 -572 -90 -6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01 16 11 贷方 38 448 70 49 借方 39 -346 -54 -38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68 58 40 贷方 41 1,081 170 117 借方 42 -713 -112 -7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0 -5 -3 贷方 44 13 2 1 借方 45 -44 -7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5 -4 -3 贷方 47 35 5 4 借方 48 -60 -9 -7 1.B 初次收入 49 -179 -28 -19 贷方 50 3,568 561 387 借方 51 -3,746 -589 -407 1.C 二次收入 52 -166 -26 -18 贷方 53 464 73 50 借方 54 -629 -99 -6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55 1,794 282 195 2.1 资本账户 56 -8 -1 -1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11 -2 -1 2.2 金融账户 59 1,802 283 19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3,469 545 377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3,192 502 347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149 -181 -125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341 682 471 2.2.2 储备资产 64 -1,667 -262 -18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3 4 3 2.2.2.4 外汇储备 68 -1,690 -266 -18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0 0 0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5. 2018年一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一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8-05-04/safe/2018/0504/8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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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 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座谈会。座谈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主持,中国欧盟商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德意志银行、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宝马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等参加了座谈交流。 与会代表结合自身经营、服务客户的具体实践,就促进外汇市场开放发展、资本市场开放以及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潘功胜指出,外汇管理部门将不断深化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实体经济发展,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中外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完) 2018-05-04/safe/2018/0504/8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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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7.pdf 2018-05-31/safe/2018/0531/9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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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5/04/content_5288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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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http://www.gov.cn/fuwu/2018-05/04/content_52879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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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http://www.gov.cn/xinwen/2018-05/04/content_52879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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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5/03/content_52877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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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04/safe/2018/0504/8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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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外汇局党组提前部署,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认真收看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直播报道,迅速开展学习交流,畅谈心得感受,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马克思的人生历程,深刻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科学体系、丰富内涵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建设发展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方法,对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外汇局党组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之中。要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经常性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结合起来,深入学、持久学、刻苦学、原原本本学,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完) 2018-05-04/safe/2018/0505/8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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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上午,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外汇局党组提前部署,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认真收看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直播报道,迅速开展学习交流,畅谈心得感受,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马克思的人生历程,深刻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科学体系、丰富内涵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系统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中国革命建设发展进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明确指出了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和方法,对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推动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外汇局党组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刻,内容丰富,是一篇光辉的马克思主义纲领性文献。外汇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各项工作之中。要结合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4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级党组织经常性学习内容,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此次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结合起来,深入学、持久学、刻苦学、原原本本学,熟练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外汇管理工作的能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积极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完) 2018-05-04/safe/2018/0505/8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