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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05-10/hainan/2018/0510/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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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纳入国际收支统计核查。现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448,68402593; 邮箱bop@bop.safe(内部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2015-05-12/qinghai/2015/05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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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 2016-03-15/guangdong/2016/0315/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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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 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2015-05-13/qinghai/2015/05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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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2]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改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以下简称中资报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报表》(以下简称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洲国家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情况表》(以下简称欧债报表)的报送方式,同时配套使用新版报表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报表系统访问方式 新版报表系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相关报送机构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操作说明及用户授权见该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 二、关于新版报表系统上线流程 新版报表系统上线分为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 (一)试运行阶段 2012年9月7日-30日期间,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现有系统和新版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8月末中资报表及非居民人民币报表,新旧系统登录用户一致。 2012年10月1日-31日期间,欧债报表系统试运行。在此期间,相关报送机构应同时通过手工方式和欧债报表系统报送2012年三季度末欧债报表。登录欧债报表系统前,相关报送机构应首先按照《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及欧债报表系统使用手册》创建用户。 (二)正式运行阶段 自2012年10月起,新版中资报表和非居民人民币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新系统报送2012年9月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旧版系统将同时停用。 自2013年1月起,欧债报表系统正式运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该系统报送2012年四季度末及以后的相关数据,同时停止原手工报送方式。 三、中资报表、非居民人民币报表以及欧债报表的报送主体范围、报送频率等制度性要求,仍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补充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综发[2012]3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相关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209、010-68402377;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220、010-68402536。 2012年9月6日 2015-05-12/qinghai/2015/0512/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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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5/shanghai/2015/1105/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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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6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引进来”外汇管理政策不断优化,简政放权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其中,仅2016年以来的3年时间内,先后出台“四大”利好政策,即取消外资企业外汇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信息备案制;将信息备案下放银行,实现信息备案与外汇账户开立合二为一与 “一窗办理”;实现外汇资金意愿结汇,切实满足了外资企业避免汇兑损失的需要;取消外汇年检,实施外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多报合一”,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的目标。一系列利好政策,使外资企业从登记成立、经营期间的变更到注销整个生命周期,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与企业“不见面”办理,极大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等重点历史机遇及各项利好政策的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来宁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据统计,今年截至7月末,外商来宁实际投资较2012年增长94.5%,外商来源于46个国家和地区,涉及53个行业,其中第二产业约占外商实际投资的7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来宁投资额度增长明显加快,占党的十八大以来外商来宁实际投资额的75.6%。 2018-10-26/ningxia/2018/1026/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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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实施外债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试点政策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0月11日,北京外汇管理部召开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通报会。中关村管委会及海淀、昌平、顺义、大兴、亦庄、房山、通州、东城、西城、朝阳、丰台、石景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17个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120余名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北京外汇管理部刘玉苓副主任通报了中关村示范区外债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等政策以及授权中关村中心支局扩大外汇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等相关事宜。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巡视员、中关村中心支局李玉秀局长介绍了前期中关村外债便利化等试点政策情况,通报了中关村中心支局扩大外汇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工作安排。中关村管委会介绍了示范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和企业跨境融资等相关情况。会议还安排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前期外债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经验交流。 2018-10-30/beijing/2018/1030/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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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2018年第二期依法行政培训会议精神,通过邮件转发、电话指导等形式组织辖内三亚市中心支局、各县市支局学习培训课件,确保分局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8-10-30/hainan/2018/1030/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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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9月29日) 2018-10-30/shenzhen/2018/1030/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