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李强书记、龚正市长,易纲行长、树清主席、会满主席,各位来宾: 大家好! 借助今天论坛的机会,我就中国外汇市场的形势发展,给大家做一个汇报。 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外汇市场运行平稳 (一)外汇市场运行是各个方面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总体稳定 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尤其是美元利率、汇率的波动,对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其他货币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我国经济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促进了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当前,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区间,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 我国实施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一项适合中国国情的汇率制度安排,需要长期坚持。 (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素复杂,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 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优于其他货币,汇率预期稳定,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 人民币汇率变化受内外部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稳中向好,货币政策处于常态化状态,国际收支运行稳健,外汇市场更加成熟,这些因素将继续为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影响汇率变化的外部环境存在多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第一,世界经济复苏仍不平衡,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经济恢复加快,与我国经济增长差距逐步收窄。第二,随着美国通胀水平上升和通胀预期升温,市场对美联储货币政策收紧的预期升高,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压力加大,将对全球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第三,疫情以来,在超级宽松政策刺激下,国际金融市场估值水平高企,脱离实体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脆弱性较强,国际金融市场存在高位回调的风险,可能导致全球避险情绪上升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变化。第四,后疫情时代国际政治经济博弈加剧,可能对金融市场尤其是外汇市场形成冲击。此外,中国外汇市场变化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每年6-8月份是季节性购汇较多的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和利润汇出比较集中,同时中国大量海外留学人员也一般会在这几个月购汇支付下学年的学费和海外的生活费用。 二、市场主体应适应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在汇率双向波动的环境里,如何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对企业尤其是国际业务较为活跃企业的财务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外汇衍生品市场已具备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形成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丰富的产品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2020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规模30万亿美元,其中60%是外汇衍生品交易。我国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断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今年以来企业外汇衍生品套保比率达到两成多,比去年提升了5个百分点,不过提高空间仍然较大。 降低企业汇率风险,需要企业、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一是部分企业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顺周期”和“裸奔”行为,企业顺周期的财务运作通过资产负债的货币错配积累风险敞口,赚取汇率升贬值的收益,也必然承担汇率升贬值的风险。从企业财务稳健的角度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应坚持服务主业和“汇率风险中性”原则,审慎安排资产负债货币结构,避免外汇风险管理的“顺周期”和“裸奔”行为,不要赌人民币升值或贬值,久赌必输。二是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三是推动金融机构丰富避险产品,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四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便利市场主体理性判断外汇市场形势。五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三、稳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中国经常项目早在1996年已实现完全可兑换。本世纪以来,中国资本项目开放步伐稳健,按照国际标准已具有较高的可兑换水平。资本项目是指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主要包括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借贷三大类,涉及跨境交易、货币兑换和资金跨境汇出入三个环节。目前,直接投资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证券投资项下形成了以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跨境投资制度安排;跨境债务融资由市场主体在全口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自主进行。 我们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改革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提升经常项目下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以信用风险评估和事后核查为主的外汇监管体系。二是稳妥有序推进中国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统筹交易和汇兑环节,统筹跨境人民币和外币管理,统筹资本项目开放和风险防范,有序推动少数不可兑换项目的开放,提高已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以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为重点,积极支持上海建设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拓展人民币金融市场广度和深度。三是不断提高开放条件下的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管理框架,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审查机制,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运行。 近期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丰富外汇市场产品和境内外参与主体,完善和提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立足上海、服务全球的基础设施体系和服务能力。二是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改革。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跨境产业、实业投资。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助推上海成为全球重要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三是扩大中国居民境外资产配置空间。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规模,完善QDII管理机制,在开放地区推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四是便利企业跨境融资。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建立健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企业可依其净资产规模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部分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跨境融资额度上限较低,为此我们在北京中关村、上海自贸区等地区开展了外债便利化试点,赋予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个自主借用外债的便利化额度,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五是支持离岸贸易、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的跨境收支。六是便利大型企业集团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近期,我们也将在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部分地区,开展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试点,为外汇领域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累经验。 四、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建设国际优秀的资产管理机构 中国外汇储备是全球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者、是负责任的投资者,我们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国际金融市场运作,尊重国际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维护和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2007年起,我们就已将ESG(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流程。一是多渠道开展绿色债券投资,近5年外汇储备绿色债券复合增长率约60%。二是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流程。 未来,在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外汇储备将把可持续投资作为长期目标。我们将进一步践行ESG投资理念,拓展ESG投资和风险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在增加绿色债券投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通过委托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丝路基金等股权机构对外直接投资等渠道开展可持续投资;完善气候变化对储备投资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框架。中国外汇储备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定不移支持全球绿色低碳发展,共同为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而努力。 各位来宾!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证明,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是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目标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之举。 我们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动资本项目开放、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服务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谢谢大家! 2021-06-10/safe/2021/0610/19169.html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将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近期,刘玉苓副主任带头深入一线,将管理服务对象“请进来”,邀请辖内8家银行、16名外汇业务柜员代表进行座谈,主动了解市场主体对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主要诉求、期望,共同探讨跨境金融服务过程中的难点堵点。 交流过程中,银行外汇柜员代表介绍了在跨境交易单证审核方面的具体做法、银行内部考核机制及培训管理等情况,同时,结合自身一线工作经验,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以及跨境交易的真实性管理提出了诸多建议。通过本次座谈会,银行提出的诸多建议将为制度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支撑。 2021-06-11/beijing/2021/0611/1586.html
-
2021年5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钦州市中心支局黄煜副行长会见钦州海关黄娟武二级高级主办一行。会上,双方就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机制等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并初步达成共识,力争尽早建立有效合作机制,促进跨部门间联合监管。 2021-05-28/guangxi/2021/0528/1965.html
-
6月3日,在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建行荆门分行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一笔19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融资,这是荆门市跨境区块链平台试点以来的首笔业务,标志着荆门市外贸企业出口融资进入“区块链时代”。 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箱包、笔袋出口的小微企业,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导致出口收汇延缓、资金链紧张,目前疫情好转,企业用赊销扩大了海外订单导致流动资金出现了缺口,急需将应收账款变现来购买原材料保证正常生产。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在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后,指导建行荆门分行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为其提供在线融资业务办理,仅用10分钟便完成了融资业务受理、报关单真实性核验、融资业务审核、融资业务放款登记整个流程。与传统模式相比,融资审批周期大大缩短,企业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也显著降低,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开出了一剂“良方”。 2021-06-10/hubei/2021/0610/1608.html
-
6月3日,在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的指导下,建行荆门分行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一笔19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融资,这是荆门市跨境区块链平台试点以来的首笔业务,标志着荆门市外贸企业出口融资进入“区块链时代”。 湖北祥烽箱包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箱包、笔袋出口的小微企业,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导致出口收汇延缓、资金链紧张,目前疫情好转,企业用赊销扩大了海外订单导致流动资金出现了缺口,急需将应收账款变现来购买原材料保证正常生产。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在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后,指导建行荆门分行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为其提供在线融资业务办理,仅用10分钟便完成了融资业务受理、报关单真实性核验、融资业务审核、融资业务放款登记整个流程。与传统模式相比,融资审批周期大大缩短,企业人力成本和财务成本也显著降低,为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开出了一剂“良方”。 2021-06-10/hubei/2021/0610/1609.html
-
俄罗斯卡卢加州地区发展局新闻处援引俄罗斯邮政公司总经理阿基莫夫的话表示,今年第一季度,从中国发往俄罗斯的邮件在俄国际收件中的占比增至94%。 阿基莫夫称:“中国邮件的占比,2020年达到了89%,而在今年第一季度增至94%。”他表示,“东南亚是世界最大的物流市场并且是俄罗斯邮政的战略方向,所以集装箱物流是最具有前景的方向之一,我们相信它可以满足电商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 此前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上,俄罗斯邮政、运易通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俄罗斯货运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意向备忘录。运易通公司的一位代表表示,该备忘录旨在发展从长沙至沃尔西诺的铁路线路。此外,根据备忘录,这三家公司还计划为中俄电商货运,以及组织到达欧洲的跨境运输共同制定集装箱解决方案。(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1-06-11/heilongjiang/2021/0611/1618.html
-
为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切实贯彻惠企便民理念,铜陵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多方走访调研,充分掌握便利化政策传导堵点,持续加强成熟市场教育,引导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 一是逐一走访银行座谈,摸排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堵点。铜陵市中心支局通过召开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落实情况座谈会了解辖区政策推进情况,并通过听取汇报、调取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督查,全面真实掌握银行便利化改革效果。 二是深入企业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外贸主体多样化需求。铜陵市中心支局实地走访辖区重点企业,充分听取意见诉求,开展“一对一”座谈辅导,深入了解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畅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 三是搭建有效沟通桥梁,引导树立风险管理中性理念。铜陵市中心支局联合辖内银行开展汇率与市场分析座谈会,邀请辖内重点企业参会。会上聆听了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等人关于汇率风险管理的专题讲座,提示企业合理规避汇率风险,提示银行丰富外汇衍生品种类。 2021-06-11/anhui/2021/0611/1722.html
-
按照“行长跑流程”专项活动要求,自贡市中心支局夏再权副局长带队,联合市工商银行走进自贡普润园区,走访调研四川大西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外汇便利化政策执行情况、汇率避险需求,针对企业诉求开展融资和汇率风险管理辅导,强化银企精准对接。 2021-06-11/sichuan/2021/0611/1612.html
-
一、适用主体 1. 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否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 分公司能否作为成员企业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于已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后续仍有业务需求等情况的分公司,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 3. 根据7号文要求,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具体操作中如何区分? 答: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账管理,如财务公司不得集中自身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不得归集自身资本金等;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二、业务备案及变更 4.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5. 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三、外债额度集中管理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6. 计算外债集中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时,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是按照“零”计算还是按照负值计算? 答:在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如果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按照“零”计算。 7.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8. 主办企业借入的外债,是否可错币种签约、提款和偿还? 答:主办企业借入外债,其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以和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外币之间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币种为美元,还款币种可以是除了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 9. 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后,对于实际的外债债权人和境外放款债务人是否有限制? 答: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均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外债的实际债权人不限于一次性登记时提供的签订框架性协议的债权人;境外放款的实际债务人限于成员企业。 10.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是否需要填写业务编号?如果需要,应填写什么编号? 答: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业务时,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写与交易性质对应的外债登记业务编号或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编号、收/付款人信息和交易金额等信息,合作银行应按“展业三原则”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四、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1. 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可否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答:可以,但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企业仅能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不能开展货物贸易项下的相关业务,合作银行应按要求做好尽职审查工作。 12. 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成员企业可否包括没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答:参加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是跨国公司内部相关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股权关联关系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申请参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可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五、账户管理 13. 是否允许多个境外成员企业按照7号文第二十七条开立多个NRA账户?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已开立的NRA账户可否适用于7号文? 答:7号文对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的个数并无限制,但应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境外成员企业之前开立的NRA账户也可适用于7号文。 14. 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可否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 答:若跨国公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项下有归集人民币资金需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并将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账户,银行应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将外币和人民币子账户分开管理,并按照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审核。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直接对外支付或划转至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同时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5. 外债账户可否与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当成员企业为实际外债借款人并由主办企业代理其借入外债时,相关资金通过国内主账户流入后可划转至成员公司什么账户,成员公司如何使用? 答:根据7号文,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国内资金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不含外债账户。 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代成员企业对外支付,或结汇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主办企业代成员企业支付。 若必须由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可将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成员企业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或结汇进入主办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划入成员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在偿还时,对于划往成员企业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可将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划至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后,再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对于划往成员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外债资金,成员企业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至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购汇偿还。 无论由主办企业代为支付或成员企业自行支付,均需遵守16号文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16. 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的资金是否可以做套期保值? 答:经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跨国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作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的保值交易。跨国公司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者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保留。 17. 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是否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国内资金主账户的人民币子账户资金在支付使用时也可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经办银行需按照展业原则进行审核。 18. 经备案的成员企业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可否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根据7号文,原则上只有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适用支付便利化政策。 六、其他 19. 对于总部在境外的跨国公司,7号文要求跨国公司提供的对主办企业《授权书》、《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等是否可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 答:可以。 2019-10-21/xiamen/2019/1021/1737.html
-
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10/xiamen/2019/0710/17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