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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2/content_7008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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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http://www.gov.cn/xinwen/2021-09/26/content_5639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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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http://www.gov.cn/xinwen/2021-09/29/content_56401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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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4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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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3/content_70129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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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宁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小川先生、龚正市长,尊敬的王江、云泽、吴清、海峰、鹤新同志,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 非常感谢上海市委、市政府特别是陈书记、龚市长对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支持,非常荣幸担任本届论坛的共同轮值主席。经过多年努力,陆家嘴论坛已经成为具有很强国际影响力和市场传播力的交流平台。我代表人民银行,也代表主办方,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在去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我报告了中国的货币政策立场和未来货币政策框架的演进。一年来,人民银行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从数量、价格、结构等方面,出台了多项货币政策措施,有效支持了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我们完善货币政策框架,优化货币政策中间变量,培育政策利率,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做好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货币政策框架的转型是一个渐进、持续的过程,未来我们还将不断地做好评估和完善。 下面,我以“关于全球金融治理的若干思考”为主题,与大家做一个交流。全球金融治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话题。今天,我主要聚焦国际货币体系、跨境支付体系、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金融组织治理四个问题,与大家分享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关于国际货币体系。 从历史看,国际货币体系始终处于演进之中,国际主导货币的更替反映了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国家竞争力的迭代。17世纪,荷兰盾成为早期国际通用货币;18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英镑成为国际主导货币;二战后,美元确立主导地位并延续至今。 国际主导货币具有全球公共品的属性,由一国主权货币来承担,与生俱来就存在一些内在的不稳定问题。一是当主权货币国自身利益与全球公共品属性发生矛盾时,主权货币国会更多考虑自身利益,影响对全球公共品的提供。二是主权货币国的财政和金融监管问题、内部经济结构性矛盾的不断累积,会以金融风险的形式向全球溢出,甚至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三是当出现地缘政治冲突、国家安全利益考量甚至战争时,国际主导货币容易被工具化、武器化。 因存在上述问题,国际上对改革货币体系的讨论越来越多。过去十多年,国际货币体系变革的驱动力量,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金融层面,相关讨论也主要是在经济金融层面;当前新一轮的讨论,更多来自地缘政治层面。这些讨论大致有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如何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的过度依赖和负面影响,形成少数强势主权货币的良性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国际货币体系向多极化发展,有助于推动主权货币国强化政策约束,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更有效地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欧央行行长拉加德女士最近有个演讲,她认为,基于多边合作的全球体系正在裂变,美元的主导地位不确定性上升,欧元有望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过去20多年中,国际货币体系的演进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欧元于1999年诞生,目前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占比约为20%,仅次于美元。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民币国际地位稳步上升。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按全口径计算,人民币已成为全球第三大支付货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位列全球第三。 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继续朝着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格局演进。无论是单一主权货币还是少数几个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主权货币国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国内财政纪律和金融监管,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 讨论的第二个方向,是由一种超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讨论比较多的是IMF特别提款权(SDR)。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先生就曾在2009年提出过这一问题。理论上,SDR能够较好地克服单一主权货币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内在问题,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以更好承担全球公共品的职能,调节全球流动性并实施危机救助,具有成为超主权国际货币的特征。 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在政治层面上面临着国际共识和驱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目前市场的规模、深度、流动性不足,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推动SDR成为国际主导货币,需要各成员国在政治层面凝聚共识,而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操作层面,需要优化机制安排,逐步扩大SDR的使用。在分配和发行机制上,目前IMF分配SDR主要用于危机应对,多采取一次性大额发行的方式。未来,可增加常态化SDR发行并扩大发行规模。在使用范围上,积极推动私营部门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在国际贸易、投融资活动中广泛使用SDR,发行以SDR计价的债券,提升SDR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并建立适应大规模使用的SDR结算机制。 第二个问题,关于跨境支付体系。 跨境支付体系是全球货币资金运行的“动脉”,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融资、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依托,也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支撑。国际货币体系向少数几个主权货币并存演进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促进跨境支付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多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反过来也将加速国际货币体系的变革。 近年来,传统跨境支付体系面临的问题逐渐凸显。一是传统跨境支付方式与新兴数字技术存在代差,效率低、成本高、普及性差等问题亟待改善。二是跨境支付需要协调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国际合作有待加强。对此,G20等国际组织高度关注,专门制定了改善跨境支付的路线图。三是地缘政治博弈加剧,传统跨境支付基础设施容易被政治化、武器化,作为单边制裁工具使用,破坏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在这种背景下,全球希望改善跨境支付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新兴支付基础设施和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朝着更加高效、安全、包容、多元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未来会持续增强。 一是跨境支付体系向多元化发展。币种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本币结算,促进更多货币的国际化使用,单一主权货币主导跨境支付的局面正逐步改变。渠道方面,除传统的代理行模式外,新兴跨境支付系统、区域性多边支付系统等陆续出现,结算渠道更加多样,跨境支付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过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已初步建成多渠道、广覆盖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 二是支付系统和生态的互操作性不断提升。更多国家和地区延长支付系统运行时间、采用国际通用报文、推进快速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以亚洲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大幅提高了零售支付生态的互操作性,极大便利了居民跨境支付。 三是新兴技术在跨境支付领域加速应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推动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蓬勃发展,实现了“支付即结算”,从底层重塑传统支付体系,大幅缩短跨境支付链条,同时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也将持续推动跨境支付体系的演进和发展。 第三个问题,关于全球金融稳定体系。 2008年金融危机前,国际社会主要依赖以IMF为主的全球金融安全网进行事中事后救助。危机之后,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监管规则等事前防范机制。 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持续完善。在去年3月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我就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作了演讲。在全球层面,近年来,IMF不断增强危机救助能力,强化政策监督职能,扩大政策监督范围。在区域层面,欧洲稳定基金、拉美储备基金、亚洲清迈倡议、阿拉伯货币基金等相继建立,成为相关地区金融稳定的重要支撑。在双边层面,美联储、欧央行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央行通过货币互换机制,在危机时期向市场注入流动性。新兴市场本币互换合作也在稳步推进。目前人民银行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央行或货币当局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基于监管规则的危机防范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包括发布《巴塞尔协议III》,增强银行机构的稳健性、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等。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少数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经济体之一;已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已全部达标;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能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出台并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 当前,全球金融稳定体系正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第一,监管框架仍然碎片化,甚至出现“竞争性逐底”的倾向。近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监管规则的执行受成员国国内政治因素影响出现摆动,可能会带来监管套利,削弱全球金融稳定体系。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已议定的监管改革措施,防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导。 第二,数字金融等一些新兴领域监管不足。比如,对于快速扩张的加密资产市场和气候风险相关的监管框架,全球监管协调不足,监管的取向大幅摆动并受政治的驱动太强;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全球需要加强监管协同,补齐监管短板。 第三,对非银行中介机构的监管仍然薄弱。过去20年,非银行中介机构在全球融资中的比重大幅上升。这类融资稳定性较弱,透明度较低,杠杆水平不断上升,监管有待加强。 我们认为,以强有力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构建多元、高效的全球金融安全网,维护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是危机防范与化解的关键路径,也是应该继续坚持的方向。 第四个问题,关于国际金融组织治理。 二战后,国际社会从IMF和世界银行起步,逐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覆盖了国际政策协调、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多边开发机构等领域,成为开展国际金融治理的主要制度性平台,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变化,IMF、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一些区域性金融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长期缺乏实质性调整,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占比明显低于在全球经济中的实际地位。国际社会还应关注,个别成员国奉行单边主义的政策取向,干预和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和运作。国际金融组织需要与时俱进推进治理改革,动态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代表性,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提升治理效率。 在诸多国际金融组织中,IMF处于核心地位,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IMF是以份额为基础的国际金融组织。份额规模决定了IMF的危机救助能力,份额占比决定了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取融资的规模。当前IMF的份额占比没有能反映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按照已达成的共识,尽快推动份额占比调整,是IMF完善治理、提升自身合法性、代表性的关键。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高度不确定性。在完善治理结构的同时,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应进一步强化经济监督职能,客观评估全球和各国面临的风险,积极引导各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系。加强对各国的政策引导,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 各位来宾: 完善全球金融治理,需要各方加强对话与合作。我们将坚持走改革开放之路、多边主义之路,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韧性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5-06-18/safe/2025/0618/26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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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2025-06-16/safe/2025/0616/26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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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281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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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http://www.gov.cn/xinwen/2021-12/09/content_56594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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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http://www.gov.cn/xinwen/2022-02/05/content_56721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