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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7年12月23日决定,任命王小奕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免去魏本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完) 2008-01-09/safe/2008/0109/4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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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内相关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反馈。 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商务部财务司:(010)65197680 海关总署监管司:(010)65195375、65195942 科技司:(010)65194852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1391102680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收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网址为http://www.chinaport.gov.cn),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 第三条 核查系统依据海关提供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数据和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数据,结合企业贸易类别及行业特点等,产生企业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四条 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第五条 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第六条 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第七条 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资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外,企业还应向银行提供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银行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 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和收汇,其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其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银行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取得相应授权。企业可凭其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查询与出口对应的可收汇额。 第十条 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对违反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海关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出口收汇说明 2008-07-02/safe/2008/0702/4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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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汇局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金结汇以及个人结售汇等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个人能够严格遵守外汇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但仍有少部分企业、个人采取虚假交易或欺骗手段,收取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预收货款,进行外商投资资本金虚假结汇,实现个人分拆结售汇,违反外汇管理及相关管理法规导入“热钱”。现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及处罚案例通报如下: 2009年,山东省青岛市中佳食品有限公司在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时,未依法区分进料加工、转口贸易和一般贸易行为性质,将各类贸易行为混淆申报,总计错误申报数据13笔,金额1386万美元,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1月至9月,辽宁省营口市阿达尼实业有限公司收取预收货款1106万美元,至今仍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经核实属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流入,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2月,江苏省淮安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1.55亿港币,申报用途为支付土地使用款,实际上结汇资金中的8000万元人民币被用于提供境内借款,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某境外公司向辽宁省营口市尤尼特拉服装有限公司95名员工个人储蓄账户分别汇入资金,总计164笔,金额589万美元,员工个人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返给该公司。该行为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境内个人马某以其公司员工、亲戚等146人名义从境外收取829万美元,并办理了结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马某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4月和6月,辽宁省大连市元天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合同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1.02亿元人民币,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汉氏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结汇资金2780万元人民币辗转划至福建莆田叶某、陈某等个人账户,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实,上述外商投资资本金实际来自境外地下钱庄,旨在获取“外资”身份,之后再将资本金结汇并归还给地下钱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1月,辽宁省阜新市协合风电设备制造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所得310万元人民币,用于申购新股,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展丰贸易公司以支付拆迁补偿款及土地转让款名义,办理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985万美元,但该公司实际上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结汇资金5718万元人民币辗转划至苏州市盈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违反了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公司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稳健经营,科学发展,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已查处的违规企业和个人,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各企业、个人也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自我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外汇局在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强化服务意识,满足企业、个人合理外汇需求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监督和检查,保持对“热钱”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涉外经济金融安全。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2010-11-01/safe/2010/1101/4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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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展现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历程和取得的成就,认真学习和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举办了“外汇管理改革开放30年回顾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李东荣同志出席活动启动仪式并讲话。 此次展览采用展板的形式,以图文并茂的方式浓缩了外汇管理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展览首先回顾了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历史沿革,并以大事记形式重点展示了外汇管理改革30年经历的三个重要阶段。从1978到1993年,改革开始起步,以双轨制为特征,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实行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外汇管理体制带有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特征。1994年到本世纪初,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初步确立了市场配置外汇资源的基础地位。进入新世纪以来,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推进,更加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展览在回顾历史的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外汇局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最新成果,外汇局党组围绕当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以及涉外经济金融安全中的突出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实践特色,深入基层实际,带头搞好调研活动。 李东荣指出,实践证明,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有效地服务于国家经济金融改革的需要,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强调,当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指导,认真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纪念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开拓创新,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完) 2008-12-23/safe/2008/1223/4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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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4月份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月”活动,并于日前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廉政建设大会进行动员。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向全体干部传达了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外汇局党组成员邓先宏、方上浦、王小奕、李超出席了会议。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纪委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辅导报告。 易纲指出,外汇局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他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为重点,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构建廉洁高效政府机关形象。他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用制度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会议对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打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二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三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四是强化政风建设,树立政府机关和党员干部良好形象;五是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六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同时举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仪式。 在警示教育月活动中,外汇局将有序开展副处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培训班,各党支部(总支)开展廉政党日活动,组织内审内控检查,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等活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营造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完) 2010-04-01/safe/2010/0401/4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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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外汇管理相关工作措施。 会议认为,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了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经济工作,科学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部署了明年工作,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凝聚全国力量,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提出,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外汇局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着力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会议认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一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扎实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二要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三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积极应对和打击“热钱”等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四要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努力实现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完) 2010-12-13/safe/2010/1213/4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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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研究讨论《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讨论稿)。 会议总结回顾了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研究部署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继续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强外汇管理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全局;二是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重大政策事项相关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三是不断完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程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外汇管理工作;四是全面推进外汇管理政务公开,不断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五是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行政问责制度,督促外汇管理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易纲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外汇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以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目标,不断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完) 2010-08-30/safe/2010/0830/4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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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8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4274.3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长14.40%,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620.67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5.56%,占外债余额的37.92%;短期外债余额为2653.6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20.57%,占外债余额的62.08%。 在2788.32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50.48亿美元,占12.57%;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1054.10亿美元,占37.8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865.41亿美元,占31.0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68.81亿美元,占16.81%;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6.20亿美元,占1.66%;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32亿美元,占0.12%。 2008年1-6月,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195.0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1.36亿美元,增长26.91%;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87.7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2.32亿美元,下降20.28%;支付中长期外债利息19.1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8亿美元,增长10.23%。(完) 2008-10-07/safe/2008/1007/4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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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有外电报道“中国外管局正在评估所持欧元债券”,请问您对此有何评论?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这一报道毫无事实根据。 中方一贯坚定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我们支持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采取的一揽子金融稳定措施。相信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欧元区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维护欧洲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外汇储备作为负责任的长期投资者,始终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欧洲市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外汇储备最主要的投资市场之一。 2010-05-27/safe/2010/0527/4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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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10年2月5日(周五)18:00至2月8日(周一)8:00进行计算机基础资源环境调整。在此期间,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端)、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端)和“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等系统将停止运行。2月8日(周一)8:00后上述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根据本公告内容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遇有问题可与当地外汇局联系。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三日 2010-02-03/safe/2010/0203/4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