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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您能介绍一下政策改革的背景吗? 答: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国内外汇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汇账户管理政策也在逐步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并朝着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逐步进行调整。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这一政策为当时集中外汇资源,保障人民币在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7年10月,为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由于条件较高,绝大多数中资企业都不具备开户资格。到2001年11月底,全国只开立了几百个外汇结算账户。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经济形势发展, 2001年 12月 1日 ,进一步降低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20万美元以上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等规模的企业获得了开户资格。但由于设定的开户门槛仍偏高,许多较小的中资企业无法开立账户;核定的账户限额又偏小,不能满足企业日常经营需要;同时,中外资企业政策上尚存在一定的差别待遇,等等。 在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增加和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加方便企业经营,创造一个中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改革。 问:此次账户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放宽了开户标准。由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主要是为了方便企业的对外经贸往来,政策调整后,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者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包括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新的开户标准,一是扩大了中资企业的开户范围,取消了原来对企业外汇收付规模或进出口规模等要求,有资格申请开户的企业数目将成倍增加,特别是那些规模偏小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开户;二是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开户条件。 第二,合并了账户种类。此前,企业经常项下外汇账户按照功能划分,包括两大类二十多种账户,除了最基本的结算账户外,还有各种不同收支范围的专用账户,这些账户收支范围、限额核定各不相同,造成企业资金分散、使用不便,银行操作手续比较复杂。这次政策调整,将现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归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把原来由于管理需要分设的多种账户,改为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要求主动申请开户,减少了企业频繁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管理成本,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实行了统一的限额管理。这次政策调整,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限额的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这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账户限额以内,可以卖给银行,也可以存入其账户,即在限额内境内机构可以自愿保留外汇;超出限额的外汇收入则必须结汇。当然,这次确定的账户限额核定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外贸发展需要以及外汇管理要求,对限额的核定标准和方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推进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为保证此次外汇账户政策改革的顺利实施,外汇局将在全国逐步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推动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管理信息通道的建立。通过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实现外汇局账户审批信息与银行开户信息的电子核对,以及外汇局对账户收支状况的及时监控,在此基础上,可以简化账户管理措施,提高外汇账户管理的效率。 问:据悉,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开始在全国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推动外汇账户改革具有什么作用? 答: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是集外汇账户信息采集、监管、统计、预警、分析为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的接口规范,银行要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直接从其业务系统中采集和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包括开户信息、账户收支余信息、账户收入和支出明细等,并通过账户系统按日报送当地外汇局,实现外汇局对银行外汇资金收支流量、存量的监测。前期,该系统在福建、广东、上海等地区进行了试点,效果良好,从9月份起,已经开始在全国推广。推广应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银行和外汇局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企业和银行可以享受到更灵活政策。已经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并能通过系统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监管的地区,外汇局可以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监管上采取灵活的措施:(1)企业可以突破原则上只能开一个外汇账户的限制,在限额内根据经营需要经核准开立多个账户。(2)不再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年检。(3)境内机构无需经外汇局核准,就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行转为定期存款。(4)不再要求银行报送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纸质报表,减少了手工报送的繁杂程序,而没有启用该系统的银行则须在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的纸质统计报表。 第二,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效率。外汇账户系统的推广运行,对提高外汇局的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随着结售汇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有更多的外汇收支活动通过外汇账户进行。该系统有助于外汇局在放宽政策的同时,对外汇账户资金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从而提高对外汇收支活动的整体监管水平。 问:此次政策调整后,中外资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方面的管理政策是否已经完全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相关政策与此前相比是否有所降低? 答:经过此次调整,境内中外资企业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方面,包括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额的核定等,已经实现了完全统一。 此次政策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所享受的待遇没有降低。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没有改变。根据原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经设立即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即享有涉外经营权,此次政策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可以在成立之后立即申请开户。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限额的整体水平不会降低。这次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根据我们对目前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限额状况的整体分析和估算,政策调整后,限额的总体规模基本保持不变。同时,由于限额核定方法更加合理和灵活,且充分考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特点,调整后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将更加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 2002-09-27/safe/2002/0927/3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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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全国分局长座谈会。会议传达和学习了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通报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分析了当前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入世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及对策,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改进外汇管理,迎接对外开放新阶段。 郭树清局长在座谈会上指出,今年以来,外汇局系统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分析外汇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从全局和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增强了宏观意识,调整外汇管理工作方向和思路,整顿外汇市场秩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前8个月,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总体状况良好,8月底国家外汇储备增至1900.5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44.7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当前,从国际来看,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世界经济处于动荡时期,美国遭袭事件又给全球经济复苏增添了不稳定因素。从国内来看,我国综合国力大大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又会带来新的挑战。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对外汇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外汇管理工作必须适应这种要求,密切关注和深入分析内外部形势的变化,立足宏观,与时俱进。 会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外汇局全系统要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精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要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改进资本项目管理方式,推动新时期更好地利用外资,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要大力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要深入研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努力为涉外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环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扩大我国对外出口;要加强监管,加大对逃汇、套汇、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等外汇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完善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等等。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全体干部职工再接再厉,不断将外汇管理工作推上新的台阶,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得更快、更好做出新的贡献。 2001-09-30/safe/2001/0930/3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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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非现场外汇监管的需要,提高外汇账户电子化监管水平,适应反洗钱监管和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要求,强化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配合外汇账户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于2002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外汇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监管信息。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是集外汇账户信息采集、监管、统计、预警、分析为一体的电子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外汇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报送外汇账户的收支余情况,外汇监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及时监测外汇账户的开立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余额监测、账户收支流量监测、收支性质监测、自动报告账户超限额等功能,及时掌握账户资金流动等情况,满足管理上的要求。对大额、高频进出外汇账户的异常外汇交易实施有效的监管。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以实现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服务为目标,“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系统的功能,逐步扩大系统信息采集范围,从而实现对所有外汇收支的及时监测。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将达到“方便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账户改革总体目标。该系统推广应用后,一是有利于统一中外资企业外汇账户监管政策,方便企业正常的外汇收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有利于改善银行经营环境,减少手工报送繁杂程序,规范银行经营行为;三是有助于监管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加大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控力度。实现企业、银行和外汇局多方面的共赢。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将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化不断显现出来。 2002-09-26/safe/2002/0926/3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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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京召开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通报当前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和近期出台的政策措施,对银行配合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征求银行对外汇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良好的外汇收支形势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外汇管理方式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通过银行监管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既便利企业和银行经营,也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效率。因此,加强对银行外汇收支活动的监管,将是今后外汇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会议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执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完善和深化外汇管理不是取消管理,而是顺应形势变化,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模式,提高管理的效率。操作方法虽然有所改变,但对外汇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标准并没有变。各银行在外汇业务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外汇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对于那些授权办理的业务,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要求,配合外汇局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与外汇局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各家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数据,认真履行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为配合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各银行要认真执行大额现钞提取报备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划转报备等制度。 为促进外汇局和银行的相互了解、便于监管,外汇局今后将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通报情况,重要政策出台前注意征求银行意见。 2002-07-16/safe/2002/0716/3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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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外汇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旅游者个人自行购买。 《通知》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本人应在出境前持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单》、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签证等单证,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银行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售汇。 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出境旅游个人零用费购汇主体和手续的调整,出境旅游供汇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均保持不变。 《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06-26/safe/2002/0626/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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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5期 2012-04-28/safe/2012/0428/5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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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4期 2012-03-31/safe/2012/0331/5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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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0-11-30/safe/2010/1130/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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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228144102491 2011-02-28/safe/2011/0228/5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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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7/safe/2003/1017/4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