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四川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拟在四川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辖区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为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处14楼1407办公室。 2.电子邮件:currentsc@163.com 3.电话:028-85261404,传真:028-85214581 考虑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已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当地外汇局前期已就试点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四川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15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0年9月23日 2020-09-23/sichuan/2020/0923/1355.html
-
为支持四川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拟在四川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辖区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为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南二段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经常项目处14楼1407办公室。 2.电子邮件:currentsc@163.com 3.电话:028-85261404,传真:028-85214581 考虑到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已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当地外汇局前期已就试点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四川尽快落地实施,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15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0年9月23日 2020-09-23/sichuan/2020/0923/1356.html
-
近日,大竹县支局联合大竹县经开区管委会、工行大竹支行,组织开展大竹县外汇政策产品宣讲活动,19家外贸企业现场参与。一是由达州市中心支局讲解外汇管理政策,重点宣传解读2020年以来的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化政策;二是工行达州分行介国际业务特色产品、工行大竹县支行高水平的外汇服务能力及优势;三是银政企三方进行充分热烈的现场交流。 最后,大竹县支局局长向各企业承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竹县支局全面恢复行政履职,将为企业“走出支”提供更为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务,以实际行动服务实体经济,力促大竹县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0-09-15/sichuan/2020/0915/1357.html
-
近日,达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0年“稳外资稳外贸”工作通报暨外汇管理半年工作会。辖内大竹、开江支局分管、人民银行3家县支行分管局(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10人通过腾讯会议远程参会,10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共20人现场参会。 会议传达了总分局半年工作会精神,总结了上半年达州市外汇管理主要工作,通报了达州市“抗疫情稳外资稳外贸”竞赛活动开展情况,部分银行就“稳外资稳外贸” 交流了先进经验和做法。 2020-09-23/sichuan/2020/0923/1359.html
-
近日,宜宾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开展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调研。一是向152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全面厘清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二是走访丝丽雅集团等重点涉外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在外汇业务办理中存在的堵点和痛点;三是组织10家重点企业座谈,集中讨论如何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措施等。 2020-09-18/sichuan/2020/0918/1354.html
-
近日,内江市中心支局率银行对凤凰集团、金鸿曲轴、资中宏昕和电子、川虎鬃业等四家涉外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了解外汇便利化政策在企业中落实情况,调研企业实需及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收集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对相关外汇政策进行现场解读,促银企对接,提升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2020-09-24/sichuan/2020/0924/1360.html
-
近日,四川省分局资本项目处张志勇副处长一行赴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地调研。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与服务的意见建议,并与企业负责人就经营现状、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等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2020-09-22/sichuan/2020/0922/1358.html
-
近日,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部分涉外企业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了企业关于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反馈及相关意见、建议,并向企业开展了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措施及业务指导和交流。 2020-09-21/sichuan/2020/0918/1352.html
-
近日,乐山市中心支局召开“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座谈会,15家具有代表性的重点涉外企业参会。会上进行了政策宣讲,听取了企业意见,收集了企业困难和诉求。 2020-09-17/sichuan/2020/0918/135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0-12/sichuan/2020/1012/1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