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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至24日,外汇局遵义市分局先后赴湄潭县、正安县、汇川区、仁怀市四地举办金融外汇政策秋季培训,百余家企业业务主管参加培训。此次培训围绕“诚信兴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三个主题开展宣讲,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有效提升了外汇政策宣传成效和外汇管理服务质效。 2025-10-16/guizhou/2025/1016/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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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7721亿美元,对外负债1537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34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171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51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638亿美元,债券资产452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55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6%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902亿美元,美元资产9008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812亿美元,分别占28%、51%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20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8901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761亿美元,债券负债356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505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4%、23%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8073亿美元,美元负债32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01亿美元,分别占比52%、21%和27%。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201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176亿美元,占比60%。(完) 2025-10-16/neimenggu/2025/1016/2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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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外汇局贵州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组织开展2025年国际收支业务视频培训,全省8家市州分局、6家县域营业管理部及国际收支处全体人员共计7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涵盖依法行政、统计核查、银行检查、系统使用、内控建设等方面内容,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性强,对提升参训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得到参训人员一致好评。 2025-10-10/guizhou/2025/1009/1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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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铜仁市分局对辖内两家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就企业进出口、服务贸易、境外投资业务进行了交流,详细解答企业对外汇政策的疑惑,并对企业进行外汇便利化政策宣导。 2025-10-10/guizhou/2025/1010/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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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共有来自80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债总量约4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债券已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富时罗素三大国际债券指数。随着境外机构投资者持债规模不断扩大,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求持续增加。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有序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对外开放,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与香港金管局推出以“债券通”渠道下托管的债券为标的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为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主体包括哪些? 答:《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此外,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质押式债券回购与国际市场债券回购在操作上存在差异,未将质押式回购标的债券从正回购方过户至逆回购方,而是冻结在正回购方。国际市场主流回购模式均采取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的做法,类似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买断式回购。《公告》起草过程中,境外机构投资者普遍反映,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清晰、违约处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习惯,且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整体流动性。 《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统筹开放和安全是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的基础,也是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交易对手方面,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额度管理方面,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资金收付有何具体管理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按照《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5-10-17/jilin/2025/1017/2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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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7/jilin/2025/1017/2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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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外汇局吉林省分局指导吉林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吉林省自律机制”)成功举办2025年“汇通四海 吉聚未来”外汇与跨境人民币政策知识竞赛。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复赛决赛现场。 本次竞赛从9月拉开序幕,全省23家金融机构积极响应,447名选手历经层层筛选,最终选出30名业务精英,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的混合组队模式,组成10支代表队晋级复赛与决赛。决赛现场,共评选出团队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及“优秀个人奖”10名。 本次知识竞赛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深入普及外汇与跨境人民币政策知识、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展业能力提供了优质比拼平台,更有效提升了吉林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合规经营水平,优化了金融服务质效,为推动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动能。 下一步,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将持续指导吉林省自律机制发挥平台纽带作用,推动各项政策精准传导、落地见效,锚定推动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目标,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以务实举措推动各项外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5-10-17/jilin/2025/1017/2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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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开展,提高汇小二智能体的影响力和使用率,于2025年10月11日,桂林市分局组织全辖17家银行召开2025年银行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暨外汇政策学习宣传月动员会,会上通报2025年1-9月桂林辖区外汇收支情况及外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动员开展2025年“外汇政策学习宣传月”活动。王晓华副局长讲话时强调,桂林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应围绕“政策最惠区、服务最优区”的“两区”建设目标,夯实基础业务,加强风险防控,增加政策供给,推动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并结合“外汇政策学习宣传月”活动,积极落实“汇小二”智能体的推广运用工作,提升桂林涉外金融从业人员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开展业务的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5-10-16/guangxi/2025/1016/3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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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合作,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质效,10月10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与烟台市税务局召开涉外企业联合监管与分析研判座谈会。 座谈会上,外汇局烟台市分局介绍了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形势、外汇监管重点以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烟台市税务局介绍了当前出口退税整体情况、税收征管重点方向以及涉税异常企业情况。双方针对异常企业行为特征、交易模式、资金链路追踪等方面展开了深入交流,并就下一步联合开展异常线索筛查、风险研判分析、联合监管惩戒以及政策宣讲等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通过此次座谈,双方进一步增进了相互了解,明确了合作方向,凝聚了监管合力。下一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继续加强与相关涉外部门沟通协作,共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质效。 2025-10-15/shandong/2025/1015/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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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7721亿美元,对外负债1537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34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171亿美元,外币净资产551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638亿美元,债券资产452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557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6%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902亿美元,美元资产9008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812亿美元,分别占28%、51%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820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8901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761亿美元,债券负债3561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5056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4%、23%和33%。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8073亿美元,美元负债3203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4101亿美元,分别占比52%、21%和27%。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201亿美元,占比40%;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9176亿美元,占比60%。(完) 2025-10-17/jilin/2025/1017/2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