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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合川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8年第一次重点涉外企业座谈会,中心支局分管领导、外管科全体人员及全辖23家重点涉外企业相关人员共40人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2018年重庆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分析了辖区一季度外资外贸形势,介绍了外汇管理部门落实“放、管、服”要求的工作措施。各参会企业从当前国际环境下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变化情况、跨境金融服务需求、人民币国际化及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谈了各自的看法和体会,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机构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提出了意见建议,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会议指出,希望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学懂用好外汇管理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做好预期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同时继续加强与外汇局联系沟通,共同推动辖区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8-03-28/chongqing/2018/0328/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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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辖区涉外实体经济发展,合川中心支局在总结潼南区2017年非驻地“外汇服务便利化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铜梁区推广此项工作。 3月16日,合川中心支局在分管领导带领下,前往铜梁一家银行就非驻地“外汇服务便利化试点” 开展调研。调研中,中心支局对试点工作的内容、意义、制度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和强调,并与银行进行了充分交流,达成一致意见。随行的工作人员还向银行业务经办人员详细讲解了资料交接、凭证填报等事项,为近期铜梁区非驻地“外汇服务便利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做好了充分准备。 2018-03-16/chongqing/2018/0316/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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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万州中心支局与辖内1家重点企业开展座谈。万州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负责人、相关岗位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参加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A股上市的筹备情况,并针对资本项下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等业务进行咨询。外汇管理科对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同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 座谈现场 2018-02-07/chongqing/2018/0207/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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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全辖贸易信贷调查数据填报质量,2月1日,合川中心支局召开了2018年贸易信贷调查培训会,中心支局全体人员、辖区44家样本企业数据填报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中心支局分管领导重点强调贸易信贷调查目的与重要意义,要求样本企业高度重视贸易信贷数据填报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数据,严格执行制度确保数据填报工作顺利开展。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就贸易信贷调查主要概念、数据填报要求、系统操作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并现场解答了企业提出的问题,确保2018年贸易信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2018-02-01/chongqing/2018/0201/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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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合川中心支局联合辖区商业业务赴铜梁区1家重点外贸企业开展调研。调研组全面了解了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向企业宣传进口付汇便利化措施及相关外汇政策法规。同时要求参与调研的银行机构换位思考,主动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为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服务,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稳步发展。 2018-12-11/chongqing/2018/1211/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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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升外管部门服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3月5日,合川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调研铜梁区两家重点涉外企业。调研中,中心支局工作人员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跨境投融资等情况,逐一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重点宣传全口径跨境融资、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等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合法合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撑。 2018-03-06/chongqing/2018/030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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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辖区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便利化措施顺利落地,万州中心支局组织辖区6家重点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召开进口付汇便利化工作推进会。6家银行外汇业务分管行领导、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就开展进口付汇便利化业务的背景及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参会银行就推进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咨询和交流。 通过本次推进会,加深了参会银行对该项业务的认识,解答了银行在业务推进过程中的疑问,有助于推动辖内进口付汇便利化措施的顺利落地实施。 2018-11-19/chongqing/2018/1119/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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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外汇监管与服务水平,2月6日,合川中心支局对合川工业园区一家新成立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参观了企业的仓库、厂房,开展现场座谈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近期进出口、贸易融资情况,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及便利化措施,解答企业疑问并征求对外汇管理服务相关建议。 2018-02-06/chongqing/2018/020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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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至15日,合川中心支局借助“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连续两天深入辖区铜梁、潼南两地商业广场宣传外汇管理知识。中心支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使老百姓了解自身在外汇金融领域的权益及保护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8-03-15/chongqing/2018/0315/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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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2/chongqing/2020/1222/1706.html